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2024-05-18 23:56

1.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2. 变更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X]届第[X]次股东会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XXX、XXX、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X
应到会股东X人,实际到会股东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增加新股东XX先生(女士),同意XX先生(女士)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
二、同意XX先生(女士)将XXXXX有限公司X%的股份转让给同意XX先生(女士)。
三、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XX先生(女士)变更为XX先生(女士)
四、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XXXX 经营范围变更后内容:XXXX 
五、同意变更本公司章程。
六、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 X 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章程看你原来章程是什么了,把要改掉的改掉就行

3. 修改公司章程由谁作出决议

法律分析:股东会。修订《公司章程》,首先向董事会提交《关于修改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参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修改公司章程由谁作出决议

4. 修改公司章程由谁决议

法律分析: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一、修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二、*******************变更为:*****************************************************************************************************************************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年**月**日*************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公司第**章第**条****修改为:****************************************************************************************************************。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

扩展资料: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范本

6. 公司章程修改的事由

《公司法》对公司修改章程的事由并未作出限制。
从理论上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论何时,作出任何程度的修改都是可以的。但也应该注意到,除公司权力机关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外,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还有几处特别的规定:
(1)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改变公司经营范围。
(2)第75条第1款第(3)项和第182条规定.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使公司存续。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7条对修改公司章程的事由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
一、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可以改吗
公司设立人选择经营范围,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可以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作出相应的经营判断。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综上所述,公司登记事项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更改了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

7. 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8. 公司章程的修改与制定

一、《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关的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
(一)直接性条款
《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设立方式;(2)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3)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4)公司利润分配办法;(5)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二)间接性条款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还有第45条、第54条、第71条、第72条、第76条、第101条、第105条、第170条、第181条、第217条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据上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关直接性条款和间接性条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七个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写进去的,缺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会导致公司的设立无效。特别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定要明确、详尽,使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系列问题有章可循。这里还要非常注意的是,股东(大)会的召集务必在章程中写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谁代为召集的问题。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若不能顺利进行,那接下来的表决、决议的制定、通过等都将名存实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时,还要将股东、股东(大)会的权利义务制定得详尽、可操作。
2、将规范董事会运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体要注意:
(1)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尤其要使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权力配置明晰化。
(2)规范董事任免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资格,候选人推荐、评审、股东大会选举、罢免等规则。
(3)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数、议题的准备、表决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细则、记录、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强调董事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还要强调其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董事越权、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董事勤勉义务时,因为要举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进行规范。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不但要明确监事会、监事的权力、义务,还必须完善监事会构成及议事规则;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事会行使权力的途径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项内容外,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间接性条款规定充分应用。比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这样的问题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确规定,出现违法担保而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担保就被认定无效,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公司的风险。
5、对于有资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扩大分红比例等。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无论是制定公司章程还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