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24-05-10 01:11

1.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一、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选择投资合作者
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洽谈合作事宜。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二)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三)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四)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怎么办理
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六)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
(八)拟设公司全体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九)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十)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十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书。
(十三)拟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租房协议复印件及房屋提供单位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十四)如有零售,须提供店铺租房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十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什么样子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什么样子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许可权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许可权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 *** 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商务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什么时候办呀  外商投资企业最先到外经局办批准证书  然后才是营业执照之类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程式,急用  在联合年检网站上填好表,等初审都通过了,打印出全套表格,带上材料到外经贸局年检。  网站lhnj.gov.
  什么是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加注都是有时间限制,无加注是没有时间限制,其实就是加注就是特别说明了,强调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哪里做变更  一般涉及到科技,或其他经营许可的都是在市局的,其他的一般都是在区局。年检工作一般都是由市局主持召开!。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请示怎么写  申请人凭批覆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企业组织机构程式码,申请人凭组织机构程式码赋码通知单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专案资料经成都市商务局法规处WZYW系统网上稽核返回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视窗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需要办批准证书吗  不需要,分公司只是派出机构、办事处,无需办理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是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相当于你企业的一个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哪里去办理变更?  不会吧,你没先变更批准证书就变更了营业执照?  批准证书变更具体要什么材料上当地外经贸局或商务局网站的办事指南查询,大概是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投资方决议、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影印件之类,外汇登记变更的上外管网站。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需要办理外商投诉批准证书吗  少数情况需要到商务部门备案(如限制类行业、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等等),大部分情况直接找工商办理即可。
  CPA经济法之 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类别栏目被加注了又无外商的,这个是有不同的东西,  加注都是有时间限制,无加注是没有时间限制,其实就是加注就是特别说明了,强调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什么样子的?

4.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颁发机构

法律分析:对予以核准的境内企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发放《证书》。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合作司)领取《证书》,地方企业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登陆网站,下载用户手册,查询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颁发机构

法律分析:对予以核准的境内企业,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系统”发放《证书》。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合作司)领取《证书》,地方企业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证书》。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并登录系统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可登陆网站,下载用户手册,查询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颁发机构

6.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是不是取消了

法律分析: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6、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7、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7.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是不是取消了?

法律分析: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6、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7、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是不是取消了?

8.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