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的介绍

2024-05-14 06:57

1. 天津市律师协会的介绍

天津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10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履行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管理。

天津市律师协会的介绍

2. 天津市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对律师和律师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交流和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开展律师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3.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员会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了13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创造和维护律师执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益和执业权利,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包括不定期发布规范执业指引,对会员违反法律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以及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当会员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时,可向该委员会申请复查。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建专业委员会,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指导全市律师业务的拓展及规范操作行为。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对律师、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律师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律师对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实务的实际运用和操作能力。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广泛听取、调研律师通过代表提出的诉求、建议;及时把律师诉求和建议反映给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律师协会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律师的诉求及建议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复给律师;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研究律师代表和律师的提案,协调律师协会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律师协会领导机构,转复提案人。规章制度委员会,负责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编纂工作,逐步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切合中国国情,符合北京市律师执业及行业自律实际的,又具有适当超前性的、较为完善的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宣传联络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建立各种宣传渠道,管理《北京律师》杂志;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公益事业活动;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财务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与决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向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制定和完善财务支出的标准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使协会的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模式、方法、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探讨,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总结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化程度,促进首都律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会员事务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公告以及会员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各种福利制度、保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外事委员会,负责建立和规范外事工作纪律和制度;制定整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范围;组织北京律师广泛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律师协会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展示北京律师整体形象。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市女律师的工作机构,负责维护女律师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女律师特点的活动。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负责审议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计划、规划;主持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处理与行业发展研究有关的其他事务。 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扩展,北京市律师协会从1994年起开始成立了专业委员会,主要以律师业务领域区分,现有54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均由律师组成。具体包括刑法专业委员会、民法专业委员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审计会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仲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奥运与体育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并购与重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环境与动物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按揭贷款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著作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航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商业银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信托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项目融资与租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资产证券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担保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票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风险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国际贸易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反垄断反倾销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期货经纪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委员会

4. 律师协会的介绍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5. 天津行政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 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

天津行政律师事务所

6. 天津律师事务所一览表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登记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7. 天津律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秘书长,天津市老区促进委员会委员,天津物业协会法律特聘讲师、天津电台经济频道“今晚有说法”栏目长期特约嘉宾主持人,兼任天津市易点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网)顾问团队首席企业顾问。法律顾问网、法律维权门户网、公司法律网、劳动法律网、刑事法律网等专业网站的创始人。

尚律师自1996年开始从业法律工作,深层次研究刑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等,曾代理过各类民事、经济、刑事等诉讼案件以及劳动争议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

2001年开始,尚律师着重对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领域进行专项研究,探索和挖掘企业外部经营、内部管理容易引发的各类法律风险隐患,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诊断,将法律管理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并有效地将法律风险记入企业成本规划,统一调控。推出一系列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系列法务培训,对企业经营隐患进行及时修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专线电话:022-24310562

天津律师

8. 天津律师

你好,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罪 :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天津侯锦彬律师,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