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2024-05-19 12:25

1.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2.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如何的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股东出资不实是否会导致新三板挂牌失败
股东出资不实会导致公司新三板上市失败。明确公司股东股权是新三板上市的重要条件。只有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所有权清晰、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才能满足股东股权明确的条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公司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成为上市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该公司的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4、公司成为上市公司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有: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过多,人员、财务、资产与控股股东未分离,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大量资源;
3、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4、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3.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如何的?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一、保全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为: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二、公司并购都有哪些形式
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
三、股东出资不实是否会导致新三板挂牌失败
股东出资不实会导致公司新三板上市失败。明确公司股东股权是新三板上市的重要条件。只有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所有权清晰、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才能满足股东股权明确的条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如何的?

4.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
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
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配的原则
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2、小股东发言原则
该原则是对于小股东而言的,即当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相应比例的表决权时,其可以提出相应要求:
(1)持股10%的股东享有会议召开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2)持股3%的股东享有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风险
一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多,比如超过
50%。在这种股份结构下,散户的投票对公司治理基本起不了任何制约作用,尤其是大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情况下,基本就是把自己的投资风险交给了变幻莫测的人性。如果出现大股东、管理层决策失误,或者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完全无能为力。
二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少,比如少于
5%。那么投资者需要担心的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是否会足够努力,甚至要怀疑,他们会不会搞腐败或者关联交易捞个人好处。

5.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如何的

6.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较为合理?

作者:华扬资本股权激励常见的股权结构类型主要有三种,分散型、集中型、制衡型

1、分散型股权结构
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优点:①可以降低股东持有股份的流动性风险,带来流动性收益;②有利于经营者创造性的发挥;③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持股数相近,权力分配较为平均,在股东之间存在一种制衡机制,有利于产生权力制衡与民主决策。
缺点:①由于股东“搭便车”的行为和监督成本的存在,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害广大股东的利益;②公司股东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可能会降低公司的反应速度,使公司错失机会,降低工作效率;③容易招来野蛮人
2、集中型股权结构
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优点:①形成“控制权共享收益”,控股股东的控股行为可以给公司整体(包括大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带来收益;②解决了“搭便车”的问题,大股东有动机、也有能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使股东与管理者的代理摩擦减小;③足够的投票权往往可以保证控股股东本身或其代表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由此促进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效率水平并增加全体股东的财富;④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可以降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代理成本。
缺点:形成“控制权私人收益”,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从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当大股东的控制权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制约时,大股东就会采取“隧道行为”为自己谋取控制权私利,损害众多小股东的利益。
3、制衡型股权结构
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优点:①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有加强监督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的激励;②由于大股东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约束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常常会使得一些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不能达成一致,大股东之间无形中构造了一种利益均衡机制,有效降低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即讨价还价效应;③共享控制权意味着更少的少数股权需要出售以满足融资需求。这样,控制集团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将企业价值内部化,这将会降低他们为了增加私人收益而以损失效率作为代价的从事商业决策的动机;
缺点:①这种讨价还价也可能引起大股东关注于控制权争夺,导致公司的业务瘫痪,使小股东利益受损;②大股东对投资项目的前景、回报率、各自所承担的成本与享受的收益的看法可能不一致,并且由于存在多个大股东,通过谈判形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增加,从而使得一些具有正的净现值的投资项目被放弃,最终造成投资不足;③对管理层的监督活动是一个“公共品”,大股东之间存在搭便车的动机,最终造成监督不力,而一股独大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可能更有效.

7.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规定?

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以下规定: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或不同股东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且具体体现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根据其认缴出资或认股份为限分配红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规定?

8. 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公司法79条,发起人应在2--200之间,即现在的股东数应该大于2小于200,其他没有什么硬性要求,但是,如果要上市的话,股权不能全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上,比如,股东就2人,老板跟老板娘,这样就不是很好,因为2个股东都是一致行动的实际控制人,最好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这样的股权结构证监会比较认可。
一、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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