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2024-05-18 09:06

1. 仓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存货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仓储物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物品性质、质量、数量等)、仓储地点、仓储期限、报酬、仓单出具时间等相关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2. 仓单的内容有哪些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仓单的性质是什么
1、仓单为有价证券
民法典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民法典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二、仓单的作用有什么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3. 仓单应包含哪些事项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1.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不生仓单应有之效力;
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
3.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纠纷;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如果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
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

仓单应包含哪些事项

4. 仓单包括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仓单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二、仓单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不象提单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作为证明仓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其实仓单并不算是很简单的,其中比较重要的资料都是会记录清楚的,而通常情况下存货人就需要拿着这个仓单才能实际取货。关于仓单主要包括哪些事项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5. 仓单包括哪些事项

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以及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填发日期。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一、仓储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仓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吗
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所以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三、签订仓储合同要注意什么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3、仓储物是否违法;
4、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5、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仓单包括哪些事项

6.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
一、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7.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一、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 证据 。 2、仓单是 仓储合同 存在的证明 。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 民法典 》的规定设定权利 质押 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 提单 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 合同纠纷 的依据。 二、仓单持有人应怎样提取仓储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在仓储关系当中,仓单可以说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仓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当然,日后还是不行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凭借这个仓单来进行处理的。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8. 仓单的作用具体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仓单的作用: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二)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三)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四)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五)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