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多久时间

2024-05-06 06:32

1. 外资并购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多久时间

外资并购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申请报告等。【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资并购申请变更登记需要多久时间

2. 外资并购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投资者证件:
(1)以境外公司投资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境外公司的股东、董事构成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资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复印件);
4、新公司投资申请表或合同(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7、新公司董事会名单及签名备案(不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9、股权并购协议书(原件)(外方投资者签名、中方企业法人签名并盖公司章);
10、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协议;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
12、被并购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各方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国有股权转让的,必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称工商登记核准(复印件);
16、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公司场所证件(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备注:
1、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新公司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3、股权并购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的名称(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2)购买股权方式、价款及付款期限(规定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对价);
(3)并购后所设立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债公和债务;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5)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提交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3. 外资变更登记申请书?

是书面申请吗?

很简单:

首先介绍企业概况(本次变更前的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从事主业、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和股权结构(股东都是谁,出资金额)。

申请变更的内容(如申请外汇登记变更),及变更事项的来龙去脉(原因,如因为增资或股权转让而变更),把增资或股权转让如何操作的描述一下(哪个股东增资,增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等或哪几个股东转让股权,转让多少股权,转让价格等)。

最后加一句套话:如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变更。如果涉及到金额,还要注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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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等。外资并购股权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5.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 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包括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 法定代表人变更 的,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6.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7.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以下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8.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和转报文;2.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5.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12.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13.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4.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1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18.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1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2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四)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五)合并、分立、终止;(六)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七)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八)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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