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上班要签劳动协议吗?

2024-05-16 22:56

1. 公司股东上班要签劳动协议吗?

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跟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没有在公司任职,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需要签劳动合同。换言之,股东本人在公司有任职的话,公司就需要跟股东签劳动合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就不可以到其他公司去上班。
一、公司股东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通常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时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就是说公司需不需要跟股东之间签劳动合同,取决于股东有没有在公司任职。作为股东来讲,自己也可以到其他用人单位去上班,只要其他用人单位开展的业务跟本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股东本人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即可。

公司股东上班要签劳动协议吗?

2. 股东没签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公司股东需要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股东需要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4. 公司股东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公民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成为某个已经注册成功了的公司的股东,故此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若是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职员的,此时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这样才能使得各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5. 公司股东要签劳动合同吗

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公民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成为某个已经注册成功了的公司的股东,故此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若是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职员的,此时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这样才能使得各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一、企业注册资本可以还债吗?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清偿公司债务,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需要征得股东们的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股份制企业债务清偿: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了已经投入公司的资产,不需要再拿自己另外的资产承担公司债务。
如果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要对股份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注册资本到期不实缴怎么办
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验资了,所以不管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扫描都会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除非特许行业或者办理特行许可证需要注册资金实缴并且做向银行申请验资报告。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
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股东退股需要退注册资金吗股东退股需要退注册资金吗
股东退股不需要退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不能退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分红,如果想退股的话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申请退股的股东如果没有缴足注册资金的话,还需要补足,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公司股东要签劳动合同吗

6. 公司股东需要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一、股东发工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不一定,主要看这位股东的地位和工资的支付方式,以及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应当属于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有拖欠股东工资,自然就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什么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均对其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2、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三、公司监事会有什么职责
我们前面提到,股东会就是管人、管钱、管方向,董事会就是在股东会授权下来管理公司的机构,而监事会,简单来说,就是对公司的人和钱进行监督。通常监事会由股东委派的代表,加上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如果股东人数少或者公司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不用设立监事会,直接由股东委派一到两名代表做监事就可以了。当然,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就必须设立监事会,监督公司运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一般通过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监管;还有权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行为不合法,或者损害了公司利益,那就要求他们改正,甚至代表公司来对股东提起诉讼。当然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临时股东会。另外,监事会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以外,股东们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监事会的职权做特别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公司股东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公民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成为某个已经注册成功了的公司的股东,故此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若是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职员的,此时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这样才能使得各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一、合伙企业欠债股东需要赔偿吗
合伙企业欠债股东不需要赔偿。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的首要职责即是缴纳自己投资的资金,若是公司由于管理者做出的决策不当等原因,而导致了公司欠下了他人的债务,并且此时公司的全部资产也不足以抵偿,股东也依旧并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变更法人需要股东签字吗
选举和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所以,法人变更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认可,只要过半数股权的股东通过就行。
公司法人变更是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三、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取得有什么关系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就如同宪法对于国家一样重要。是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经理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与义务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公示作用。
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须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如果没修改公司章程,可能是其转让过程有瑕疵没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受让行为不具有对抗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效力,因而使得受让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公司股东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8. 股东是不是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如果股东没有在投资公司任职,仅仅是在年底共同承担公司的利润和债务的话,这种情况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股东本身在投资公司任职的话,理论上国家要求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很多投资者本身和公司的关系就是非同一般的,因此股东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也非常普遍。
一、隐名股东的利益应该怎样保护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特征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三、公司能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是股东;一般来说,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在实践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认定本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因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或转让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股权回购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另外,现在很多公司投资成立其他公司,这些投资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