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是

2024-05-05 08:32

1. 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是

美国信托业的特点包括:美国的信托业务具有广泛经营证券的特点;美国的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货物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严格的按职责进行分工;美国的信托业务进行分别核算、管理的原则;美国的信托业务进行信托投资收益实际分红原则。

信托行业过去的几年承担了影子银行的职能,帮助银行绕监管、玩数字游戏,从某种层面来说加大了金融行业的风险,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起到了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毕竟不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申请贷款。但随着监管对影子银行快速增长的担忧,目前纯通道业务越来越来难,也逼迫信托公司加强自主管理能力,成为身兼投行和银行双重职能的专业金融机构。

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是

2. 国外有什么特色信托业务?

这里举几个有特色的例子,算是抛砖引玉吧。
1.雇员受益信托。是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信托,即公司定期从雇员的工资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委托其加以管理和运用,并约定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的雇员。比如日本的养老信托,储蓄计划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和利润分享信托。
2.公益信托。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例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住残疾人,教育信托,环保信托,医疗信托等。
3.抵押公司债信托。信托机构接受债券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权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4.股票表决权信托,又称商务管理信托。指公司股东作为委托人,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由其代表股东集中行使股票表决权的一种信托形式。
5.监护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担任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一种信托业务。 
当然还有更多专门为客户定制的信托产品,由于我国的信托制度来源于国外,在国内并没有深厚的法律基础和民众认识,所以,我国的信托产业发展较为单一。

3. 在英美法下,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

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按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一般将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又称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又可分为明示信托、默示信托及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      1.明示信托(Express rusts),指委托人为着某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通过生前契约或遗嘱与受托人形成的信托关系。明示信托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设立,如书面契约和遗嘱,但在判例中,也有些是通过口头遗嘱设立而得到确认的。1848年大法官兰德尔(Langdale)在“凯拉特诉恩特案(Knight V. Enight)中指出,私人明示信托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确切的意图、内容和客体。      2.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s),这种信托的设立基于对委托人意图的推定,它的最普遍的形式便是结果信托(Resulting trusts)。例如,委托人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请受托人替受益人某甲终身信托。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并没有明确说明当某甲去世后财产的归属,那就可推定,当某甲死后,受托人替委托人信托,而此时信托的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自己。      3.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s),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规定,私自把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者,而买主明知内情,仍然接受了这笔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第三者同意与否,他也被认为是“推定受托人”,他必须替受益人继续信托这笔财产。      4.完全和不完全制定信托(Completely and incompletely Constituted trusts),完全制定和不完全制定信托,也称完全和未完全成立的信托。一项完全成立的信托,委托人不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而一项不完全信托,委托人则还须再做出其他行为,该项信托才能设立。      公益信托(Publictrust),又称慈善信托(itable trusts)是以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其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种信托包括济贫信托、促进教育信托、促进宗教信托以及其他有利于公共目的的信托。这种信托必须符合三个要求:第一、慈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英国法并没有给慈善下定义,而历史上1601年英国制定的《慈善收益权法规》(Statute of itableUses 1601),也只是在序言中对慈善信托的客体作了限制。在1891年国家所得税特别长官诉佩肖尔一案中(Income Tax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nsel),法官按信托目的的不同,把慈善信托分为四种,即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宗教发展而设立的信托;为促进教育而设立的信托以及其他一些有益于社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第二、慈善信托必须对社会全体或至少相当一部分人有利益。为了某些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不是慈善信托。对于那些为贫穷救济而设立的信托,即使信托限制了受益人的范围,甚至排斥了捐赠者的亲属或公司的职员,也属于慈善信托。第三、善信托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真正的慈善。如果信托财产在使用中,其慈善意图与非慈善意图相当,就必须仔细衡量所设立的信托是否具有完全、真正的意图。此外,公益信托的设立还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      除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分类外,在英美法系,还可以将信托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在英美法下,设立信托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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