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2024-05-04 14:46

1.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变更组织形式;(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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