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的介绍

2024-05-04 10:29

1. 经济法概论的介绍

《经济法概论》是2013年6月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刘磊、杨文明1。主要讲述了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

经济法概论的介绍

2.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简介

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入手,提出经济法的调整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体系构造、基本特征、外部关系等问题;同时,也进一步确立了经济法的二元价值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外经济法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内在关联,以及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与效力范围的内在关联,以回答经济法发生论的基本问题,并引出经济法规范论的重要问题,包括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与主体能力、行为结构与调制行为、权义结构与调控权限、责任原理与责任类型等。此后,开始从静态理论研究转到动态的制度运行研究,引出经济法的运行论问题,介绍经济法的运行环节与程序制度。最后,介绍经济法的范畴理论与具体范畴,从更为综合的角度,对经济法理论所涉及的重要范畴进行提炼,同时也对全书的线索和要点作进一步归结。该著作深刻地分析了诸如经济法概念与基本框架结构,经济法学的形成与发展,经济法基本原理与性质特征,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规制手段与实效保障,经法实施与规制程序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精彩第探究了一般经济法、特别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全书学术思维清晰,历史底蕴深厚,资料翔实,剖析深入,观点明确,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学术精品。

3.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4. 经济法概论

1. 不合法。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乙厂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有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乙厂只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就通知甲中学终止交货并要求先付款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乙厂中止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 经济法概论

1、不正确,乙抽出股份不可以是对的,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以抽回出资的,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不对,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应该购买。
2、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不正确,可参照第一问。
3、独戌不同意,则他应该购买,不购买就视为同意。
4、丙主张优先购买权有法律依据,股东转让股份时,“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概论

6. 经济法概论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债权请求全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2、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3、最迟在2018年1月20日提起诉讼才能保护自己权力。

7.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什么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的几点如下: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什么

8. 经济法概论

【案例】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在缴交初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
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
【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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