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结构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分析?

2024-05-06 18:17

1. 财政收入结构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分析?

你问的是财政收入结构还是财政收支结构?
如果要是财政收入结构的话,可以从四个方面就是财政收入的四个来源来考虑。
首先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当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来源,占了财政收入的90%以上。
其次利润收入就是国有企业上缴给国家的利润。
第三是债务收入,就是通过发行国债形成的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是其他收入包括各种费用收入。

财政收入结构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来分析?

2. 影响财政收入分配的因素

影响财政收入的因素

3. 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总体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个税征收管理得到不断改进,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据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占中国税收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6%,提升至2012年的5.8% 。在一些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成为除营业税收入之外的第二大地方收入。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甚微。按常理,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据统计,2008 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中低收入阶层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65%以上,而高收入者的纳税额占税收总额只有30% 左右。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效力的政策工具,应进一步加强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原因分析

1.从税制本身来看,设计不合理,有失公平。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一般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把我国个人所得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分成了11 个类别的税目,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采用的税率、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也不相同; 对于同一个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类型不同,则其分别根据收入类型纳税。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例如:某纳税人分别取得有工资薪金方面的所得、劳务报酬方面的所得、稿酬方面的所得等,则其就要以三方面的所得分别以独立的方式纳税。根据有关统计,对于收入来源多但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而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综合收入较少的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较多。这样的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也不能很好的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目前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降低级次,减小级距。而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 ~ 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45% 的最高边际税率定得太高,不利于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到中国工作。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原来的9 级级距调整到了目前的7 级级距,但是仍然级距过多,计算复杂,在征收实践中,多数项目形同虚设。这与国际上普遍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趋势是相违背的。

2.2劳动所得的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的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为35%,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最高税率为20%。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核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收制度的公平。不合理的税率结构,降低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

3.费用扣除不公平。目前,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费用扣除方法: 按月扣除和按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都是按月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是按次扣除。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容易产生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们举例来看: 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每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为1000 元,全年的收入额为12000 元,那么他每月应纳税额40 元[( 1000 - 800) × 20%],全年应纳税额为40× 12 =480 元; 而如果他全年中只有某月有劳务报酬所得12000 元,其他月份均没有所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为1920 元[12000 × ( 1 - 20%) × 20%]。可以明显的看出,虽然一年的收入金额相同,收入来源项目也相同,但应纳税额却相差很大,税负水平远远不等。不同的收入来源,费用扣除规定也不相同,那么就会造成同样的收入水平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个人,其应纳税额也不相同。如: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甲的收入额为工资、薪金所得,某月收入为5000 元,该月乙的收入额为劳务报酬所得5000 元。则甲该月应纳税额45 元[( 5000 - 3500) × 3%],乙该月应纳税额为800 元[5000 × ( 1 - 20%) × 20%]。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性所得,二者性质相同,但税负却大不相同。由此可见,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相同收人的纳税人会因为纳税人的身份和收人的来源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与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是相悖的。平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

4.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同时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好体系来保证。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地区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不畅,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大量的税收漏洞。同时,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我国的高收入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对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弱化。

三、改革建议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结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尚需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对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规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而对资本所得或偶然所得采取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于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种税制,能较好地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也有利于向综合税制过渡。

2.优化税率结构。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所以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税负差异明显,劳动所得税率整体高于资本所得税率,而我国资本所得高收入者居多,劳动所得低收入者居多,这样更加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因此,应适当降低累进税率的税率水平,同时应减少累进税率的级次。参考其他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同时根据我国的收入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可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设置为3-4级,最高税率也向下调整,使最高边际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保持同等水平。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继续维持原有的20%单一比例税率水平。尽快与世界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接轨,更好的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3.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因素: (1) 宏观因素。包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变化、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居民消费水平、物价上涨情况等。( 2) 微观因素。包括工作支出、赡养人口、劳动者身份、医疗支出、日常消费支出等。

4.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可以加强对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要建立完善个税征收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积极的纳税观念,而确立纳税观念,不能仅仅靠纳税光荣的纳税义务观念,还需要确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实现。这就涉及到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涉及到财务公开。同时,很多国家的个税主动申报制度为什么行之有效?这涉及到两点,一个是对偷漏税行为的严厉惩罚,一个是将缴纳个税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又需要落实所有薪酬乃至绝大部分经济行为的电子化支付,这样,包括税收和财务监管在内,任何相关领域的管理,都可以通过一个系统获得足够信息,而不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都去耗费巨大成本建立各自的监管系统。只有日益完善个税征收体系,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4.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5.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2018年税制使得工薪人群的个税覆盖比例从46.9%下降至23.4%,个税调节能力被大幅削弱,收入再分配效果从1.95%下降至1.22%,财政收入功能也大幅下降。不过,若居民收入继续保持增长,财政收入功能预期在2022年恢复至2018年水平,然而收入再分配功能很难在短期内恢复。2018年改革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会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也会减弱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其中,来自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影响最大,能够达到所有专项附加扣除影响的一半左右,其次是来自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进一步分析发现,个税发挥收入分配效果的关键点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大综合”,能够在较低平均税率情况下获得更好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6. 请分析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一、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体描述

  国民收入主体分配格局是指国民收入在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之间的分布。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就是通过考察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的收入流转渠道和数量及体现出的各收入主体间的关系,以分析分配格局产生的原因。

  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包含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最终收入格局)。其中,初次分配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主要得到生产税净额,企业主要得到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居民主要得到劳动报酬,同时各利益主体又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生产而获得财产收入(包括地租、利息、红利等)。这个环节属于微观分配环节。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初次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居民分别得到各自的原始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原始收入的获得者通过多种形式、多个环节从其他收入主体那里获得一部分转移性收入,同时也要将初次分配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从而完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各收入主体获得可支配收入,形成再分配格局。最终分配格局是各收入主体掌握的真实可用的收入份额,能够最充分、最准确地代表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也是研究分析的重点所在。然而,最终分配格局是一系列分配过程的结果,要揭示最终分配格局的成因,必须考察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同环节,全面分析国民收入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

  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税收具有重要作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分配是在各单位中自主进行的,是一种微观行为。但政府征收的生产税却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政府获得的生产税来自于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收入,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资本,生产税是社会资本的报酬;另一方面,生产税是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唯一的调控手段。生产税也称间接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特殊货物税等。在再分配过程中,分配是一种宏观行为,是政府的调控手段。在经常转移中,收入税(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占有重要地位,它形成政府的主要转移收入。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量变化和结构变化如表1、表2 所示,从统计数据资料显示的结果看,我国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3个明显的特征:

  (一) 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相对稳定

  从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来看, 1998年政府所得比例为17.3%,企业所得比例为14.15%,居民所得比例为67.25%;与1992年相比,政府所得降低了1.71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提高了0.78个百分点,居民所得降低了0.66个百分点;与1978年相比,政府所得比例下降了16.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比例提高了3.04个百分点,居民所得比例提高了12.25个百分点。很显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政府、企业、居民收入份额虽略有变动,但幅度不大,企业和居民的变动范围均小于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从总体上看,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的比重分别稳定在17%、14%和67%左右[见图1(a)]。

  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看,近年来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在分配过程的各阶段中所占比重也基本上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政府创造的收入、企业创造的收入和居民创造的收入所占比重分别稳定在9%、63%和28%左右[见图1(b)]。在初次分配的结果,即国民总收入中,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的比重分别稳定在16%、17%和64%左右[见图1(c)]。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比重从9%左右上升到17%左右,企业收入从63%左右下降到14%左右,居民收入从28%左右上升到67%左右。

  (二) 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的增长速度不稳定

  比较政府、企业、居民各分配主体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见表3),收入的增长并不协调。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结果,即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政府收入1992年至1998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85%,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2.6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1.07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略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

  从时序数据来看,政府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的一年为1993年,增长速度为14.85%,最低为1995年,增长速度为-0.37%,二者相差15.22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与最低之差为47.95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与最低之差为7.98个百分点。各分配主体历年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过大(见图2)。

  (三) 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阶段不协调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虽然比较稳定,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有一定起伏。在初次分配阶段,政府的生产税收入有所提高,从1992年的12.72%到1998年的16.17%,提高了3.45个百分点,提高幅度不小。政府生产税收入的提高,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的生产税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2年的11.24%提高到1998年的14.86%,提高了3.62个百分点,而居民中个体经济的生产税支出比重略有下降。另外,在税负结构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大中型企业重于小型企业,这种状况不利于调整分配关系。在再分配阶段,政府的收入税收入有所下降,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收入税减少所致,同时居民收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略有提高。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同环节看,各分配主体收入的增长受要素分配格局和分配渠道的影响较大。先看政府部门,1992年至1998年,政府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1.61%,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1.66%,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7.85%,说明政府最终收入的增长主要受再分配(即经常转移收入)的影响;再看企业部门,在这一时期,企业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05%,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8.6%,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1.52%,分配过程中变动幅度较大,说明企业最终收入受生产税净额和劳动报酬支出、财产收支和再分配(即经常转移收支)的全面影响;最后看居民部门,居民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79%,居民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0.18%,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为10.28%,说明居民最终收入的增长主要受收入形成(即劳动报酬收入)的影响。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原因分析

  分析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出现的上述3个特征,需要从收入分配过程进行考察。表1和表2描述了我国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和分配格局的关系,这种关系可用等式表示为:

  某利益主体       该利益主体       初次分配过程       再分配过程
  =                +                 +
  可支配收入       部门增加值        中收入净额        中收入净额

  (一) 政府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分析

  从收入形成过程看,在部门增加值中,政府部门创造的收入比较稳定,1992年至1998年期间虽略有起伏,但一直维持在9%左右。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府收入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演变为略有下降,即从1992年的19.01%下降为1998年的17.3%。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再分配过程。政府1992年再分配过程中收入净额的比重为3.48%,1998年为0.73%。

  进一步分析,政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支付给本部门的劳动者报酬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约占6%,取得的生产税净额约占13%,政府在收入形成过程中得到7%左右,生产税收入虽然逐年提高(1998年比1992年增长274%),但是,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支出增长更快(1998年比1992年增长336%),二者相抵,政府取得的收入略有提高。在财产收入分配中,政府的财产收入净额,主要是利息收入逐年出现负增长,平均每年支付利息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0.6%左右。在再分配过程中,收入税逐年减少,收入税在政府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1992年为20.67%,1993年为13.65%,1994年为9.99%,1998年为10.16 %。收入税的减少,是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略有降低的主要原因。

  (二) 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分析

  近年来,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变化不明显,原始收入比重和部门增加值比重有起伏,总体呈下降趋势。

  从分配过程看,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生产税稳定在38%左右,其中,支付给居民的劳动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逐年有所下降,1992年为27.59%,1995年为26.65%,1998年为22.68%,支付给政府的生产税逐年有所上升,1992年为11.24%,1995年为11.77%,1998年为14.86%,二者相抵,使企业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总支付相对比较稳定。这从收入形成的角度说明,收入并未向居民倾斜。在财产收入分配中,企业的财产支出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略有起伏,从1992年的3.94%上升到1996年的6.21%,1998年为5.71%。在再分配过程中,企业的收入税支出逐年略有下降,其他转移支出逐年略有上升,二者相抵,使企业经常转移相对稳定。

  (三) 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过程分析

  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近年来一直稳定在67%左右。观察分配过程,在初次分配阶段,居民劳动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除1993年61.25%和1995年60.69%外,其他各年均不足60%。居民财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降低趋势。在再分配阶段,居民收入税的支出逐年上升,1992年居民收入税支出占居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0.026%,1998年为0.64%。

  综上所述,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各主体收入虽然有升有降,但总的说来基本稳定,原因在于宏观经济增长自经历了改革以来的几次大起大落,90年代初期的快速增长“软着陆”后,稳中有降,各利益主体分配格局在经历了改革以来大的变革之后,各项政策措施没有体现在主体分配格局之间关系的调整,而是体现在各主体内部分配关系的调整。

  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的进程,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状况是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必然。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78年的77.6%降低到1992年的51.52%又继续降低到1998年的28.2%,不同性质的企业总产值增长率相差甚远,1992年至1998年国有企业年均增长5.5%,个体企业增长37%,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增长47.7%①。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结构。由于初次分配是在各收入主体内部进行的分配,不同所有制、不同收入主体之间不存在统一的分配原则,属于“自然生长”的结果,收入的形成机制更多地由市场调节决定,而初次分配格局一经确立,以税收和市场价格为手段的再分配,虽然可以适当调整收入结构,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各主体的收入结构。改革以来,以居民收入比重增长较快为特征的主体格局的变化,正是上述变革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人为“倾斜”的结果。

  2.部门增加值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起点和基础,企业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其增加值应占有绝对大的比重。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企业部门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70%以上,而我国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近年来企业部门增加值比重在62%左右。企业增加值比重偏低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最终所得,也影响了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3.在居民所得中劳动报酬份额略有下降,而财产收入所占份额略有上升。劳动报酬从1992年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8.2%一度下降到1996年的84.5%,1998年为87.3%。这种结构性变化虽然没有体现在居民收入的总量及总量所占份额上,但对居民部门内部收入格局即规模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是因为,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分布最为均衡的莫过于劳动收入,财产收入比重的提高必然带来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4.在初次分配阶段,企业的生产税负担偏重,在再分配阶段,收入税的调节力度不够。大多数OECD国家对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而我国的税收政策略有不同。在以市场行为为主的初次分配阶段,生产税的负担偏重,不仅会加大企业负担,而且收入分配格局一旦形成,会使再分配的调节难度加大。在以政府行为为主的再分配阶段,收入税比重偏低,不利于调节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世界各国在再分配过程中的调节力度一般都比较大,有些国家达到20%,而我国包括收入税在内的经常性转移支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足5%。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现阶段主体分配格局的变化综合反映了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和不足,上文通过对国民收入分配流程的考察表明,导致主体分配格局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生产力成长方面的,也有生产关系方面的;有些是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些是必然的,也有可以避免的。概括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营造规范的初次分配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计划和市场并存,相应地,靠计划和靠市场调节的收入机制也同时并存,虽然市场调节机制起作用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但政府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完全退出,该市场化的领域没有充分市场化,使得收入形成阶段没有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经济市场化要求政府尊重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尊重市场规则,尊重价值规律,政府的职能应放在维护市场总量平衡和市场竞争秩序上,如果过多地干预其中,只会干扰市场供求规律,使要素价格失真。因此,(1)应坚决拆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市场的平等竞争;(2)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完善要素市场,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收入均等化,克服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3)防止垄断、操纵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发生;(4)采取适当的减少企业生产税的政策。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在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企业部门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是从源头上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首先要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其次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再次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加强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再分配的功能在于弥补初次分配的天然缺陷,是政府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最能动、最有效的手段,这就要求保证中央财力的稳定增长以拓宽政府再分配收入渠道,扩大调节范围。然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支配的规范性收入减少,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数额巨大,据估计,各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预算内规范性财政收入之比,大约为3:2②,使得大量的政府收入游离于政府之外,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下降。因而,规范政府收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将税收的重点从初次分配环节逐渐调整到再分配环节,是加强再分配调节的有效手段。

7.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新修订的个税法极大地降低了工薪者和个体经营者的税负,在平衡不同所得的税负上有了改善。而正是由于各收入阶层的收入构成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收入的税负差异对纵向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其一,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但是在中等收入水平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论平均税负和边际税负都高于其他类型收入,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在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在2~4万元中等水平上的税负变化并不大。

其二,财产性收入比重与收入水平正相关,构成了高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一直保持为0.2和0.16,缺乏累进性,也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没有加重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在实际税负上,财产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还逐年下降,但财产性收入相关的个税收入比重,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反映出在居民不断增加的财产性收入中,有部分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时免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息也可减免一半的税收等。然而这些资本性市场的收入数额往往较大,大多为高收入者获得,成为不同人群收入差异拉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财产性收入是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目前财产性收入税负较轻,难以起到“调高”的作用,新修订的个税法也没有相应的调整。

其三,新修订的个税法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处的税负,从而降低了经营净收入比重较高的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个税税负。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8.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新修订的个税法极大地降低了工薪者和个体经营者的税负,在平衡不同所得的税负上有了改善。而正是由于各收入阶层的收入构成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收入的税负差异对纵向公平有着重要影响。
其一,城镇中等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一直很高,但是在中等收入水平内,工资薪金所得的理论平均税负和边际税负都高于其他类型收入,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在新修订的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在2~4万元中等水平上的税负变化并不大。

其二,财产性收入比重与收入水平正相关,构成了高收入人群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中高收入水平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一直保持为0.2和0.16,缺乏累进性,也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没有加重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在实际税负上,财产性收入的实际税负还逐年下降,但财产性收入相关的个税收入比重,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并没有很大的变化。这反映出在居民不断增加的财产性收入中,有部分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居民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时免税,获得的上市公司股息也可减免一半的税收等。然而这些资本性市场的收入数额往往较大,大多为高收入者获得,成为不同人群收入差异拉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财产性收入是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组成部分的情况下,目前财产性收入税负较轻,难以起到“调高”的作用,新修订的个税法也没有相应的调整。

其三,新修订的个税法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处的税负,从而降低了经营净收入比重较高的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个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