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2024-05-18 23:45

1. 为什么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
  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为什么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

2.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的介绍

2013年1月4日,教育部等5部门以教基一〔2013〕1号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分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明确留守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5部分/

3.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有什么重要意义?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让他们父母安心在外打工创业,维护家庭完整运转,构建和谐社会。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具体措施: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档案。
相关部门对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创设出具体的独立的档案。具体记录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家庭结构,了解这些留守儿童的具体喜好和病史情况。
同时,为了更好的及时解决存在的相应问题,在档案中要记录下相关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住址等等详细情况。
通过对每一个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具体的建档工作,更加透彻的了解每一位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适当的开展“代理家长”的作用。
为了有效的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获得更多的关爱,可以适当的开展“代理家长”活动,采取一帮一的帮扶措施。
可以以党员为主要力量,在积极的为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捐款捐物的同时,对这些留守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让他们获得相应的关爱,同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释放压力,以更加积极的状态迎接生活。
三、适当的开展安全讲座活动。
为了有效的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帮助这些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适当的给他们开展安全讲座活动。
邀请相应的专家,给他进行生动的讲座,或者是开展相应的话剧表演,以直观的形式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他们知道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
四、指导留守儿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学校课外活动的内容丰富多彩,班主任要充分调动留守儿童的积极性,组织留守儿童参加课外活动。
扩大留守儿童的知识领域,发展特长,增长才干,陶冶情操。例如: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兴趣小组,比如,航模制作,植物栽培等。
还可以组织他们参加读书活动、书法绘画,文艺晚会,歌咏比赛、校园绿化、慰问军烈属,救助孤寡老人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等。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有什么重要意义?

4. 对农村留守儿童应加强哪些保护?

法律分析:
民政部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兜底监护职责,对处于监护不力或受委托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状态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依法及时给予临时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5.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有什么意义

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的意义是可以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使他们心理健康、学习进步,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能让他们父母安心在外打工创业,维护家庭完整运转,构建和谐社会。             
                  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的意义是可以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使他们心理健康、学习进步,能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能让他们父母安心在外打工创业,维护家庭完整运转,构建和谐社会。

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有什么意义

6. 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本省农村未成年人。第三条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为到本行政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为外出务工人员留在本行政区域创业就业给予支持。

  支持用工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外来务工人员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第五条 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和保护等义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排查等方式,及时登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留守儿童的信息进行汇总、复核,并同时将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第九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参与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关爱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专项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家庭关爱保护第十二条 父母应当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另一方应尽量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应当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第十三条 父母应当优先委托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受委托监护人。父母委托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参考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委托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第十四条 委托监护确认书应当在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留守儿童基本信息;

  (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务工地点、联系方式;

  (三)受委托监护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四)委托监护的期限;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委托监护确认书应当同时提供给农村留守儿童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委托监护确认书中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第十五条 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关心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

  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督促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就读。

7. 如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具体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6年2月4日

如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具体措施

8. 如何用制度关爱保护留守和困境儿童?

目前,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制度设计不胜枚举,但百密一疏,特别是一些环节尚待完善。有学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困境儿童认定标准理解有偏差,比如规定监护人残疾达到何种级别、儿童残疾达到何种级别,才能认定是否为困境儿童,有不同说法。因此,“应细化困境儿童的认定标准,尽可能全面覆盖需要帮助的儿童,同时要完善困境儿童评估机制和机构,强化困境儿童的发现监督机制。”这一建议极富建设性和现实意义。

具体执行需要更精准。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完善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换言之,哪个乡村有多少留守儿童,哪个留守儿童有什么问题,都应一一建档。在统一诉求外,不同留守儿童有不同特点,比如家境有异、性格有异,需要像扶贫一样讲究精准,针对每个孩子设置相应方案。

实施效果需要更明显。去年媒体报道了一起案例,江苏省某村居民反映,自己和妻子都属于盲人一级伤残,想为女儿申请困境儿童保障,但向村里递交申请40余天没有结果。最后历经千辛万苦,在舆论监督下“惊动”了省民政厅才顺利办妥。如果没有媒体监督,当事人不可能遂愿。问题是,一件本该早就办理的事情为何拖着不办?民政部曾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重视不够、进度不快、存在畏难情绪等问题,此非虚言。
值得一提的是,党中央曾提出要“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推出务实管用办法”。各级部门应该思考,保护保障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措施实不实、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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