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2024-05-06 08:05

1.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
1、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
2、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3、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

扩展资料:
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2、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3、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金融
百度百科-金融法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2.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什么?帮帮忙!


3.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金融法的本质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法有以下三个特点:
1、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
2、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3、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于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

扩展资料:
金融法与其他法案的关系与区别如下:
1、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2、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3、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4、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金融
百度百科-金融法

金融法的本质及其特点

4. 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

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如:货币头寸、票据、债券和股票等。

扩展资料
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

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和交易的标的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实质是货币,只是有的要借助一些书面载体来完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场客体

5. 金融关系包括

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关系的分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故称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   间接金融关系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关系。   这类关系就其发生领域而言,又可称为货币金融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需要以商业银行法、存款法、储蓄法、信贷法、担保法、拆解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2、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等。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投融资双方实现融资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活动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这类关系变称为中介服务关系。   4、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是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的关系。金融调控以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为主导,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指标、市场利率水平,间接调控金融市场。当然,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动用直接控制手段施以管制。因而金融调控关系既有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平等性质、又有金融监管中的不平等性质。   以上金融调控关系需要制定中央银行法、货币改革法等加以调整。   5、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产生的关系。这类关系需要制定金融监管法加以调整。 [编辑]金融关系的内容 
  金融关系,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1、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2、银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3、银行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关系包括

6. 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

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金融市场是指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结合共同构成金融市场整体。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亦叫货币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存贷款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亦称资本市场,包括长期贷款市场和证券市场。 按交易对象,可分为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体系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而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包括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金融市场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买卖意愿聚集起来,使单个投资者交易的成功率大增,即在接受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证券的买方可以买到他想买的数量,卖方可以卖出他想卖的数量。交易所的这种属性其实就是流动性,交易所的流动性使得资本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进行转移,使资源得以配置。

7.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法律分析: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

8. 金融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1)主体,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包括国家、国家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2)客体,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货币、金银以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
(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扩展资料
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
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