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次级债务的固定期限是多久

2024-05-17 16:02

1. 长期次级债务的固定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如果长期次级债务要计入资本的话,除了要满足一般次级债务的特点之外,中国银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必须是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长期次级债务的固定期限是多久

2.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款项。长期借款与其他的借款方式一样,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笔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二、按所借币种。可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三、按照用途。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四、按照提供贷款的机构。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政策性贷款一般指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商业银行贷款指由各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保险公司贷款是由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其期限一般比银行贷款长,但利率较高,对贷款对象的选择也较严格。此外,企业还可以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五、按照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长期借款的借贷双方会订立契约,规定借款的数额、利率、用途、偿还期限、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其金额一般较大,且多附抵押条件、担保要求。因此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阅有感觉一击率及协议,核对帐簿和凭证来对长期借款进行审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3.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次级 债务 是银行发型的有一定期限的债务,这个期限不能少于3年,并且债务也不能用于银行的日常经营,当该笔债务出现问题之后,银行想要进行索赔,索赔的顺序是排在客户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 次级债务有自己的发行程序,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是不是要发行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是属于银行的一种附属资本。当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要发行次级债务之后,因为银行的经营是在银监会的监管下的,所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需要向银监会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可行性报告等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次级债务列入附属资本是由一定的公式的。次级债务到期前的最后5年,每年是要去掉折扣的,这个折扣是百分之二十,比如一笔十二年的次级债务,在第八年时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的时候是百分之百计入的,到第九年就只计入百分之八十。第十年是百分之六十,第十一年是百分之四十、第十二年就只剩下百分之二十了。 次级债务的特点是: (一)、对投资者要求较少,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对借款的一方要求少,灵活性比较高,手续比较简单,在规模上也没有要求一定要达到某种规模。 (二)、次级债务发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需要在3年以上,是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手段 。 (三)、提升银行的资金充足水平,次级债务的发行前提是银行核心资本多,次级债务占银行核心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所以能够发行次级债务该银行的核心资本是充足的。基于次级债务的这些特点,银行发行次级债务可以改善银行自身的负债结构。 银行可以发行次级债务,公司也可以发行次级债券,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券是公司的一种债务的形式,这种债务受偿的顺序在在公司一般债务之后,但是是优先于公司股东的股本权益之前的。我们知道,投资中,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大的求偿权越靠后,在这里“次级债券”并不是可疑、损失的贷款,而是求偿权的“次级”,是排在后边受偿的。 长期次级债务,它比次级债务的时间要长,最低的时间是5年。前边我们说次级债务是银行的附属资本,长期债务本身是不计入银行的资本的,但是如果要计入的话,长期次级债务要满足次级债务的要求和特点,而且还要满足的是这些债务必须是没有担保的,也不允许银行的资产为长期次级债务作 抵押 或者 质押 。 长期次级债务只是要一定的时间内有资本属性的,但是只要是债务都是需要偿还的,虽然长期次级债务可以解决企业等的资本充足率,但是到期不偿还的话还是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充足率的。不管是银行还是企业要提升自己的资本充足率还是需要从自身的生产经营上出发。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4. 什么是长期次级债务

法律分析: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次级定期债务的介绍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的介绍

6. 长期次级债务的介绍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

7.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一、主张债权权利是什么意思
主张就是主动进行一定的意思表示,加上债权,意思是主动表示申明债权。主张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
(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三)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特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且一物之上同时并存着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四)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三、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债权关系是一方享有权利,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另一方应该履行对方催告的权利的内容。买卖合同中即属于此种合同之债,因为买卖合同中,卖方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要支付标的物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

8. 次级债务的定义

次级债务(Subordinated Debt)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