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怎么学?

2024-05-17 13:44

1.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怎么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科目特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等。由于类似的内容多,就造成容易影响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这样就会影响备考时心态,所以建议大家进行总结和归纳知识点,尤其是对时间和数字等比较敏感的知识点进行加强记忆。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可以随机应变的对待任何考题。

备考方法
1、 教材、练习,一个都不能忽略
许多考生在备考证券从业考试的时候都忽略了教材,认为将教材内容系统的看一遍就可以了。通过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练习,巩固知识点,一样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也有许多考生认为看教材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的,没有多大的用处。其实这样是不对的。有许多考生在备考阶段会选择听网课复习,在听网课之前要首先对教材中内容进行预习,通过老师的讲解,更加清楚的理解知识点内容。考试试题都是源于考试大纲和教材,各位考生在备考的时候都不要忽略这其中的任何一项。
2、 加强知识点记忆,善于做总结
备考最大的错误就是死记硬背。许多考生备考没有方法,备考不思考。这样很容易遗忘所学过的知识点,也会浪费许多的备考时间。各位考生在备考时要有方法的进行复习,理解记忆知识点内容,构建一个知识点框架,将有关联的知识点统一复习。对于自己记忆不牢的知识点和错题要进行标记整理。各位考生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就将整理的笔记拿出来重新复习,加深自己的记忆,修复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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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怎么学?

2.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和法规,可以分开考吗

可以。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有两科,分别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生通过这两门科目的考试,就拥有了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考试报考科目没有限制,考生可以一次性报考两科,也可以分开报考,一次只报一科。2018年证券从业共安排了5次考试,每次考试的考点也有不同,考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考点,两个科目的考试也可以在不同的考点完成。

可以选择一些设有考题研究部门的专业版APP,专门从事于对历年各个考试的知识点和题型分析和研究,精确地把握住了各个考试的出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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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细则

4. 证券从业资格证的考试相关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执业证书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给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第四章 年 检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五)与被调查人谈话;(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5.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和法规,可以分开考吗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能分开考。
考试报考科目没有限制,考生可以一次性报考两科,也可以分开报考,一次只报一科。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两科,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主要考查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证券市场的相关知识。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主要考查金融市场体系、证券市场主体、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金融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和法规,可以分开考吗

6.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法律法规科目考试经验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中《期货法律法规》这个科目的内容较多,涉及的知识比较杂乱,考的点比较细,考题比较灵活,需要大量熟记,并且灵活运用。考生可以根据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备考:

1、规划学习计划
为了确保繁杂的学习内容学完,并且掌握,建议合理规划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学习计划。要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
2、回归教材重点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考题方向,是以教材为根本,我们需要通过掌握教材重要知识点,融会贯通,才能灵活运用。
3、试题巩固知识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是通过做题来检验的,我们需要通过刷题,实际演练,才能真真的知道自己是否已经掌握知识点。
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难度系数相比其他考试来讲已经算低的了,希望大家能认真备考,复习全面,更多关于期货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7. 请问改革后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和 金融市场基

可以先报考一门。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基本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不必贪多,报一门过一门才是王道。
  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任意一门科目考试者均有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http://stock.hexun.com/2015-03-09/173879179.html
(四)自2015年7月起,我会对从业考试改革的相关措施将陆续实施。届时,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将由原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五个科目调整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相关考试大纲已在协会网站公告)。具体考试改革公告将在协会网站另行发布。

请问改革后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和 金融市场基

8.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制度和如何报考

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
2、报名流程有考个人报名、集体报名两种。登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点击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账号及密码→按照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及报考科目→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即可→网上确认报名。
3、每年有七次考试时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4、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5、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6、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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