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规定

2024-05-12 12:43

1. 印章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弊。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印章管理规定

2. 印章管理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3. 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印章,亦称图章,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
法律依据:《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印章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就是《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第1号令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是什么1、其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了吗实施了。为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印章业规范发展,预防和打击私制、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公安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保证印章业管理规范。民政、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工作。申请设立印章制作单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营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印章制作许可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就是《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就是《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第1号令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