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在微信中答应客户的条件没达到算违法吗?

2024-05-17 16:11

1. 保险业务员在微信中答应客户的条件没达到算违法吗?

卖保险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的,保险业务员在微信里答应你的事情没有达到,责任在你这方。因为你不该轻信微信中答应你的条件。保险业务员也不构成违法。

保险业务员在微信中答应客户的条件没达到算违法吗?

2. 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业务员出示保险条款并作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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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您好!
在投保时,投保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请求业务员出示保险条款,并对其内容做出详细解释。一切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符的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做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3.保险责任等待期;
4.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5.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6.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7.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3. 公司业务员没有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没有法律条文说必须让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这只是公司的一种委派工作,合同的签署,有很多原因,签完合同后,也只是公司间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业务员没有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4.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第三方无责受害方合法吗?

办公室已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三第三方无责任受害方,这是合法的

5. 向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了,对当时的业务员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业务员说的跟保险合同本身的条例不一致。

对保险公司破产倒闭这个问题,阿宝叔开门见山说三个点:
1.保险公司设立门槛高,运营监管严格,安全系数高
2.保险公司破产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产,我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一
保险公司破产?难!
有人来问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先抬出一个事实:中国大陆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
为什么?因为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破产退出,后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
先说设立。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大白话:成立一家保险公司,股东得够牛逼,得有信誉靠得住,然后要够有钱。
看一下中国现有的保险公司。像中国平安、中国人保、泰康,实力雄厚,背景能深到马里亚纳海沟去。
再看这几年新设立的复星联合、众安保险这样,相对而言的,“小”保险公司,人家背靠的大佬,照样让人咋舌。
复星联合背后有复星集团和郭广昌。众安保险后面是“三马”,阿里马云,腾讯马化腾,中国平安马明哲。拉出来都是大佬啊!
总之,想到保险行业分蛋糕,入场券真不是谁都能拿到的。
再看运营监管。
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样面临着严格监管。
1.钱不能乱花——资金运用监管
我们上交的保险费,是一笔巨大的现金流,保险公司可以拿这笔钱去投资,以获取收益。但这笔钱不能乱用,须“稳”字当头。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限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

像3月份爆雷的某P2P公司,给老板自己买辆飞机,在保险公司这样的骚操作不能玩。
2.保险公司要保证有足够的钱赔——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指的是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资产要大于负债。
按照2016年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必须大于100%。
如果达不到,银保监会就会对保险公司做出种种限制:暂停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暂停发行新保单、暂停销售占用资本金过大的产品等。
更严重的,保险监管单位可以直接接管。
3.风险太大的业务得找再保险公司分担——再保险机制监管
再保险,通俗地讲,就是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后面还有保险公司。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再保险是这样规定的:

保险公司有了个业务,不是想上就能上。风险大了,就得找其他保险公司来共担,也就是办理再保险。
这其实就是一种风险共担,把风险分散的措施。
二
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破产倒闭?
准入不易,经营管制严格。这两点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安全系数是较高的,沦落到要破产的可能性极小。
但要是有人告诉你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那他要么是无知,要么是忽悠。
看《保险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做的太差,资不抵债,该破产时还是会破产。
在国外,保险公司破产早就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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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每年都有保险公司倒闭,1991年最惨,一年破产5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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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上世纪末新世纪初,曾有过一段的破产风潮,一批成立七八十年的老牌保险公司都未能幸免。
各国对保险行业都有严格的监管措施,但奈何天有不测风云。
举个栗子:造成3000多人死亡和失踪的911事件,事后统计,保险公司赔偿了196亿美元。作为一家企业,保险遇到这种难以应付的巨额损失,不破产也得破产。
三
保险公司真要破产了,我的保单怎么办?
保险公司还是可能破产的。那有些朋友就紧张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会有多大的损失?
其实不用紧张,真的面临破产,可能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出手,用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保险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依据的是《保险法》第一百条。

根据媒体报道,截止2018年9月30日。这只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已达1252亿。
这么一大笔钱,有两个明确的用处:一是救济投保人、被保险人;二是救济保险公司。
救助用户的案例暂时还没有出现过,但它非常重要,我们在下文还会提及。救助保险公司的情况,则已经有过3次。
一是接管新华人寿。2006年,新华人寿被爆出董事长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一时陷入风雨飘摇。2007年,当时保险保障基金先后购买新华人寿股权,成为了第一大股东。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股权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这笔交易中保险保障基金盈利12.5亿元。新华人寿保险在这之后起死回生,2011年在A股和港股同步上市。
二是2011年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巨额亏损64亿元,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009年,保监会开始介入,2011年持股达到57.43%,到2012年已经持股91.49%。2016年,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将股份转让给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富邦人寿保险等公司。在此次交易中,保险保障基金盈利84亿元。中华联合重获新生。现已成为偿付能力最好的保险公司之一。
三是接管安邦保险。2017年,安邦保险公司董事长吴小晖涉嫌经济犯罪被带走调查,保险保障基金最终介入接管。根据今年2月媒体的报道,安邦集团的保管期限将延长一年,持续到2020年2月22日。
这种国家出手救助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换了大股东,保险公司还是那家保险公司,我们的保单效力也不受影响。
2.破产后其他公司接盘,保单发生转移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这条法规其实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其他愿意来接盘,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把这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和责任准备金都接收过去,保单转移到重组后的新公司。
二是实在太惨,根本没其他保险公司来接盘的,则由政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某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保单转移到新公司。
同时,如果发生上面的两种情况,保险保障基金又会来出手了: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烂债的新公司,这只基金会给它补偿,补偿额度即以上面的90%、80%为限。
有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帮助,承接了破产保险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会受拖累,影响经营。
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的人寿保险合同只是直接发生了转让。只要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会更改。
Ps:虽然保单在转移之后效力不变,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资收益还是会有变化,比如分红型的分红,本身就是波动的,它来自于保险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这家保险公司都破产了,自然谈不上分红。
四
小结
写到这里,阿宝叔可以直接说结论了:
保险公司不仅很难破产,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产了,我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向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了,对当时的业务员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业务员说的跟保险合同本身的条例不一致。

6.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导致保险没有生效,投保人无法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求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导致保险没有生效,属于保险公司经纪人的问题,按照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用他人身份让和客户答合同合法吗?想注消合同须要怎办?

直接向保监会投诉并要求撤销保单。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用他人身份让和客户答合同合法吗?想注消合同须要怎办?

8. 保险代理人没有解释和说明保险合同当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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