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24-05-18 22:55

1. 案例分析题!

  1、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2、小英父母侵害了其受教育权,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村办小学没有及时修理教学设施,没有尽学生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题!

2. 案例分析题!

不能,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
理由有下
法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除非在案件开审前补办结婚登记,才案离婚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共同财产可以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法院可以参照无过错方给予财产分配照顾。

3. 案例分析题,急用,给分!

1、不符合规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周某和魏某的纠纷只能由周某或者其代理人去法院请求权利,李某虽然是其妻子,但是不能超越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应当受理,李某再次起诉经过授权。
3、法院 可以以饭店、魏某、供销社为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4、ABC
C区有管辖权,依据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AB是因为被告所在地

5、不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并经过法院催缴还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全权代理的说法已经废除,现在全权代理被认为是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在涉及到当事人利益时,比如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的时候需要另外的特别注明授权,李某此时无权处分周某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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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分析题 帮忙解决一下呗!谢谢谢谢

本案可供继承的遗产为9万元,财产为夫妻共有,双方一人各占一半,所以刘华去世只有9万供人继承。
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有妻子,父母,子女。如果刘华父母尚在则,妻子,父母,两个儿子平均这9万元。如果父母不在,则由妻子和两个儿子平分。

5. 案例分析题,哪们高手可以帮我解答

(1)本案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构成产品责任需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第三,损失与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我国认定“缺陷”采取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于液化气所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的标准,因此,液化气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但关键问题是,根据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缺陷产品必须造成损失,否则即使是缺陷产品,却仍未造成损失,仍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应按产品瑕疵担保纠纷解决。本案中,因争议液化气在还未投入使用就已被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就没有形成,缺陷并未造成任何人身或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至于行政罚款及液化气本身的损失因不是产品缺陷直接造成,换言之,二者并不存在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产品瑕疵担保纠纷。

(2)液化气以某石化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由于本案是产品瑕疵担保纠纷,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某液化气站只能依合同纠纷向销售液化气的某甲提起诉讼,而本案的管辖地也应按合同纠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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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位高手帮帮忙,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决定正确,无不当处理。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企业有权辞退员工并不给予补偿金;
2、该岗位性质特殊,属于需要体力的岗位,肝病是不可劳累的病因,是排除在符合劳动岗位要求之外的。
因此,企业处理合法。

7. 案例分析题,请高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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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高手帮做个案例分析题!要规范的答案啊。。

1.不能。叔叔赠与王童的5000元是使王纯获利益的行为,王可以自己为之,即赠与合同有效成立。
2.不成立。李作为王的托管人,必须尽到监护人委托的照管义务。李不能随意处分王的财产,即使为公益也不行。
3.承担。老师趁学生休息离开幼儿园,导致二人的打斗,是有违教师的管理义务的。而学校作为教师的应聘人,必须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4.否。因为王赵二人打斗,互相侵权,互有过错,而一般侵权的要旨是“无过错无赔偿”,教育机构只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而这种责任是在责任人无法弥补损失的前提下才适当承担的。
5.赵的监护人。如果赵有自己的财产,则在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人承担不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