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类交易资格是什么资格

2024-05-17 20:00

1. 套期保值类交易资格是什么资格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通过客户身份类型来认定,即上市品种现货经营相关的生产商、加工商、终端使用商以及贸易企业均可以申请成为该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客户。
    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客户对应普通投机客户,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资格客户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在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将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并延长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客户的持仓交割期限。

套期保值类交易资格是什么资格

2. 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参与期货套期保值需要报批哪些材料?

参见证监会的规定

3. 如何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如何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期货公司)申报,会员(期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即某些机构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3)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5)会员(期货公司)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审批。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由于有四个合约在同时交易,为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和效果,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指买入套保方向或卖出套保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在某一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内获批的新增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使用。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调整后的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如何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4. 期货套保头寸与一般投机头寸有什么区别?

在交易上没什么区别,但在持仓限制和保证金比例上是不同的。

法人客户或交易所的自营会员,申请套保头寸的话,需要向交易所提供生产计划、购销合同等相关书面材料,经交易部审核批准后给予套保指标额度(持仓额度)。

此额度不受持仓限额的限制和保证金比例变动的限制,比如某品种在非交割月对法人客户的持仓限制为2000手,则套保指标(头寸)不在此之列。另外如果行情变动剧烈时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例的话,套保头寸的保证金比例仍按照最低保证金比例计算。

另外套保头寸指标可以分批次开仓,直到达到额度为止,但必须一次性平仓或进入交割,如果平仓时只平掉部分持仓,则交易所会将剩余套保头寸予以强平。
还有就是套保头寸指标只能一次性使用,再需要套保的话需要另行申请头寸指标。

5. 谁能给俺提供大型国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捏?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联合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 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 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 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 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 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 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 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 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 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 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 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对各自所涉及的内容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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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又称对冲贸易,指交易人在买卖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买同等数量的期货交易合同作为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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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投资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应向其开户的经纪会员申报,由经纪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经纪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投资者和非经纪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五) 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 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燃料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 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应当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铜、铝、锌、黄金和天然橡胶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15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及实物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六条 会员及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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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套期保值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批粮食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尤其是价格风险。企业回避价格风险需要利用期货市场,并依据期货市场提供的权威性、预期性价格信号指导生产经营活动。当前,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一)套期保值操作方法。 
套期保值可以分为两种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即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就是指套期保值者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的现货商品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该商品期货合约。然后,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卖出原先买进的该商品的期货合约,用对冲后的期货盈利来弥补因现货市场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进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的交易进行保值。买入套期保值是那些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内必须购进某种商品时价格仍能维持在目前自己认可的水平的商品者常用的保值方法,他们最大的担心是当他们实际买入现货商品时,价格上涨。例如,某制粉企业为了防止日后购进小麦时价格上涨在期货市场进行保值;某粮食购销企业已经与加工企业签订好现货供货合同,将来交货,但该企业此时尚未购进货源,担心日后购进货源时价格上涨;某粮食购销企业认为目前现货市场的价格很合适,但由于资金不足不能立即买进现货,担心日后购进现货,价格上涨。卖出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其将要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商品数量相等,交割日期也相同或相近的该种商品的期货合约。然后,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实际卖出该种现货商品的同时或前后,又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买进与原先所卖出的期货合约),用对冲后的盈利弥补因现货市场出售现货所发生亏损,进而实现为其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保值。那些准备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售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日后在现货市场售出实际商品时所得到的价格仍能维持在当前合适的价格水平上,他们最大的担心就是当他们实际在现货市场上卖出商品时价格下跌,为此应当采取卖期保值方式来保护其日后售出实物的收益。卖期保值的目的在于为了回避日后因价格下跌而带来的亏损风险。例如,某农场手头有库存粮食即将收获,担心日后收获时价格下跌;某粮食购销企业手头有库存粮食尚未出售,担心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某面粉厂担心库存小麦价格下跌。 
(二)套期保值应注意的事项。 
1熟悉期货交易所关于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制订有专门的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套期保值主体资格、操作程序、具体时间等相关事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2把握好入市时间、保值数量。粮食企业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套保的数量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量相等。 
3套期保值不一定是在期货市场抛实盘或接实盘。保值者只要能达到规避现货市场风险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平仓了结期货持仓。 
二、在期货市场开展期转现业务 
(一)期转现操作方法。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期转现方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粮食加工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期转现可以节约期货交割成本,如搬运、整理和包装等交割费用;可以灵活商定交货品级、地点和方式;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加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分批分期地购回原料,减轻资金压力,减少库存量,生产经营企业也可以提前回收资金。期转现比“平仓后购销现货”更便捷。期转现使买卖双方在确定期货平仓价格的同时,确定了相应的现货买卖价格,由此可以保证期现市场风险同时锁定。期转现比远期合同交易更有利,远期合同交易有违约问题和被迫履约问题,而且成本较高。期转现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使双方实现了双赢的结果。例如,2001年9月25—27日,浙江某期货经纪公司2号客户与上海某期货经纪公司的15号客户进行了小麦仓单期转现,期转现仓单量为200张。买卖双方节约费用分别是每吨13元、14.05元。 
(二)期转现应注意的事项。 
1期转现可以是标准仓单期转现,也可以是非标准仓单期转现。进行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为现货市场的贸易伙伴,有远期交货意向并希望远期交货价稳定。 
2用标准仓单期转现,要考虑仓单提前交收所节省的利息和储存等费用;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期转现,要考虑节省的交割费用、仓储费和利息,以及货物的品级差价。买卖双方要先看现货,确定交收货物和期货交割标准品级之间的价差。商定平仓价和交货价的差额一般要小于节省的上述费用总和,这样期转现对双方都有利。商定平仓价和商定交货价之差要接近期货结算价和现货价之差。否则买卖中的一方进行“期转现”没有“平仓后买卖现货”有利。例如:以现货价作为双方商定交货价,当双方商定平仓价远大于期货结算价时,卖方“期转现”没有“平仓后卖现货”有利,当远小于结算价格时,买方“期转现”没有“平仓后买现货”有利。至于商定平仓价格和商定交货价格之差具体为多大,由双方商谈来定 。如果交收货物的品级高于期货交割品级,买方应再给卖方补一个现货品级差价,即在上述商定交货价中加上现货品级差价;如果交收货物的品级低于期货交割品级,卖方应给买方补一个现货品级差价,即在上述商定交货价中减去现货品级差价。其实简单地说,期转现是一种特殊的“平仓购销现货”的方法,平仓价格由双方参照期货价格来商定,交货价也要做到以质论价。至于双方提前平仓所节省的交割费用的分配问题,则由双方商定。 
3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也为了防止现货交收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最好选择现货市场上信誉好的企业分批分次地进行期转现。 三、通过期货市场为订单农业规避风险 
(一)目前订单农业存在的问题。 
订单农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形式,在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订单农业在实践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一是合同履约率低。在许多地区,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缺乏避险工具,造成履约率偏低。有关部门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我国农村订单农业的整个合同履约率不到20%;二是签约的购销企业在合同签订后,若遇到粮价下跌,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签约企业积极性受到较大打击。这些问题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 
(二)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可以解决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规避风险功能,采用套期保值的做法,实现预期利润,提高合同履约率。粮食企业在与农民签订订单时,在期货市场卖出等量的期货合约,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到农产品收获时,若价格下跌,则可用期货市场的盈利弥补定单的损失。期货市场能够提供预期性、权威性价格信息,粮食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作为与农民签订合同的参考。 四、发挥自身优势,在期货市场进行套利或期货投资 粮食企业长期从事现货经营,熟悉现货市场情况,对产销、供求有深入了解,若在期、现货两个市场上同时经营,利用两条腿走路,就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走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 
(一)开展期现套利。 
由于期货市场存在投机因素,期价和现价在交割日时有时难免会出现价差,这就为两个市场的套利提供了机会。2000年9月,小麦期货WT101合约价格为15OO元/吨,而现货市场能够达到注册仓单质量的小麦平均价格不超过1200元/吨。9月下旬,河北邢台平乡县某粮站在WT101合约卖出300手,平均价格1490元/吨,然后在现货市场购进优质小麦送至交割库注册成仓单,其中在元氏库注册小麦仓单200张,成本价为116O元/吨,在河南浚县库组织仓单1OO张,成本价为1220元/吨。实现毛利润930000元。扣除仓储费、增值税、交易交割费用后,实际利润近80万元。 
(二)开展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是期货市场的基本投资方式之一,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的特点。只要不同月份之间存在不合理价差,就有套利机会。2002年3月,小麦WT209合约和WT211合约价差经常不足3个点,有时WT211比WT209还低1—3个点。WT209和WT211的合理价差主要有两项:仓储费和资金利息。其中,两个月的仓储费在18元/手以上,两个月的持有仓单资金利息12元/手以上,两项相加,理论上WT211合约的正常差价就应该比WT209合约高30点以上。某客户认识到这一套利机会后,于4月1日开始实施卖出WT209合约1000手同时买进WT211合约1000手的跨月套利计划。小麦大盘于4月30日见底回升,远期合约纷纷增仓上扬。6月下旬,该客户了结套利操作,WT211平仓价平均高出WT209近19个点,加上当初建仓时低于WT209的3个点,即使再扣掉1个点的手续费,每手单仍净赢利21点,单边1000手套利单赢利了21万元。 
(三)参与投机交易。 
粮食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市场信息,分析期现货价格走势,在期货市场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我国期货交易已有近十年的发展历史,期货市场上始终存在着一批粮食企业参与投机交易,相当一部分企业获得了良好收益。总之,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渠道很广泛,关键是要充分了解期货市场,发挥自身优势,培养一定既懂现货又懂期货的两栖型人才。随着粮食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粮食企业直接或间接利用期货市场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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