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不会上市?什么时候上市?

2024-05-05 20:46

1. 农村信用社会不会上市?什么时候上市?

目前国内没有农村信用社上市,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是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农村信用社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目前国内没有农村信用社上市,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是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上市,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募股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业属性、成长性、财务特性决定了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估值模型。较为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收益折现法与类比法。所谓收益折现法,就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估计出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并选择恰当的贴现率与贴现模型,计算出上市公司价值。所谓类比法,就是通过选择同类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

农村信用社会不会上市?什么时候上市?

2. 农村信用社,以后会上市吗?

对于绝大公司来说,上市意味着财富的增加,可以正大光明的割韭菜。上市银行也是有的,比如说我们熟知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等。但是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上市这条路是被堵死的,想都不要想。

这由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一、过渡性质虽然中国的农村信用社起步阶段很早,但是经过一系列的动荡,步入21世纪才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随着农改的不断深化,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也是重中之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农信社系统的金融机构占据了绝大部分。其覆盖面也说明了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农村信用社会经过股份制改革,向着农村商业银行的路线发生转变,这也是未来深化改革的一个目标。
所以农村信用社更像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金融组织,它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或不可缺的地位,但是随着中国不断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必然会被历史所淘汰,但是如何平稳过渡,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

二、 风险不可控上市之后,随着大量资金的涌入,风险是不可控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这类弱组织性的机构。为什么要转变成商业银行,就是因为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较低,如果没有一个可以躲避风暴的港湾,那么农村信用社便是这暴风雨下无处可躲的小船,只能是硬抗。所以出于对于金融的高质量发展的考量,以及金融的抗风险能力的要求,还有对金融资本可以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的发展需求。农信社改制在这个阶段是会走得越来越快的。

发展的需求摆在那儿,农村信用社是不可能上市的。

3. 想问您一个关于农村信用社上市的问题

您好,是这样的, 因为我本身是在云南,所以无法对您所在地给出详细的看法.
但是就信用社 大体还是一样的(选择合适自己的看,地理不同导致差异).如下:
1,在农业银行撤离乡镇以后,信用社是唯一在乡一级还有分里处的金融机构,中国贫富差异巨大,但是第3产业仍然有巨大优势,而这主力军是农民和当地老板.所以,信用社方便.
2.在我家这边,信用社已经成为第1大金融机构(存款)
3.根据国家政策发展3农,又回到农字上,便捷和唯一的金融机构有其巨大的优势.
 
4.缺点在于城和农之间的转换比较麻烦,有的人宁愿选择跑路,也不选择就地的,比较不够金碧辉煌的信用社.(同样的,农民会选择信用社而不是让自己尴尬的豪华银行)
5.一些高端服务落后
 
大概如此,有差异请谅解,有不足请指教.望采纳

想问您一个关于农村信用社上市的问题

4. 农信社能够上市么?

进信用社之前,就听说农信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存在很大差距,但总觉得差距是存在的,但很大的差距只是夸张而已。现在工作一年半了,觉得我们与国有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确实存在很大差距,用游击队和正规军来形容确实不过,虽然2003以来
省级政府开始收编并整编各地的游击队。自从建行整体海外上市以来,刮起了一股银行上市风,有可能上市的金融机构都纷纷施展全身解数争取上市。先是国有商行、股份制银行,在宁波银行成功上市后,各地的商业银行也纷纷重组积极努力上市。
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的上市计划已得到银监会的支持,上市只是个时间问题。那么其他的呢?不可否认由于农信社历史包袱重,覆盖面广、资产质量差,整体上市存在很大难度。但是我们也存在很多资产质量好、管理先进的县级联社,这些单位是完全能够上市的,关键是我们有没有加大改革力度和务必使资产质量好的联社优先上市的决心。
使部分资产质量好的县级联社上市并不是终点,仅仅是全省农信社改革的起点(顺便说一下题外话,我并不认为农信社的上市就是终点,我的观点是农信社要不断改革、不断完善公司制度,成为真正的一流金融机构,上市仅仅是拉动农信社改革的动力,当然我觉得是目前最有力、最可行的动力),通过推广上市的农信社的管理方式和经验,加快比较落后的全体农信社的改革步伐。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市的特区试点的作用是一样的,即
先培育一批好的农信社,然后用这些好的农信社带动全体农信社的发展,最后使整个农信社成为一流的金融机构。

5. 农村信用社市值多少亿

农村信用社市值45亿人民币,农信社在中国出现的历史较早。据研究者考证,早在1923年民间慈善组织即在河北香河县成立了中国首家农信社。新中国成立后大力推动合作化运作,作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至1956年底全国共有10.3万个农村信用社,1958年后农信社交由人民公社管理。
改革开放后,农信社明确为农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农信社既是农村金融合作组织也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也开始改革,有关领导多次表示:“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我们过去的银行是货币发行公司,是金库,不是真正的银行。”
在这一背景下,农业银行在1994年将农业政策性贷款移交给新成立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的管理权限划转也提上日程。“农行领导管理农信社的体制,与其自身改革为商业银行在诸多关系上难以理顺。”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如是表示。33号文相应提出,农信社要与农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
与农信社脱钩后,农行以及其它三大国有银行先后通过不良剥离、特别国债注资、外储注资等改革在本世纪前10年陆续上市,不良率从1997年的25%逐步下降到1%左右,盈利水平及市值位居世界前列。
而农信社则是另一番景象。由于农信社脱离农行时,承接了大量历史包袱,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大量乡镇企业亏损、转制和“逃废债”,农信社的经营压力依然较大。
“从发展历史来看,农信社不仅没有享受到国有大行的特殊政策,例如全国性的资本金注入、不良资产剥离等,而且还承担着清收农业银行留下的部分不良的任务。”北方某省会城市农商行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
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前后我国共有4万多家农信社,其中仅15%能够维持盈利。主要监管指标方面,2002年底全国农信社不良贷款总额为5147亿,占其贷款总额的37%,远远高于四大行,资本充足率是-8%。
当时有业内人士建议提出,可以效仿四大MAC的模式剥离农信社的不良,但也有专家反对,四大行的债务是国家债务,而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是集体债务,不可同日而语。于是这又引发进一步讨论,监管部门也意识到农信社改革的急迫性。

农村信用社市值多少亿

6. 农村信用社是国家的吗

农商银行受国家保护吗

7. 农村信用社会倒闭吗

农村的银行会不会倒闭?有保障吗?

农村信用社会倒闭吗

8. 农村信用社会倒闭吗?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会倒闭。但倒闭之前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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