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不一样

2024-05-17 18:28

1. 为什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不一样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那么。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定义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实质性差别:
  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
  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
  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发行方式的区别:
  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
  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去把项目进行推介,项目信息是创业者对自身项目认识而编写,平台不做实质性判断,而只是经过对虚假性、合适性的判断后展示给投资人,中间并没有参与对其大量宣传、鼓吹或与项目方沆瀣一气的做法,这与非法集资的宣传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股权众筹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是利用了互联网最好的功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风险控制的区别:
  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法律保护方面:
  最重要的一点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众筹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为什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不一样

2. 为什么众筹不构成集资诈骗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 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模式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做的最好的是轻松筹    



   产品众筹就是产品销售的形式。股权众筹就是股权投资模式,都是有平台审核监管的,不会构成集资诈骗

3. 为什么众筹不构成集资诈骗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 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模式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产品众筹就是产品销售的形式。股权众筹就是股权投资模式,都是有平台审核监管的,不会构成集资诈骗

为什么众筹不构成集资诈骗

4. 为什么众筹不构成集资诈骗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 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模式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产品众筹就是产品销售的形式。股权众筹就是股权投资模式,都是有平台审核监管的,不会构成集资诈骗

5. 众筹骗局是不是非法集资的?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一共有七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因此,正常的众筹不构成犯罪,只有众筹具有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具有上述犯罪的性质时才构成非法集资,具体参考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一、金融犯罪的38种罪名
金融犯罪包括下列罪名:
1.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
4.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中间人怎么判
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2、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众筹骗局是不是非法集资的?

6. 怎样的众筹就变成了非法集资

你好,算不算非法集资,主要是看是否具备了非法集资的特征,往往非法集资都具有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众筹是不是非法集资?


众筹是不是非法集资?

8. 众筹和非法集资?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