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2024-05-09 02:52

1.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事项

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哪些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的内容共14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在时间上,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规定还提出,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4. 如何进一步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自《规定》颁布以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组织实施,该县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事前监督”措施更加具体有效,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廉洁从政。但基层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少数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报告内容简单,项目不全。实际执行中,一些领导干部只报告本人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一般不报。甚至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情况。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三是报告事项信息的时效性较难把握。一些新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造成初始报告滞后,甚至有漏报的现象发生。有的单位党组织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重视程度不高,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初始报告、即时报告、集中报告三类报告时间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报告代替即时报告现象,造成即时报告不及时。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管部门在执行报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过场”的倾向,只负责收集而不审核分析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材料,监督力度不够。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报告程序。进一步明确报告的人员范围、目标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是教育引导,确保报告质量。加强日常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作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关系,坚持报告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 三是严肃纠正,注重结果运用。加强对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健全干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适当公开,强化监督作用。不能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材料始终由一部分人严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开,以得到更好的监督。 五是注重及时提醒和教育。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那些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在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时,要及时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学习宣传。 六是从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制度内容。定期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情况进行党内公示,并在执行的实践中及时汲取经验,改进工作。(作者单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纪委宣教中心)

5.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6.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事项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报告的内容共14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个人有关事项

8.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印发新规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现行文件是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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