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

2024-05-19 04:55

1.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财务报表部分,从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八条,共十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财务报表的定义及组成,资产负债表定义、组成项目及汇总金额,利润表定义,费用分类标准及组成项目,现金流量表定义、列报要求和组成项目,附注定义、披露顺序及内容,财务报表编制依据及时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准则原文】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定义及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财务报表是小企业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定义和组成同样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五)附注。”
         本准则对财务报表采用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同的定义。但是,在财务报表的组成上,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股东权益比较简单,不如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那么复杂,因此,本准则没有强制要求小企业对外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差异。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财务报表概述
         小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日常会计核算,需要定期通过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报表体系来科学地列报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财务报表应当能够较为全面、系统、概括地反映小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貌。投资者、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等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则通过全面阅读和综合分析上述报表,可以了解和掌握小企业过去和当前的状况,预测小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相关决策。因此,财务报表既是小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总结,是通过对日常核算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计算和汇总编制而成的;同时,也是沟通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等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与小企业管理层之间信息的桥梁和纽带。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通俗地讲,财务报表二3张会计报表+附注。
         其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今后凡是要求小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即意味着必须同时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而不得只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小企业外部有关方面要求或小企业自愿对外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准则予以鼓励。请小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简化后再进行编制和提供。
         (三)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所反映的交易和事项,小企业没有发生的,不得在该项目中按“0”填列,而应空置。这是因为这两者表示的经济意义不同。以“0”填列,表明该项目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当期已经发生但余额为0,比如,某工业类小企业20××年资产负债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的金额为0,则表明该小企业在20××年曾经持有生产性生物资产,但是在年末时已经出售,而实际情况是这家小企业根本就不存在生产性生物资产,这样就给该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带来误导性信息。对于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是20××年资产负债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不填列任何数字。对于“0”与“空置”的差别来讲,小企业会计人员、小企业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和小企业财务软件开发人员都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准则原文】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 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资产负债表的定义、组成项目及汇总金额的规定。
         【相关链接】
         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也对资产负债表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二条规定:“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三)应交税金;(四)应付职工薪酬;(五)预计负债;(六)长期借款;(七)长期应付款;(八)应付债券;(九)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

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预收账款怎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之和,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之和,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

为什么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需要按照“应收账款”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而不直接以“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填列呢?原因如下:

1、“分析填列”的原因。“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应收未收的销售货款,在一般意义上,该款项余额应当位于“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然而,在实务工作中,当企业客户向企业支付其欠付的货款金额时,有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可能会大于其应支付的金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形成了企业对客户的“预收账款”,由企业日后交付相应价款的货物或者货币来了结。从呆板的会计记账方式上说,这部分预收账款,应当记录于会计账簿中的“预收账款”科目。然而,又是由于实务工作的原因,在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时,先区分货款是属于应收账款的回笼还是属于新的预收账款,将是十分麻烦的一件事,而且在企业销售业务量较大,或者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日常化、连续化等情形下,这种麻烦更加明显,工作量剧增。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对于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均可不区分是属于应收账款还是预收账款,均可只记入于“应收账款”科目(前提是销货时,应收销货款也记入了“应收账款”科目),这样,当客户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大于其应付的金额时,企业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将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预收了该客户的一笔预收款。当企业事实上预收了客户货款时,就理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归类于“预收账款”项目中,而不是“应收账款”项目的负数(这样将导致企业资产的低估、负债的低估)。

2、“明细填列”的原因。企业对客户之间货款(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下同)的结算,是以具体的单个客户为对象的,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对每一个客户的货款结算为填列依据,也就是“明细填列”。如果“总括填列“的话,那么,各明细科目之间的借贷方余额将会被“轧抵”,无法实际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应收与预收货款的情况。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应收账款”科目,也同样存在于“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一编表方式,历来就是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也是历来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工作要求,当然,确实有些会计人员在实务工作中以“账表相符”为由不按照上述内容正确地编制资产负债表,但这种“账表相符”的理解是片面的、机械的、错误的,所以,这种做法也并不是所谓的“经验”的表现,而是一种没有更正的错误。楼上网友的“理论在这里指导不了实践”的判断,有失偏颇。

3. 求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填现金流量表自动生成公式,

根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快速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公式
一、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帐款期初数-应收帐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应收票据期末数) +(预收帐款期末数-预收帐款期初数) -当期计提的坏帐准备 -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 ±特殊调整事项
特殊调整事项的处理(不含三个帐户内部转帐业务),如果借: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等,贷方不是“收入及销项税额”则加上,如果:贷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收帐款等,借方不是“现金类”科目,则减去。
①与收回坏帐无关
②客户用商品抵债的进项税不在此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返还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关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除上述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支出支出)
 +存货期末价值-存货期初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期初数-应付帐款期末数) +(应付票据期初数-应付票据期末数) +(预付帐款期末数-预付帐款期初数)+库存商品改变用途价值(如工程领用) +库存商品盘亏损失-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工资及福利费-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和摊销的大修理费 -库存商品增加额中包含的分配进入的制造费用、生产工人工资 ±特殊调整事项
特殊调整事项的处理,如果借: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预付帐款等(存贷类),贷方不是“现金类”科目,则减去,如果贷:应付帐款数、应付票据、预付帐款等,借方不是“销售成本或进项税”科目,则加上。
5、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的工资,福利费 +(应付工资期初数-期末数)+(应付福利费期初数-期末数)
附:当存在“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福利费时,注意期初、期末及计提数中是否包含“在建工程”的情况,按下式计算考虑计算关系。 本期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工资 =(期初总额-包含的在建工程期初数)+(计提总额-包含的在建工程计提数) -(期末总额-包含的在建工程期末数)
当题目只给出本期列入生产成本的工资及福利,期初无在建工程的工资及福利时,公式为: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的工资、福利费 +(应付工资、应福利费期初数-期末数)-(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在建工程期初数-应付工资及福利费中在建工程期末数)
6、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 =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 +消费费+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剔除各项因素后的费用+罚款支出+保险费等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 =短期投资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出售、(广告内容,已被删除)、到期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出售、(广告内容,已被删除)、到期收回) +长期债券投资收到的本金
9、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债券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及利息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现金-相关费用的净额(包括灾害造成固定资产及长期资产损失收到的保险赔偿) (如为负数,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11、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上述投资活动项目以外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
1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按实际办理该项事项支付的现金(不包括固定资产借款利息资本化及融资租赁租赁费,其在筹资活动中反映)
13、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本期(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及手续费、佣金
1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时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购买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5、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股票债券收到的现金 -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不能减去支付的审计、咨询费用,其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16、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17、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除上述各项筹资活动以外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如现金捐赠)
1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债券本金
1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润+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20、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除上述筹资活动支付的现金以外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赁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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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分析有哪些影响

1.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金融工具、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计量,符合条件的应该采用公允价值,并且一律纳入表内反映。以下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1)企业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为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3)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应当将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因转移收到的对价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会引起资产负债表资产的变动。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资产相互转换时,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转换后房地产的入账价值。若公允价值大于或小于原账面价值,必然使资产增加或减少。另外,在企业将自用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增值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随公允价值变化而变化。
2.债务重组准则的影响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实质是债权人最终让步,所以债务重组后往往会使债权人净资产减少,债务人净资产增加。旧准则将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而新准则将此业务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或有应付的,在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对于债权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或有应收的,依据准则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新准则的规定会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变动。
3.资产减值准则的影响
新准则扩大了减值的范围,包括:存货减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等。资产减值可归纳为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后,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严格区分,并在计算“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指导原则,使会计计量更加谨慎。
4.职工薪酬准则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是首次系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另外,引入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三)应交税金;(四)应付职工薪酬;(五)预计负债;(六)长期借款;(七)长期应付款;(八)应付债券;(九)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6.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2)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
                    
          【准则原文】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条件的规定。
         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是取得无形资产的重要方式,反映了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研发能力。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本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必须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五个条件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缺一不可。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性的要求。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小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小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无形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企业管理层意图的要求。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意图,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自用,二是对外出售。
         小企业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等,通常是根据企业管理层对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通过自身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还是通过对外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应当依企业管理层的决定为依据。因此,小企业的管理层应当明确表明其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经济性或有用性的要求。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于生产产品,通过使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销售所生产的产品最终实现经济利益;二是出售,就是通过直接将所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外出售实现经济利益;三是自用,而不是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对于前两种方式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最终都需借助市场来完成。
         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小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以后是用于对外出售,则小企业应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出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小企业内部使用,则小企业应能够证明在小企业内部使用时对小企业的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相关资源支持性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
         开发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小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
         (二)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小企业必须能够说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比如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试验场等,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小企业应证明能够获取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小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比如,在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
         (三)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
         这一要求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对所开发无形资产的控制力。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可计量性的要求。
         小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等,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4301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37】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 000元、人工工资100 000元,以及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 300000元,总计800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 000元。年末,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
         (2)年末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3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 000
         ——资本化支出 500 000
          【准则原文】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自用,当然也可以对外出售。自用就涉及到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本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一是在无形资产分类上,没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二是规定无法合理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间摊销;三是统一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不允许选用产量法等其他摊销方法。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1.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当进行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有一种: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主要考虑是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年限平均法的具体应用详见本准则第三十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3.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具体来讲,可分为五种情况:某项无形资产,如果用于生产产品,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产品的成本;如果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则其摊销额应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用于营销活动,则其摊销额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用于开发某项新技术,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新技术的开发支出;如果用于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4.无形资产的残值通常为零,因此,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额就是其成本。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不同,固定资产由于存在实体,通常会保留预计净残值。
         二、无形资产摊销期确定的基本原则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其计算方法是“算头不算尾”,即包括可供使用的当月但不包括停止使用或出售的当月。具体应用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可供使用时,是指无形资产达到了技术上、法律上、经济上可以使用的时点,通常是指达到可供使用的当月。这一点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点不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2.停止使用时,是指无形资产由于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时点,通常是指某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已经失效、某项无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落后淘汰等。既然停止使用无形资产了,也就不应再对其继续进行摊销了。
         3.出售时,是指无形资产由自用转为对外出售的时点,某项无形资产一旦对外出售,即意味着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就不存在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4.在计算确定摊销期时,均不包括停止使用和出售的当月。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的时点不相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期的具体确定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存在法定寿命和不存在法定寿命两种情况,有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受法律、规章或合同的限制,称为法定寿命。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有些无形资产如永久性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寿命则不受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本准则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
         (一)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某小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3.只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小企业的某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合同约定,该小企业的合作经营期为20年,则小企业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应为20年。
         4.如果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合同约定,通常按照孰短的原则来掌握。
         5.既然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其摊销期就不受10年的限制,可以长于10年,也可以短于10年。
         (二)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
         2.在这种情况下,摊销期最短为10年。
         3.如果无合理的技术、法律、经济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本准则建议对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选定为10年,以提高该类资产的质量,避免虚计资产。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702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38】2013年1月1日,乙公司拥有一项特许权,成本为480 000元,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乙公司每月应计提的摊销额=480 000÷10÷12=4 000(元)
         每月摊销时,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摊销 4 000
         【例2-39】2013年,甲公司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累计摊销 100000
          【准则原文】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使用或出售最终都会退出企业,因此,无形资产的处置也是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处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一致。
         一、处置无形资产的内涵
         在本准则中,处置无形资产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形资产减少的所有情形,主要包括对外出售无形资产,因技术、法律、经济等原因造成报废无形资产以及将无形资产用作对外投资等。
         二、处置无形资产损益的确定
         由于小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用,尽管有时可能对外出售,因此无形资产不同于存货。基于这种考虑,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损益是一个净额的概念,本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在确定处置无形资产损益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在实务中,无形资产的成本体现在“无形资产”科目,其对应的累计摊销体现在“累计摊销”科目。
         (二)相关税费,即在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三)处置收入,即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用于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通常报废的无形资产没有处置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处置收入为零。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701无形资产”和“1702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0】2013年7月31日,甲公司出售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成本为 600000元,已计摊销220 000元,应交税费25 000元,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为 5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累计摊销 220 000
         贷:无形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 25 000
         营业外收入 9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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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报表附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报表附注
                          【准则原文】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注的定义、附注披露的顺序及内容的规定。
         [相关链接]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的数字是经过分类与汇总后的结果,是对小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高度简化和浓缩的数字。对于一些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而言,仅仅阅读上述报表,而没有理解这些数字所披露的信息,财务报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效用。因此,附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要了解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
         企业会计准则也对财务报表的附注作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一条规定:“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三条规定:“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了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要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降低小企业财务报表包括附注的.编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各方面对小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对小企业附注披露的内容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了大幅度简化,但是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必须要树立起附注是财务报表完整的组成部分的准则意识并且必须重视和加强附注的披露工作;小企业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也应当树立起附注是财务报表完整组成的准则意识并且重视和加强对附注的使用和评价工作。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附注的定义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对附注的定义,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附注披露的信息应是定量、定性信息的结合,表现为明细资料和文字描述,从而能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对小企业的经济事项完整地进行反映,也才能满足小企业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2.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由于附注的内容较多,因此,更应按逻辑顺序排列,分类披露,条理清晰,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以便于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也能更好地实现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二、附注披露的顺序及内容
         小企业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小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小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如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因本准则未作规范而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此部分如实披露如下信息:
         1.发生交易的情况。
         2.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因。
         3.所依据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该交易的处理结果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并尽可能减少纳税调整,本准则要求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考虑到小企业资产的质量,尤其是其可变现能力对债权人影响较大,因此,本条要求小企业应在附注中对几项重要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持有时间的长短和新旧程度进行明细说明,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关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详细说明,见下列给定的披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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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报表附注

8.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概述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概述)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资产的定义和分类、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小企业主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原文】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解读】本条是关于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的分类的规定。
         小企业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拥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资源,但并非小企业拥有的全部资源都能够构成会计核算的资产,也并非只有小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资源才能够作为小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因此,资产是本准则必须规范的一个概念和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资产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条依据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小企业资产的定义。小企业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来源不同,资产可以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由于基本准则规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主要为了满足小企业外部使用者的需要,而财务报表是向外部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和体现形式,小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进行列示的,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照资产性质进行分项列示,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惯例。因此,本条按流动性对资产进行了分类。
         一、资产的特征
         (一)资产应为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作为一项资源,应当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具体是指小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小企业所控制。
         小企业享有资产的所有权,通常表明小企业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小企业所拥有,即小企业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但小企业控制了这些资产,同样表明小企业能够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例如,某小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尽管小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表明小企业控制了该资产的使用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其作为小企业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资产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流入小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来自小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能转化为现金形式,或者是可以减少现金流出的形式。
         资产预期会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本质特征。例如,小企业采购的原材料、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过程,制造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对外出售后收回货款,货款即为小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小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小企业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待摊费用等,由于不符合资产定义,均不应当确认为资产。
         (三)资产是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资产应当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能产生资产,小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例如,小企业有购买原材料的意愿或者计划,但是购买行为尚未发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因此而确认存货资产。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
         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小企业或者能够流入多少实际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确认还应与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根据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反之,不能确认为资产。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有当有关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资产才能予以确认。在实务中,小企业取得的许多资产都是发生了实际成本的,例如,企业购买或者生产的存货,企业购置的厂房或者设备等,对于这些资产,只要实际发生的购买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视为符合了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条件。
         二、资产的分类
         小企业资产按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所谓流动性,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此处不再赘述。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2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21其他应收款”、“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 “1501长期债券投资”、 “1511长期股权投资”、“1601固定资产”、“1602累计折旧”、“1604在建工程”、“1605工程物资”、“1606固定资产清理”、“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1701无形资产”、“1702累计摊销”、“1801长期待摊费用”和“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等32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
         在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资产实际上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之中,从会计核算角度需要明确其金额的确定基础,也就是计量属性。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既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尽可能避免由于资产计价不同带来的纳税调整,同时也符合基本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规定。但是,在这一点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支出可能表现为现金形式,也可能是非现金形式,如通过资产交换取得的某项资产,其历史成本应按照所换出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支出既包括货款,也包括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扣的相关税费。
         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
         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与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并不矛盾,事实上是这类非流动资产区别于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体现,都是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在持有资产的期间内进行合理的分摊。
         4.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5.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本条规定应与本准则第八十六条有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规定结合起来应用。在日常账务处理上执行本条规定,但在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时,对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还应当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从而弥补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足。这就要求小企业对于在这四类资产的相关账户中无法直接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建立备查簿,按照本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连续、完整地记录市场价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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