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17 22:25

1. 吉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吉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吉林省财政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的,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全省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拟订全省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税政关税处。
承担地方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减免税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和增加税则、税目及调整进口关税税率有关工作。
(六)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省预算;负责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省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七)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八)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边防部队)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三)粮食贸易处。
承担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处。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
(十五)国有资产处。
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六)非税收入管理处。
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省级非税收入计划,分析调度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债务金融处。
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八)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受理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处理省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二十一)内部审计处。
拟订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财政厅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厅内各处(室、局)、单位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财政部驻吉专员办等有关综合审计(检查)事宜。
(二十二)乡镇财政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中央和省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督查指导全省“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四)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2.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对吗

       正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新《预算法》在有限“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发债做出了诸多具体规定,设置了八大限定措施,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一)举债范围的限定
   根据新《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可以看出,地方债举债的范围限定在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举债规模的限定
   根据新《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债务的管理方式限定
   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偿债的计划和资金限定
   根据新《预算法》第35条的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五)债务资金用途的限定
   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六)地方政府举债和担保限定   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七)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具体的发债细则、程序等问题则需要在国务院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中予以明确。现阶段,我国省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稳定,有国有资产和地方资源作为税收来源,与市、县级政府相比,省政府举债可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后续国务院修改预算法实施条例时,举债规模的确定,可以通过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的综合指标体系,明确地方政府举债“红线”。
   此外,不仅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也要将一些反映经济增长需求的指标考虑在内。

3.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4. 地方政府如何应对财政赤字问题

摘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应该使地方政府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府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本文仅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地方政府防范财政赤字问题的对策。关键词:财政赤字;财政体制;管理体制;政府职能财政赤字是指在财政年度内(通常以一年为周期)财政支出超过财政收入的差额,因其在会计上通常用红字表示,故称“财政赤字”。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收入表示当年地方财政集中掌握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因此,地方财政赤字的实质是本级财政发生了超分配,安排了一部分没有物资保证的社会购买力。地方财政赤字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本地区经济的增长,但是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居民消费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常的做法就是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经济的增长,但是这决不是长久之计。经济形式好的情况下,掩盖了财政赤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当经济发生危机的情况下,财政赤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会体现出来。中国政府现在奉行的经济政策就是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目前,有些地方大搞建设,地方政府债务逐年增加,据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 年,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累计达到5 万亿人民币,财政赤字就像滚雪球一样逐年增加。一、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状况及影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地方政府无所谓债务,改革开放以来直至上个世纪90 年代,地方政府即使有债务,也一般都能控制在合理的偿还期限内。但是,进入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财政赤字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通货膨胀、利率对财政赤字的影响。通货膨胀使政府偿还的债务压力减轻了,但是生活用品价格的上涨,使居民财政支出加大,居民手中的钱贬值了,也加大了居民的生活负担。通货膨胀是政府减少自身债务的一种隐蔽方式,与通货膨胀相对应的是利率的变化,这一变化,对财政赤字也会产生影响。二是经济周期对财政赤字的影响。经济好的时候,个人的收入得到增加,人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各种税收就会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财政赤字的增加,并且政府在经济大好的时候,调高工资以及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经济进入衰退时,纳税人上缴的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以及政府相关支出、失业保障支出和政府救济等支出的增加导致财政赤字也会增加。二、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原因分析1.地方政府盲目性建设和重复性建设。我国很多的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其自身的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和亮化工程,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东北和西北以及西南等省区,这些省区经济发展比不上东南沿海地区,但是在其政绩工程方面,却毫不逊色,这是加重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一方面。另外,有些地方领导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把本不适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盲目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人员浪费和财政浪费,加大了财政负担,这也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再次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换届,新领导上任,都会调整上一届领导的政策和项目,然后再实施新的经济发展项目,导致重复性建设,加重了财政负担。2.官本位思想。我国行政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在当地有“土皇上”之称,按照自己的想法发展经济,有些领导有发展经济的才华,可以使本地区的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庸官却可使地方经济陷入困境。《北京青年报》曝光了总投资3.2 亿元的呼和浩特市党政办公大楼。该建筑2001 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现在,这栋大楼仍拖欠民工近3 000 万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债务缠身,由于没有偿还能力,甚至根本没有偿还意愿,给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极大的伤害。3.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太重,财权与事权不对应。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教育上的投入应该是国家财政下拨专项款用于地方教育事业,但是,教育经费往往被其他项目所挤占,经济发达的省市可以自行应付,对于财政收入较差的省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也会使地方政府财政赤字增加。4.为发展需要,外债增加。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方政府大量发行地方债券,债券期限越长,越加重了财政负担,导致债务逐年增加,债务雪球越滚越大,甚至已经超过了红线。例如:北方某城市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搞土木建设,修路造桥,该市已经把未来二十年内公路全部修完。该市以石油开采为经济支柱,随着近几年石油产量逐年减少,财政收入也相应的减少,可是该市已经欠下了1 000 亿元的外债。5.地方行政机构改革滞后。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庞大,分支众多,机构重叠,人员过度臃肿,加重了财政负担。6.融资项目种类繁多、巧借名目。有些地方政府举债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兴办各种形象工程,以公司、企业或项目的名义进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务融资活动,这些项目一旦失败或到期不能履约偿债,地方财政便直接负有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保基金缺口、工资欠发等其他项目,由于这些都属于非法或违规行为,直接违反《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在举债问题上隐蔽性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种“暗箱操作”。三、地方政府财政赤字问题的防范对策1.积极有效地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实行人员分流,推行竞争淘汰制度,使有能者在其位,无能者遭淘汰,定期对行政机构人员进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改变“铁饭碗型”财政局面。2.找到适合本地方城市经济发展之路,不断壮大财源。地方政府领导应该仔细研究并找到适合本地方的经济发展之路,依靠本地特色和自然资源发展经济。吉林省前郭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早日进入全国经济综合实力百强县的奋斗目标,牢牢抓住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完成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资,并且与省内各高校合作开展重碱地生物防治与应用技术推广、鲜食玉米种植技术示范、林场沙地治理技术示范等省级重点项目。该县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方面投资300 余万元,扶持二马泡绿色米业有限公司5 万吨稻米加工扩建项目和天草牧业有限公司良种奶牛种源基地项目建设,并大力推进城乡道路建设,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3.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建立政府偿债机制。应该使地方政府领导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政府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政府行为往往对公众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旦地方政府视信用为儿戏,将使我们社会发展的成本成倍增加。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意识,必须在经济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加强政府债务的收归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财政平衡的观念,制定系统的举债规划,逐步把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偿债还贷机制和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4.加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的个人业务水平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加强对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统筹全局的作用。参考文献:[1]李汉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及治理研究[Z].打印稿。西南财经大学,2003(4)。[2]《基层财政困难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研究》课题组。我国县乡财政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4(1)。[3]阎坤.转移支付制度与县乡财政体制构建[J].财贸经济,2004(8)。[4]地方财政风险转嫁问题研究《长春大学学报》2007 年7期。[5]市场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分析《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 年8 期。

5. 政府债务会是怎么样的

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和信用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发行债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筹集资金,这意味着政府可支配资金的增加。但政府债券发行要遵循信贷原则:有借有还。政府债务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预期的政府支出。政府内债是指国家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一般来说,政府内债是以本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认购为主,内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也以本国货币进行,但也不排除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购买公债的可能性,同时,政府也可以用外币发行国内公债。因此,只要本国政府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公债,无论其发行对象是否为本国居民,无论其发行的货币公司是否以本国货币计量,都是国内公债。政府外债是指政府在国外的债务和在国外发行的公债。外债的债主多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公民,也不否认本国侨民在居住国购买本国在外发行的公债的可能性。外债的发行和偿还必须用外币支付。外债发行可弥补国内资金短缺,加快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政府债务会是怎么样的

6. 政府的债务是怎么来的

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和信用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发行债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筹集资金,这意味着政府可支配资金的增加。但政府债券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政府债务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预期的政府支出。《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7.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如下:
1、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要求,严格区分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适度允许地方国有企业发生违约,以便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2、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债券及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可引入成熟的、风险偏好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尤其是要引入长期资金提供者;
4、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中央可鼓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或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好地支撑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5、适度加大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是政府依法规范加杠杆的重要举措,可以避免全社会债务收缩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随着全社会的杠杆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杆也可以逐步释放。

扩展资料: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高风险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债务风险。
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调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指导地方分别在2016年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督;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以国际通用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指标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与发生债务危机的国家不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加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将保持中高速增长,也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七措施规范管理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8. 中国国内有几种法律?有没有分类?请详细说明,谢谢~!

一.关于你所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有数以万计),根据法律效力来源不同,分为:
  1.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008-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2008-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 (2008-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008-02-2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7-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007-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2007-10-2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007-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07-10-28)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2007-0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2007-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7-08-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007-0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2007-08-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007-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7-06-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007-0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007-03-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006-12-29)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2006-10-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2006-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200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006-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2006-06-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第五十号) (2006-04-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06-04-3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006-03-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005-12-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05-12-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2005-10-28) 等等。
  2.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解释,如: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 (2008-12-05)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12-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1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令第537号) (2008-10-17)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2008-09-19)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2008-09-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 (2008-09-04)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2008-08-11)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08-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008-08-06)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 (2008-08-04)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8-07-29)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2008-07-28)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2008-06-09)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2008-05-30)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2008-04-29)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08-04-24)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2008-04-24)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1号) (2008-03-13)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2008-03-10)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 (2008-02-22)
  ·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2008-02-14)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 (2008-01-23)
  ·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5号) (2008-01-13)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2007-12-16)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7-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7-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2007-12-06)
  ·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务院令第510号) (2007-10-30)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9号) (2007-10-29)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2007-10-15)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7号) (2007-09-30)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6号) (2007-09-2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2007-09-21)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 (2007-08-31)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07-27)
  ·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 (2007-07-20)
  · 财政部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8-12-0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2008-1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3号令 (2008-12-03)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9号) (2008-11-28)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08-11-25)
  ·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5号) (2008-11-24)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2008-11-21)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 (2008-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2008-11-05)
  ·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 (2008-10-28)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2008-10-27)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局令第193号) (2008-10-23)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2008-10-22)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2008-10-22)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 (2008-10-22)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 (2008-10-21)
  ·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 (2008-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 (2008-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 (2008-10-06)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008-09-28)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商务部令2008年第12号) (2008-09-25)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09号) (2008-09-22)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 (2008-09-12)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 (2008-09-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2008-09-05)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2008-08-27)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2008-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 (2008-08-15)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2008-08-13)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 (2008-08-05)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2008-08-04)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2008-07-30)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 (2008-07-30)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 (2008-07-23)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8号) (2008-07-14)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92号) (2008-07-04)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07-02)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2008-06-27)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2008-06-17)
  ·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旅游局令第28号) (2008-06-10)
  等等。(可以说行政性的法律文件最多的)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1-26)
  ·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8-01-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8-21)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08-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09-08)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07-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01-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12-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12-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12-0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5-10-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09-0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08-29)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08-29) 等等。
  4.地方人大及其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当然不包括较小的市及区一级),如:
  ·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8-12-11)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08-11-11)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2007-12-26)
  ·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2007-12-26)
  ·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7-12-19)
  ·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7-12-18)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12-10)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12-05)
  ·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 (2007-12-03)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07-11-14)
  ·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11-12)
  ·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7-10-23)
  ·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 (2007-10-09)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7-10-08)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09-2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07-08-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2007-08-27)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7-01-17)
  ·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10-30)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10-23)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10-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6-10-20)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05-12-22)
  ·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5-12-16)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2005-12-15)
  ·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 (2005-12-13)
  ·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5-12-10)
  ·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5-12-10)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5-12-10)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11-07)
  ·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05-11-04)
  ·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5-10-27)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10-24)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10-24)
  ·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5-10-24)
  · 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2005-10-17)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5-10-13)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10-13)
  ·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2005-10-08)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005-10-0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2008-12-11)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2008-11-28)
  ·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2008-11-26)
  ·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008-11-24)
  · 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08-11-21)
  · 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2008-11-19)
  ·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008-11-17)
  ·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2008-11-12)
  · 四川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2008-11-11)
  ·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2008-11-10)
  ·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2008-11-04)
  ·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2008-10-14)
  ·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2008-10-13)
  ·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2008-10-10)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008-10-10)
  · 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8-10-09)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08-10-09)
  ·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8-10-08)
  · 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2008-10-07)
  ·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2008-09-27)
  ·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 (2008-09-18)
  ·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0号) (2008-09-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008-08-25)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2008-08-2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8-08-11)
  ·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2008-07-16)
  ·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2008-07-09)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008-07-07)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08-07-04)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 (2008-06-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2008-06-17)
  ·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008-06-11)
  · 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2008-06-04)
  ·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2008-06-03)
  ·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2008-06-02)
  ·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2008-05-27)
  ·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2008-05-23)
  ·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08-05-15)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2008-05-08)
  5.自治区人大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 ·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8-02-13)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8-02-13)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2008-02-13)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8-02-13)
  · 三都水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5-08-29)
  · 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2005-08-29)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05-08-29)
  · 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2005-08-29) 等等。
  6.此外还有一些我国政府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这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
  · 人大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7-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08-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08-09)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005-08-29)
  ·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2005-08-29)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2005-08-29)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2005-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5-08-29) 等等。
  二.一般研究法律是将其分类的,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都是归于某一类的)。
  三.即便是法律工作者也不会知道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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