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担保纠纷

2024-05-18 07:21

1. 借款合同 担保纠纷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如果因为利息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
一、高利贷起诉法院受理吗
高利贷贷款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如果贷款人确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贷款人的本金及合法利息约定法院将会支持,但是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网上借款合同违约金过高合法么
网上借款合同违约金过高是不合法的,一般网贷平台约定的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 担保纠纷

2. 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争议纠纷类型。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一、借钱用途是否需要约定
(一)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二、个人借款给企业要注意什么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三、别人欠钱不还,要到哪里起诉
事实上,对于借款合同的管辖地法律是有相应的规定的。
(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约定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些谨慎的出借人为了避免借款人日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断更换住所导致自己没法主张债权的,会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管辖地法院
日常中一般都是跟熟人借钱,碍于情面怕伤感情,通常就不会签合同,这样双方也自然就没有约定管辖的法院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管辖地原则。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别人欠钱不还的,就到欠钱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现在到户籍所在地的起诉相对较少,像借钱给外来打工者,后来不还的,要到他原来的户籍所在地起诉是不实际,因此,通常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以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了。
2、到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纠纷中,出借方要承担出借款项的义务,借款方也有还款的义务,因此出借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所以在别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自己借出钱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3. 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如果因为利息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
一、借别人的钱要怎么讨要利息
借给他人钱如果要约定利息,需在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上明确写明怎样计算利息,并且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高利贷是违法犯罪吗
1、高利贷不是犯罪,但是属于违法行为。高利贷的利率超出国家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对超出规定部分利息不需要偿还。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

4. 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如果因为利息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
一、民间借贷利息一般多少?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利率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该法定的范围。
二、借别人的钱要怎么讨要利息
借给他人钱如果要约定利息,需在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上明确写明怎样计算利息,并且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首先,在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尽量协商解决,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谈判,如果几方无法协商解决,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提起诉讼,其次,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通过律师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谁的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第三,律师受到委托后,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现有的证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6. 借贷纠纷中担保合同问题

担保的一般方式
1: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人的介入而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果的证据。
你可以往一般保证这里去举例说明,还有要记得写答辩书(不行就花点钱请个律师)。
只要能证明是一般担保就可以让担保公司先起诉你朋友,无果之后再起诉你。
当然基本上你写的担保合同肯定会被解释成连带责任的担保(只要内容不明的都会被理解成带有连带责任)。
另外,真的官司输了,只要你名下没有财产,法院不会强制动不属于你的财产。关于这方面你也可以去了解下,保护好自己。
总之担保官司,担保方都是吃亏的 。

7. 担保贷款合同纠纷

一、贷款合同不能办理
案例:冯*林和开发商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担保贷款合同时发现冯先生为美籍华人,事先双方均为对身份要求做说明,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开发商要求冯先生承当责任,冯先生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承担违约金。
分析:商品房贷款合同的签订并非完全取决于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还取决于银行对取得贷款条件的规定,对贷款合同保证人的资信、保证能力的信赖程度有关。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购房者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不能签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若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冯先生未告知其特殊身份和开发商审查购房者身份承诺贷款,双方均存在疏误,不可归责于那一方当事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冯先生。双方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二、购房合同解除,导致贷款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例:在迟延交付房屋的案例中,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价款为160万元的一套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3年1月30日前交付房屋,然而楼盘并未按约定时间竣工。王先生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约遭拒,遂于2003年6月诉至法院。并最终解除了购房合同,王先生再次要求解除贷款。
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和贷款合同的标的具有同一性,两者关系密切;同时买房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又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解除购房的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没有房屋买卖的行为贷款合同对自己根本没有意义。如果不允许贷款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户,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本案中,购房合同已经被法院解除,贷款合同没有存在意义,可以解除该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银行和王先生。

担保贷款合同纠纷

8.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子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 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谓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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