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2024-05-05 03:08

1.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不是的。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因此,上述资产发生内部改变的行为,增值税应在申报表上如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而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必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把握处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2.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的内容是不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如果财务报表的会计期间执行的不是自然月(比如按445周),是否一定要调整为自然月才可以?——是的。这是必须的


税务局要求所得税收入必须和增值税收入一致。——这是指的所得税收入必须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要一致。

3.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是否应该一致?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应该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会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会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但事实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1.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2.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3.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5.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6.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7.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是否应该一致?

4. 怎么会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根据《税法》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一、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一般不会大于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的外延大于增值税销售额收入的外延,因此该项疑点应重点分析。在征管状况分析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1.增值税销售额收入正确,所得税营业收入错误。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深化和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的管理日趋完善,增值税销售收入额相对真实可靠,有些纳税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人为少计所得税收入;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在中小企业中,为提高征管质量,降低零负申报率,在当期进项税额一定时,人为提高增值税销售额收入,从而造成了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所得税营业收入;3.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不正确。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通过在征管系统中对两项收入申报的落实分析,系统只就增值税销售收入月度发生额和所得税营业收入季度发生额进行累计,得出全年累计数,并不默认期末或年度申报表上填写的累计数。有些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漏填或错填本期发生额,也导致两项收入都不正确。二、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入的差异疑点分析:由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中含有非应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在增值税帐务处理上,视同销售收入只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而未作收入处理,还有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在所得税季度申报时计入了营业收入,所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营业收一般情况下属于正常。但通过落实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种问题:1.所得税营业收入正确,增值税销售额收入错误。纳税人为少缴增值税而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额,这种现象发生较少,对于开具发票不规范企业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在两个税务机关管理的可能发生;2.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和所得税营业收入都有错误。这种错误是由纳税申报填写不正确或计算错误所造成的。

5.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不是的。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
因此,上述资产发生内部改变的行为,增值税应在申报表上如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金额,而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必然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5.“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增值税方面:税务总局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把握处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纳税人对“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按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增值税就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对赠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处理。而所得税对赠品则不视同捐赠,赠品价格包含在总的销售金额之中。此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是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必须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

6.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

会查账单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确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权责发生制还要考虑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的情形● 1.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需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 3.以“买一赠一”等 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赠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7.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

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五、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六、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

8.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会提取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会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会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呢?      但事实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      1      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3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4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5      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      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7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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