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2024-05-10 23:18

1. 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即货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2. 所有权转移的四种形式是什么?

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交付之日起转移。没有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四种情况:
1、简易交付;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如果银行把钱交出来没有点时,被抢走了,风险由银行负担,因为没有交付。
2、间接交付: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邮寄,交给邮局,邮局验收后就算交付了,也是代办托运。
3、拟制交付: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主要有:提单买卖的情况下,买海上货物的问题,如果把提单交付了,表明货物就交付了。仓单买卖,把仓单交付,就算交付了。有关发票等单据,不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转移所有权的辅助行为。这种辅助行为有分离时,如果货物已交付了,但有关单据没有交付,不影响交付的完成。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有关使用说明副件等没有交也不影响。
4、占有改变:已经占有了: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借用,借用改买卖,占有改变,先典后买,先租后买,先质后买都可能,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交付。另一种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占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租给
B,又卖给
A,让B交给
A,第三人实际交付的时候交付完成。当事人有特别约定除外。交付完成了,所有权转移了,出卖人不能诉讼保全扣押抵押质押的对象,但标的物可能做为撤销权的对象。风险转移的规定:法律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不动产,不动产的风险与所有权同步。房屋买卖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跟着交付者。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提单、仓单的买卖:如果交了提单、仓单,没有提货之前,由买方承担。保管合同:保管人不承担风险。一般合同买卖中间,商城烧了,定金要不要还,不还,不适用定金罚责。双方当事人约定把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因为买方延期提货,风险由买方承担。孳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孳息跟着交付走(只有在买卖合同中)。其他情况下孳息跟着所有权走。暇疵担保:卖方有暇疵担保义务。一个是权利暇疵,标的物上可能存在他人的专利权,抵押权,商标权等。可能影响第三人的追诉,卖方的义务是如果标的物被追诉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一个是品质暇疵。表面暇疵:与验货义务相联系。暇疵(肉眼看得见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几天之内提出。隐敝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特殊买卖:
1、凭样品买卖:和货物的质量问题,质量标准的问题。质量标准是样品。样品本身与品名不符。卖方的暇疵担保义务。
2、分期付款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保留所有权时,占有使用收益都归买受人,只是没有处分权。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解除。
3、试用买卖:不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买卖的合意。是买卖的预约。如果试用期满,买者没有表示购买的,视为买了。
4、赠与合同:现在把赠与合同看成是诺成合同。赠与人的暇疵担保责任问题:故意隐瞒赠与物的暇疵时,要负暇疵担保责任。在我国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中,如果是赠与人保证该物品没有暇疵,一定要有寻问。如果受赠人没有寻问就没有保证问题。这种情况下才负暇疵担保责任。负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当在所负义务范围内负暇疵担保责任。哪怕是赠与人的重大过失,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即货物交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

4.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民法典》分别于第226、227、228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不仅所有权人因而失去了所有权,其他人也失去了这种可能。
2、相对消灭。这是指某一特定主体失去了所有权,但其他人仍可以取得所有权。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均因死亡而消灭(相对消灭)
所有权消灭的具体表现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客体灭失。如因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等事实或行为引起的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无法再作为所有权人,原享有的所有权依法律程序被转移给他人从而归于消灭。
(3)依法转让。如公民或法人通过买卖、赠与等合法方式将其财产出卖、赠与给他人,使得原所有权发生移转。
(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等,导致其不再享有对被弃财产的所有权。
(5)依法强制消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强制措施,有偿或无偿地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如国家依法征收某项财产。
二、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被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什么

1.现实交付,即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这是正常的交货状态。
2.概念交付,概念交付可以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
我国《民法典》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送货上门。也就是说,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然后在成交付款之前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上门取货。也就是说,买方从卖方那里拿走货物,然后将货物运出卖方所在地。
(3)代办托运。即卖方代表买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运费由买方承担。此时,卖方将在成交通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来支付货款。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主导力量,是一种财产权,所以也叫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三个特征,其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使用权被解释为在不改变其本质的情况下依法使用财产的权利。通常由业主行使,但也可以根据法律、政策或业主的意愿转让给他人。例如,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有权使用它们根据国家授权经营和管理的国家财产。根据民法中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力,使用权是实际使用的权利。所有者和使用者不一定是同一主体,因为非所有者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合同获得使用权。
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
在我国的民事关系中,所有权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包括什么

6.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7.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法律分析:(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8.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法律分析:(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