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口贸易收付汇法规

2024-05-06 08:43

1. 转口贸易收付汇法规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转口贸易收付汇法规

2. 转口贸易如何收汇和付汇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3、按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3、详细书面说明。
      对于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们来说,往往在国外选购了商品有些时候要在保税区进行转口,这样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在国内进行交易,但是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小编马上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什么?      转口贸易的流程,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      (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      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书面说明 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      7、购货合同及发票      8、售货合同及发票      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      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      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      12、 付汇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      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书面说明 公章      4、购货合同及发票      5、售货合同及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汇申报单      一是在合同中注明预付条款之后对进口的货品到货日期进行备注,但是不能早于付款的日期。之后就是对买房开来的心中证明做出付款保函,然后就是填写申报单了,这就是大概的流程,但是有些时候需要因地适宜,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的流程再进行。

3.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先支后收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 进出口 合同、 转口贸易 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外汇局售汇 通知 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 通知 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 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先收后支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 进出口 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 核销单 、商业票据、收汇 结汇 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转口贸易如何收付汇,如何核销?

4. 转口贸易先收后支,可以先结汇后购汇支付吗?

先结汇后购汇支付不是会产生汇率差吗?这不等于是损失吗?为什么要这样操作?收到的外汇直接对外支付不就是了?同时也节省了结汇和购汇的报批手续和时间,为什么要弃简就繁?唉!

5.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6. 出口贸易收汇方式

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D/P、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即D/A。 
1.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2.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7.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1、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
(1)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3)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
3、非贸付汇
(1)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2)“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非贸付汇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
(3)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是指因受让外方股权、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润汇出等资本事项需要对境外付汇。
(4)非贸易是指经常项目下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务贸易、收益和单方转移。通常来说服务贸易小于非贸易包含的范围。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8.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使用的汇率不准确等问题,致使其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就相关问题涉及的要点进行如下归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