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2024-05-06 18:57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法律依据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2.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

社会团体免税收入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认定应满足哪些

4. 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资格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什么意思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如下: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部分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别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二、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哪些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5.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与条件

一、资料如下
(1)《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国税网站下载)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结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8)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9)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
(10)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行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声明。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哪些资料与条件

6.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一、对法人种类的规定是什么
对法人种类的规定是: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投资者为目的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不向投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
二、民营非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取出来吗
民营非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可以取出来。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取出。因为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的,其经营使用权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民营非企业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7.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法律分析:(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8.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出炉,看看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1

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 北京艺能爱心基金会

附件2
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批)
1.北京市金鼎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集邮协会
3.北京高新疼痛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4.北京绿谷教育基金会
5.北京展览馆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 北京市思诚朝阳门社区基金会
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北京京育教育发展促进会 
4.北京市京剧昆曲振兴协会 
5.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6.中国农民书画研究会
7.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8.北京市职业病防治联合会
9.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10.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1.北京新东方公益基金会
12.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北京中间艺术基金会
1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5.中华口腔医学会
16.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7.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18.北京友好传承文化基金会
19.北京向往助老公益基金会
20.北京绍兴企业商会
21.北京丰盛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
23.北京赛意公益基金会
24.北京圆网慈善基金会
25.北京樱桃公益基金会
26.北京坤慈公益基金会
27.北京北方医药健康经济研究中心
28.北京市环亚青年交流发展基金会
29.北京市逻辑学会
30.北京市工程实验室技术应用协会
3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32.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33.中国应急管理学会
3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35.中国气象服务协会
36.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37.北京市希思科临床肿瘤研究基金会
38.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
39.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
40.北京当代经济学基金会
41.中国岩画学会
42.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43.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44.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
45.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46.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1.北京保险学会
2.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3.中华志愿者协会
4.北京百度公益基金会
5.北京市育英学校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6.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
7.东润公益基金会
8.北京幽兰文化基金会
9.北京华彬文化基金会
10.北京市第八十中学校友促进教育基金会
11.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
12.北京民力健康传播中心
13.北京德威佳业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4.北京九台公益基金会
15.北京汽车经济研究会
16.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
1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8.顶新公益基金会
19.中华英烈褒扬事业促进会
20.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
2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22.北京民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