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5-07 15:18

1.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2014年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表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 四川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是:《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1)住宿费: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根据各地标准,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3、员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点,经出差签批人书面/邮件确认后,其增加的行程作为另一次出差时间,与原出差时间不连续计算;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3. 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四川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四川差旅费标准规定

4. 四川出差住宿标准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省内 省外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75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30 其余人员 300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内 省外 内地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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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求四川省最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具体调整如下: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要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即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4.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时,单位财务部门如何报销?
    答: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报销。例如:某单位处级以下人员四人出差,三男一女,按照住宿费标准只能报销两个标准间,实际需要三个标准间。对于这类情况,单位财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出差,需要住宿时,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当前,中央级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开展。因此,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城市住宿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应在该县级城市所在地、市、州的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6.出差人虽没有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如何报销住宿费?
答: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7.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8.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从住地到机场的费用可否报销?
答:考虑到机场一般距市中心较远,乘车费用较高,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9.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对自然(日历)天数应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
    答: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10.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其出差费用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包干限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1.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符合坐卧铺条件,其中有一段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如何计发?
答:长途连续乘坐火车的,必须全程不买卧铺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价的80%发给补助费。如果其中一段路程坐了卧铺,其他路段符台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按照分段的方法计算补助费,即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本段硬座票价的比例给予补助。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再给予补助,
 
12.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受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转的,如何计发不坐卧铺的补助费?
答: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应发给此项补助费。
 
13.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应怎样补助?
答: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按照规定以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座,同样仍按照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改乘硬卧,不再给予补助。
 
14.在职困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按规定己享受火车票价格优待的,如何计发补助费?
答: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15.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何具体掌握执行?
答:上述规定是对离家较远的职工趁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之便,略加绕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等亲属的一种照顾。例如,从北京到武汉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完成任务后,前往南京省亲办事,再从南京直接回北京,其路费的报销,应按从武汉回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绕道车、船费超过武汉到北京快车卧铺中铺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车船费少于从武汉到北京的快车卧铺中铺票价时,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1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并已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是否仍应按照规定发给?
答:对出差人员符合坐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的,按火车硬座票价的一定比例发给个人补助费,王要是为了缓和火车卧铺的紧张状况.鼓励一部分身体条件较好的同志,不必等购卧铺票,及时出发。此项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出差人员已经按照规定的硬座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后,在途期间仍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17.有些旅客列车为了缓和客车拥挤状况,活跃旅客生活,增设了不少服务项目。如利用餐车开设茶座,备用茶点、报刊、棋类等供旅客享用,按小时收费,出差人员能否报销此项茶座费用?
    答: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18.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是否给予伙食补助费?
    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求四川省最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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