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

2024-05-08 12:14

1.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

答: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起,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出台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建立健全农村学校校舍安全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担。2008年,国务院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10年来,义务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义务教育投入由2005年的2432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1993亿元,年均增长19.4%。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农民教育负担大幅减轻,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摘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提问】

答: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自2006年起,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出台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建立健全农村学校校舍安全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完善农村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担。2008年,国务院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10年来,义务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义务教育投入由2005年的2432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1993亿元,年均增长19.4%。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农民教育负担大幅减轻,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回答】

目的:
一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是分别设计的。随着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一些农村学生和农村学校身份发生变化,难以继续享受中央财政“一免一补”政策。随着农村学生大量流入城市,一些财力困难地区以及进城务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出现了城乡“倒挂”现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有利于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义【回答】
强化了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原则。无论是“三统一”,还是“两巩固”,都是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托底标准。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国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等,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回答】
有利于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这次中央的新举措,是我国第一次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它通过制度机制设计,把城乡义务教育的投入政策、投入标准、中央与地方经费的分担比例确定下来,搭建起了一个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投入的制度机制框架,将有力地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地、可持续地增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地发展。【回答】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

2.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

很高兴为你解答:这次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是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来保障机制是农村和城市分别来设计的,“两免一补”政策对于城市和农村的情况不一样的。农村学生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生活费。但对城市学生来说,免费教科书范围要小一些,是只针对低保家庭的学生。部分农村学生变成了城市学生以后,就不能够再享受免费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政策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对城乡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能享受“两一补”政策,包括民办学校的学生都是一个政策。
第二,推进教育经费可携带,适应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要求。近年来,农村学生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义务教育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有些地区以及进城务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出现了城乡“倒挂”现象,有些城市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反而比农村学校的还要低一些。从2006年起,中央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西部的小学是600元,初中是800元,东部的小学是650元,初中是850元。这是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这样做,有利于实现教育经费可携带,通俗地讲,就是钱随人走,即学生无论在城乡都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学生无论在哪里接受义务教育,国家都会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足额安排补助。
第三,有利于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这次中央的新举措,是我国第一次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它通过制度机制设计,把城乡义务教育的投入政策、投入标准、中央与地方经费的分担比例确定下来,搭建起了一个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投入的制度机制框架,将有力地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地、可持续地增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地发展。谢谢。【摘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设立的背景和目的【提问】
很高兴为你解答:这次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是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来保障机制是农村和城市分别来设计的,“两免一补”政策对于城市和农村的情况不一样的。农村学生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生活费。但对城市学生来说,免费教科书范围要小一些,是只针对低保家庭的学生。部分农村学生变成了城市学生以后,就不能够再享受免费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政策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对城乡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都能享受“两一补”政策,包括民办学校的学生都是一个政策。
第二,推进教育经费可携带,适应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形势要求。近年来,农村学生大量涌入城市,给城市义务教育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有些地区以及进城务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出现了城乡“倒挂”现象,有些城市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反而比农村学校的还要低一些。从2006年起,中央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西部的小学是600元,初中是800元,东部的小学是650元,初中是850元。这是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这样做,有利于实现教育经费可携带,通俗地讲,就是钱随人走,即学生无论在城乡都可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学生无论在哪里接受义务教育,国家都会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足额安排补助。
第三,有利于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这次中央的新举措,是我国第一次建立起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它通过制度机制设计,把城乡义务教育的投入政策、投入标准、中央与地方经费的分担比例确定下来,搭建起了一个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投入的制度机制框架,将有力地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地、可持续地增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地发展。谢谢。【回答】

3.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

【法律分析】:三免一助是指:三免即免学费、书费、住宿费,一助即助学金。1、三免:免学费、书费、住宿费。范围: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贫困学生或残疾人(直系父母)贫困家庭。标准:按实际收费减免(民办学校收费高于补助标准时按财政发放数额减免)。程序:9月份开学时,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贫困证件或两级证明,填写申请表,学校初审后,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学生贫困信息,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教育局,教育局依照审核结果予以减免三项费用。没有通过审核的学生,学校有权补收费用。2、“一助”:国家助学金。范围: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供救助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每学期平均1000元(分三档:1250元、1000元、750元)。程序:每年9月份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建档立卡、低保证或村委会出具的两级证明),班级、学校、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初审,初步确定名单,通过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

4.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调度库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用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方。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法律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一、切实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措施,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5.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西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相关省份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中央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相关省份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第七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各省份补助经费预算金额。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本省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十四条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经费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教〔2004〕5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287号)、《关于变更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情况材料报送时间的通知》(财办教〔2010〕3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财政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490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6.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3.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怎么领取?“打开教育局官网,点击学历补贴、输入申请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等等,如果填写有误,则会弹出申请须知,然后重新提交,等待后台审核,如果缴费证明不正确,则提示审核不通过,再次提交正确的资料,等待审核就可以了。申请条件:条件一、如果农村学生考上了研究生的话,是可以得到很高的学费补贴的。条件二、农村学生考上本科的话,一般来说有三个级别的奖励,第一个级别是一年4000元,第二个级别是一年3000元,第三个级别是一年2000元。3.条件三、现在农村学生就读中小学是可以免交学杂费...总结:落实各项保障机制,对困难的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各项生活费的补助,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第一条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7.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1.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3.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怎么领取?“打开教育局官网,点击学历补贴、输入申请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等等,如果填写有误,则会弹出申请须知,然后重新提交,等待后台审核,如果缴费证明不正确,则提示审核不通过,再次提交正确的资料,等待审核就可以了。申请条件:条件一、如果农村学生考上了研究生的话,是可以得到很高的学费补贴的。条件二、农村学生考上本科的话,一般来说有三个级别的奖励,第一个级别是一年4000元,第二个级别是一年3000元,第三个级别是一年2000元。3.条件三、现在农村学生就读中小学是可以免交学杂费...总结:落实各项保障机制,对困难的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各项生活费的补助,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第一条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8. 2018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018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国务院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完善机制、城乡一体;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二是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及中部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为8:2,中部其他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三是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地方建立,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四是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
  《通知》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守住民生底线的重大体制机制突破,是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进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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