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东条件?

2024-05-09 16:50

1. 证券公司股东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有:1、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2、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3、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证券公司股东条件?

2.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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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4. 我国法律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有哪些要求?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资格要求:

  1.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譬如,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即系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尽管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予以禁止,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发嗬的《关争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又有所松动,其第6条指出,“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此外,中国禁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股东设立从事其他行业的公司,《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这也同《公司法》第149条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5.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格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⑴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⑵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⑶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一、理财工作室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理财工作室注册资本最低是一千万元人民币,设立理财工作室还需要满足如下规定中的条件:
银监会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达不到这个标准也不是不能注册投资管理公司,只不过没法跟信托公司合作。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1、2节以及该章第3节的规定,区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该类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者的设立、行为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由《公司法》以专门一节加以调整。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事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30万元;4、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对于特殊行业需要不同于《公司法》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如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第121条第1项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第122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从事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金《保险法》第72条规定为2亿元;从事银行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这都是不同于《公司法》的法律的特殊规定。在设立上述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遵循上述特殊规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格

6.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主要如下:
1、股东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股东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股东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具有自我约束机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一、有限公司法人不承担无限责任吗
有限公司法人不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募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
5、股权转让方面不同。有限公司相对限制更多,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公司成立后多久可以做股权变更
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有限公司法定回购异议股东股权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7. 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一、设立保险公司不需具备的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公司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有:(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8. 证券从业人员担任股东可以吗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没有限制证券从业人员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且实践中,投资设立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大有人在。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