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四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17 22:51

1. “三会四权”是什么意思?

“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

“三会四权”是什么意思?

2. 企业三会是什么?

“三会”指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承担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职责,比如,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对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决策等。
董事会: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设立,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大会所作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一般来说,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监事会: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

扩展资料:
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应当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作为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有:
(三)为了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一致、休戚与共,同时也为了防止他们利用所知悉的公司的信息,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四)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规定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股东大会-百度百科
董事会-百度百科     
监事会-百度百科

3. 《公司法》中2/3以上表决权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中2/3以上表决权是什么意思?

4. 公司法中2/3以上表决权什么意思?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意思是: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请求帮忙!!!!!!!!!!!!!

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 

本篇文章来源于 “论文地带” 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注明出处 网址:http://www.lunwenzone.cn/2006/1-14/143827.html 

摘要】本文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整合的框架中,全面论述了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信息系统一方面是联系公司治理系统和公司管理系统的纽带,是治理系统和管理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系统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亦离不开企业内部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对其的引导和控制。三者之间形戚一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会计改革不能局限于就会讨论会计,而是应站在管理的高度,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来使会计改革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最终形成公司治理系统、公司管理系统和会计信息系统良性循环的局面。 

【关键词】公司治理系统 公司管理系统 会计信息系统 

一、引言: 

纵观会计发展历史,会计已经从简单地记录事项并向所有者报告管理者经营业绩的阶段演变到向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会计的目标相应地也从报告解除受托责任拓展到优化配置资源。但是,从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现状来看,会计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没有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甚至有时还误导了资源的流向,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与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法规和准则等方面均有关系,这方面的研究已有诸多成果。本文试图另辟蹊径,立足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共生关系,从理论层面揭示会计信息质量是怎样受制于环境并积极地影响这些环境。作者的观点是,会计作为企业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它同公司的管理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在一个管理有序、治理完善的企业中,会计必然运作良好,它为企业内部、外部决策者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从经验来看,那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一般都在企业管理上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笔者进而认为会计信息失真的深层次原因是在于我国许多企业缺乏完善、健全的公司管理系统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系统。会计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企业管理和治理结构,只有将会计置于公司管理和治理系统中加以考虑,才能理解会计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和地位,才能找出现实中所存在问题的症结,寻求对症之药。 

二、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整合分析摸型 

目前,有关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即公司治理研究只考虑狭义的公司治理范围,其中主要研究内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而公司管理研究中,又只注意企业外部环境、公司文化、管理风格的影响,而很少把公司管理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结合起来综合研究。 

其实,公司治理与管理是存在紧密关系的两个方面,按柯克兰和瓦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的研究结论: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之间潜在冲突是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内容之一,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就包括协调公司的治理和公司的管理。[1]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依赖于经济学上定义股东与管理者关系的企业理论模型:股东拥有企业仅不参与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据此,公司治理被看成与公司的内在性质、目的和整体形象有关,与该实体的重要性、持久性和诚信责任等内容有关,而公司管理则更多地与具体经营活动有关。可以认为,治理与管理的差别在于:(1)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而管理的中心是内部的;(2)治理是一个计放系统;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3)治理是战略导向的,管理是任务导向的。简言之,公司治理关心的是“公司向何处去”的问题,而公司管理关心的是“怎样使公司达到上述目标”的问题。同时,企业治理和管理又是密不可分的。公司治理和管理都可能直接对公司管理运作过程产生影响,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影响公司管理系统来达到间接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目的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与管理效益的。在实践中,通常认为专司公司治理的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企业管理。特别是在英美等国家的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往往又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许多高层经理又是董事会成员。鉴于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这种交叉关系,国外有学者指出应该将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综合起来加以研究,并提出了一个描述性模型。我国有学者借鉴其思路,构造了一个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整合分析模型[2]。 

公司治理系统由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组成。我国公司法确定阶“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就是典型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控机制是指一股股东、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 

公司管理系统在这里被描述成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战略目标与决策系统;二是企业组织结构与组织管理系统;三是企业文化与价值系统。按照著名的麦肯齐企业管理系统的7—S框架(因素包括结构、战略、体制与程序、人员与班子、技能、作风。共同价值)来分析,上述第一和第二部分主要是硬件要素,第三部分主要是软件要素。从控制角度看,在公司管理系统中,决策体制、管理组织体制、管理规程与制度以及会计、审计系统等构成了公司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对企业管理行为形成了内在的和制度化的约束。 

模型中还有两个相关的系统。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系统,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顾客、供应商。竞争对手、资本市场等因素,它们既影响公司治理系统,又影响公司管理系统,还构成公司治理系统的一部分。二是公司信息网络。它应是公司治理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和赖以有效运作的基础。强调这一点,对于我国企业现阶段在企业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国很多股份企业治理结构发挥不了作用,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本身能力差之外,再就是缺少支持有效决策和有效行动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常常是企业管理的自我调控系统,特别是会计和审计系统提供的。 

三.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和管理系统 

当现代经济已客观地表现为实体经济、货币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三重世界时,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3]。会计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它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只有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进而作出相关决策。会计信息系统和公司治理和管理系统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 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 

公司治理系统由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组成。内部监控机制是主要股东①、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控的机制。在一定情况下内部监控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它一方面利用企业管理当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和激励。另一方面因为内部监控机制的特殊地位,它有义务保证企业的会计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外界披露提供系统、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美国公司董事协会在描述董事会职责范围时就认为董事会在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工作方面的作用包括:“辨别董事会对信息的需求,并安排这些信息的及时提供;每年对流向董事的信息进行评价,以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4] 

外部监控机制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资本市场起着为通资金提供者和企业间的信息,在企业间配置资源的作用。资本市场上的决策者主要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他们不直接监督经营者,因此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可靠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来规范会计信息的供给。而资本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企业积极地披露保留的信息,市场又能将企业披露的信息及时地反映出来实现对企业的正确评价。产品市场对企业的监控是通过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纵向竞争”来实现的。现代企业间既存在竞争又有相互协调。竞争性是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而社会化大生产又要求企业间相互协调合作,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合作双方提出的条件常常会直接影响另一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因此双方都需要全面收集对方的经营状况信息,以决定合作的内容和方式。而这种所需要的经营状况信息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向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评价,市场评价的标准除了知识、经验以及城信度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绩效。经营绩效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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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 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7. 企业公司法的原则是什么呢?拜托各位大神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至少可以说,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早已包括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⑦公司制度的变化、发展也是围绕着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妥协、平衡的结果,最终通过公司法的变化、发展表现出来。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公司演变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缔造者、出资人,其利益从公司制度层面得到了逐渐完备的保护,社会的发展因此而大为改现。公司的债权人是股东外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⑧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较强的保护。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⑨职工是公司的原动力。⑩职工利益实现与否与公司存在与否的紧密关联程度,决定了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职工利益的保护由劳动法逐渐发展到公司法。其它社会公众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为立法者所关注。公司作为各种利益交错作用的主体,由传统仅仅代表股东,转变为多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并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而受到保护。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11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是总则里概括性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三)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规定体现了自治原则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出资人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非出资人则不能越俎代疱。另一方面,公司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的自主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因为没有其它人对公司的行为负责。公司遵守市场规则,可以表现为公司努力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存续下去;也可以表现为公司进行自我约束,行为自律。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中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国家干预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比如对股东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主要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多有体现。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同股同价”的发行原则: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股同利”的收益原则:股东拥有相同的股份,就必须获得同等收益,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能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 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股东有限责任也有缺陷,比如,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受害人的利益等。在公司法实践中,要在发展过程中,在公司法制度层面及司法层面给以适当解决既要充分认识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作用,又要采取适当措施来弥补其缺陷,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参考资料  http://www.bosidata.com

企业公司法的原则是什么呢?拜托各位大神

8. 请问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利益均衡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二)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分权制衡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动作进行制度构建。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三)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股东股权平等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重。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