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2024-05-18 07:19

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企业有权停止生产,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所列的少数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法律对产品、劳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与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收购单位的违约责任;已经按照合同生产的产品,收购单位不按照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企业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搞好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经营责任制是实现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搞活企业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种新的经营制度。第三条 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社会主义企业家,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指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企业留利比例,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投资主体换位,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第二章 实施办法和程序第四条 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可以实行经营责任制。目前,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第五条 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由企业资产委托管理者(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派人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公开招聘企业厂长(经理)等工作。招聘范围一般以本企业、本行业为主,也可不拘一格选用人才。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经营管理能力者,均可应聘。应聘者经答辩考评,由考评委员会择优确定厂长(经理)合格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者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内确认为无力承担经营责任者,应按有关程序解除合同。第七条 企业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经营期限、经营责任、权利与义务、经营收益的分配及经营者的奖惩办法等。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实现的年度目标和经营期的总目标,突出经济效益、技术进步、节能节支指标和开发新产品等。第八条 经营者应与主管部门签订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事先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进行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应签发企业经营委托书,赋予经营者法人代表地位。第九条 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每届期限为四年。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的经营和资产状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经营期满后,原经营者可连聘连任。第三章 经营者的责任与权利第十条 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劳动者,享有法人代表的权利并承担义务。经营者必须组织好整个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生产发展有强大的后劲。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享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经营责任制试点的少数大中型企业,其经营者有权自行选择、组合经营合作者,有权任免副厂级干部和调整企业内部的人事配备,有自主实行企业内部职务及岗位聘用制、合同制的权利;负有组织编余职工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和接收安置国家计划分配的干部的责任。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保证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前提下,有对企业闲置资产出租和转卖的权利,但资产的变动须报资产所有者或委托管理者备案。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调整内部机构,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外部干预。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权选择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在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时,要主动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原有的国家统一工资级别保留在档案中,作为职工调出和退出后的依据。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财产关系第十六条 在经营责任期内,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挂钩比例和具体办法,按省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完不成合同规定的年度利润增长指标,原分配形式不变;超过增长指标的,超过部分的所得税率减为30%。少交的25%的所得税中,40%作为经营者和职工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60%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第十七条 经营者和经营者集体成员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其他重要指标同时作为增减浮动分值的依据),经营者完不成减亏指标或基期利润和最低增长指标的,扣减工资和奖金;超过规定指标的,可以多得浮动工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经营者有权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经营责任制试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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