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工生育保险

2024-05-16 02:08

1. 宁夏职工生育保险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 生育保险 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21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 身份证 、《 结婚证 》、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 社保 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宁夏职工生育保险

2.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四条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待遇分别支付。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费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及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第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

  (五)生育护理补助金;

  (六)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 女职工有权报销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编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一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第十二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含区外参保),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有关费用的,由本人或者代办人持有效的生育服务单、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疾病诊断证明书、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四条 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除急救、急诊的以外,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接受相关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第一条  晚婚、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妇女(含少数民族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第二条  优生优育。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规定,大力宣传和普及优生优育知识,积极开展婚前检查,教育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妇不要生育。加强妇幼保健,做好孕产期保健、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工作。第二章  计划生育要求第三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2、婚后五年不育,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3、第一个孩子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5、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的;
    6、夫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
    7、夫妇一方患非遗传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严格审查、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四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夫妇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市、县非遗传性残疾儿童鉴定组鉴定,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第五条  再婚夫妇再婚前,原各生有一个孩子(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方原生有一个孩子,另一方原生有两个孩子者),再婚后不能再生。
    再婚夫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2、二十八周岁以上未婚青年,与已有两个孩子的再婚者结婚的;
    3、一方系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第六条  生育间隔期。
    除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第四条第四款者外,按规定允许生两个或三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第三章  奖励第七条  一对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表示终生不再生育,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发给独生子女证:
    1、有生育能力的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2、夫妇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第八条  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农村经乡、镇政府、城市经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以下优待:
    1、自发给《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及农民的独生子女,每月奖励儿童保健费八元,发到孩子十四周岁止。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儿童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一方为居民或农民,儿童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企业福利基金、税后留利中或包干分成中开支,如个别确有困难的,国营企业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报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一部分。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可从单位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农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从乡(镇)、村企业定项限额统筹款、公益金或征收的超生费中解决;有困难的,可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3、国家干部、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全勤奖和年终综合奖。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再给男方三十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待遇。
    4、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入托,优先医疗。有条件的单位,乡(镇)、村可减免医疗、入托费用。
    5、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6、安排住房应照顾独生子女的家庭。
    7、农村在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山区八县农村少数民族农民按三个孩子)分配责任田、自留地和宅基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4.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常住、暂住的各民族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条例,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
  (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育龄夫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优生指导。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做好节育技术服务及优生、遗传的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夫妇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并应施行绝育手术。第十四条 育龄夫妇应当落实节育措施。按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夫妇,应动员一方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第十五条 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施行,并严格遵守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十六条 施行绝育手术的夫妇,由于子女死亡而无子女又有生育要求的,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复通手术后,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5. 宁夏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①产前检查费400元,在报销生育相关待遇时一并核发
②荟保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③参保职工怀子三个月及以上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
④参保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住院人工流产的医疗费用
⑤参保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门诊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放贵宫内节育器60元,取出30元;皮下埋植术20元,取
出20元;输卵管结扎术400元;输卵管复通术1200元;输精管结扎术400元;输精管复通
术1000元;药物流产120元。
,参保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
2、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3、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摘要】
宁夏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提问】
好的,这边已经接到你的问题了,请问您现在是遇到了什么情况呢?如果方便的话您可以给我具体描述一下你遇到的情况我这边才能给到你一个具体的法律建议。【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 已经接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①产前检查费400元,在报销生育相关待遇时一并核发
②荟保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③参保职工怀子三个月及以上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
④参保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住院人工流产的医疗费用
⑤参保职工怀孕三个月以下门诊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放贵宫内节育器60元,取出30元;皮下埋植术20元,取
出20元;输卵管结扎术400元;输卵管复通术1200元;输精管结扎术400元;输精管复通
术1000元;药物流产120元。
,参保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
2、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3、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回答】

宁夏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6.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申报表怎么填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即可。

一般职工在准备申领生育待遇时需要的申报材料主要有: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通常是直接交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申报表怎么填【提问】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即可。

一般职工在准备申领生育待遇时需要的申报材料主要有: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通常是直接交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回答】

7. 宁夏男职工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关于宁夏男职工 生育保险 怎么报销的问题有以下内容: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21元。

宁夏男职工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8.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申报表怎么填

您好,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即可。【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申报表怎么填【提问】
您好,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是一式二份,财务、生育保险科各一份,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即可。【回答】
一般职工在准备申领生育待遇时需要的申报材料主要有:婴儿出生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收据、费用明细、诊断书、病历复印件,男职工申报生育待遇需另提供夫妻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二胎的另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通常是直接交由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统一办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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