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2024-05-05 16:08

1. 混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控制的原则下实现资源共享。中国的混业经营之路有诸多现实约束:首先,分业监管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有所改变。其次,一些金融机构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考虑不足,匆忙踏上混业经营的道路,有着明显的盲目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远非一日之功。最后,金融市场风险过于集中。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1、狭义的概念它主要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2、广义的概念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经营关系,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

混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2. 混业经营的经营特征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3. 混业经营的介绍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混业经营的介绍

4. 混业经营的内容

(一)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五)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或鼓励的态度。

5. 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6. 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7. 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一:什么叫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二: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给我举个例子  你开了个工厂经营范围很广,既提供商品销售17%税率的业务,又提供物流运输11%的业务,偶尔还给人家做一个技术咨询6%的业务,这就是混业经营,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不同税率服务的情况。 
  
   问题三:那混业经营和兼营有什么区别呢?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行为在转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该企业的送货上门业务不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属于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该企业自产设备并由自身车队送货上门,并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与运费的金额,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所以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兼营行为分开核算就按兼营行为性质纳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可以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也可以从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业务。这些兼营行为不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缴纳的税种来决定如何纳税,而是按兼营业务性质决定缴纳税种,但是前提是要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分开核算,否则,按缴纳增值税优先原则来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以销售建材为主要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兼营从事装饰业务,其装饰业务只要与销售建材业务分开核算就是缴纳营业税;如不分开核算,其兼营的装饰业务与主营建材销售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混业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一个税种的混合,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混合行为,是不同税种之间的混合,一般情况下没有分别核算从主业。 
  兼营,一方面是同一税种的之间的兼营,这种情况下,就是混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另一方面,是不同税种之间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没有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问题四:什么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如何纳税?  所谓混业经营, 
  北京印花税认为是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北京合同印花税分析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北京购买印花税 
  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以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的主营项目为计算机强弱电布线安装工程,辅营项目为通讯系统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建筑业确定为8%。在2012年,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12万,其中布线安装工程收入35万,销售通讯产品收入77万。北京银行印花税根据主营业务的定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建筑业变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需要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问题五:中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楼主你好,是混业经营 
  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问题六: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过来的服务)。比如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这个就属于增值税混业经营行为。(都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征收一种税) 
  
   问题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不是的。现在银行只是经营一些中间业务而已。像基金的话分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监管和运作是分开的。 
  不过我国正在逐步往混业发展,这样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好处。 
  
   问题八: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优点: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缺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问题九: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分业经营则是指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义务。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 
  
   问题十:混业经营的优势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混业经营不同于兼营,首先两种或者多种服务是同时提供,同时销售的,这种经营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购物者的兴趣。有点一站式服务的味道。具备条件也很明显,你要有所有相关的技术,人才,产品。 
  2、注意点:混业经营要注重人员管理、结构优化,否则成本不降反升,竞争力变弱。如何管理,就是两种、多种产品,服务形成 *** 优势或者交叉优势。 
  混业经营要注意账目管理,必要时成立两家企业来合理避税,不同于兼营,混营的税负相对要缴纳比较高的。 
  3、举个例子:如果我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比如卖农产品和炊具。一个是17%,一个13%,但是混业经营就按照17%来纳税(从高计税)这样农产品的成本无形加大了,但是有好处就是,比如你卖炊具需要一个2个保洁元,卖农产品需要3个,现在混业了,可能需要4个了。成本又在下降。

什么是混业经营

8. 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1:什么是混业经营?
 
 
 
 问题2:混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确切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混业”这个词是我国学者根据“分业”提出来的习惯说法,
 
 
 
 混业经营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
 
 
 
 混业经营的现状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从1992年到1997年5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兼并与合作达2492起,总金额达2000亿美元以上;保险业合并5114起,涉及金额1100亿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世界上业务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成为一艘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为了应对国外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金融机构创新层出不穷,业务综合化趋势越发明显,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和银、证、保在业务上的合作两方面。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都有着“集团综合、经营分业”的共同特点,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集团业务的多元化和金融产品的综合化,但是,这种综合化的经营在带来规模效应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道德与行业风险,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合作。如银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证券质押业务、债转股业务、银证转帐业务、资金托管业务等,银保合作的代收保费、按揭贷款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都是金融综合化经营的表现。
 
 
 
 我国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政策
 
 
 
 真正对混业经营监管的制度只有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的监管联席会议,议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及在2004年6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再次签署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备忘录》旨在明确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现在所指的“混业经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金融混业经营是有范围界定的。主要指以货币经营或服务形式在金融领域的经营,而非金融与实业贸易领域的混业经营,以区别于我国1996年前银行参与实业贸易等领域的综合经营。
 
 
 
 2、混业的企业内部仍然存在分业。在同一金融企业内部,各主要类别的金融业务如“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代客理财”、 “投资银行”等业务是由部门或子公司分别经营,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操纵市场。
 
 
 
 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混业经营包含自我经营(风险自负)和服务经营(风险由客户承担)两类,形成两类收益相互支撑、相互弥补、风险分散的机制,提高收益的稳定性和资产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着重发展服务经营这类低风险业务,以回避资本金比例限制,提高智力和劳务收入服务,以期获得综合的平均利润。 商业银行及金融业混业经营与服务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通过的金融业混业经营也是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之一。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即在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互相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质的转变,同时,也代表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
 
 
 
 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在于:
 
 
 
 (1)规模经济。从理论上说,在投资规模或经营成本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越大,其单位成本越低,从而效益越高。由于混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由不同业务部门或机构共同分享,其总体经营成本通常应低于每一机构单独经营时的成本总和。
 
 
 
 (2)分散风险,调整灵活。从业务多样化角度看,由于混业经营性金融机构从事不同领域的业务,其业务波动的周期与基础多有不同,因此,当其中一个部门或机构的业务因某种原因陷入低谷时,有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收益冲抵,并可以随时进行内部调整,果断转入其他市场,而不至对该金融机构本身产生重大乃至致命的影响。
 
 
 
 (3)金融服务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既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低价位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自身参与竞争,提高竞争能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的弱点在于:
 
 
 
 (1)道德风险。这是当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原因之一。如果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保证,混业经营体制难以阻止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
 
 
 
 (2)管理难度大。混业性的金融机构往往从事多种业务,而试图巩固在每一领域内的地位需要大量的资源,而且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一个机构框架内同时管理、协调多类业务也极为不易,没有充分的资源、适当的规划和高效能的管理能力是难以如愿的。
 
 
 
 (3)风险传递。通常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有: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息减退-抛售股票-股票下跌-混业性金融机构收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而这种风险传递的危机在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是较为容易避免的。
 
 
 
 3、两种经营体制相比较,可以看出从提供服务、开拓产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适应环境、金融创新等方面来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两类金融机构也均有大量成功及失败的先例,没有任何一种体制占有绝对优势。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为优越,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其加强风险管理与混业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此外,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
 
 
 
 归根结底,究竟选择何种经营体制主要取决于各国金融机构本身的管理能力、资源规模、经营历史、竞争能力,以及金融监管能力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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