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2024-05-16 16:34

1. 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3月30日,周五晚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一时激起千层浪,这意味着CDR进程迈了一大步,离具体落地已不远。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中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应当承担存托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2. 存托凭证适用于证券法吗?

法律分析:
适用。存托凭证属于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存托凭证适用于证券法吗

适用。存托凭证属于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存托凭证适用于证券法吗

4. 关于美国存托凭证,存券银行和托管银行。如果中国公司在美国发行股票,存券银行在美国本地还是在中国本地

中国公司在美国发行股票,存券银行在美国本地,具体分两种情况:
1、中国公司在美国发行股票,注册地在美国,就不用存管,本身就是美国公司;
2、注册地在中国要想美国交易所证明在中国国内有所有权的法律文件,证明存管在美国的纽交所,美国交易所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在发行人不守约时,按照中国法律拿回股权。

5. 存托凭证的优点是 A市场容量大 B上市手续简单 D发行成本低 C筹资能力强 E提高知名度

存托凭证有以下几大优点: 
  一、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例。在美国发行ADR的公司能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外汇资金,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股东基础,提高其长期筹资能力,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并分散风险。 
  二、发行一级ADR的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对股份公司而言,采用一级ADR和144A规则发行的一级ADR方式无需到SEC登记注册,不受发行地严格的上市要求的限制,也无需按美国GAP要求进行审计。 
  三、提高公司知名度、为日后在国外上市奠定基础。通过在国外发行一级ADR,公司可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形象,从而增加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兴趣,为日后直接在外国市场上发行证券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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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优点是 A市场容量大 B上市手续简单 D发行成本低 C筹资能力强 E提高知名度

6.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存托凭证


7. "目前我国已经推出中国存托凭证",这个说法是否正确?(证从题目,答案说是错的,但不知错在哪儿)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企业通过这一革新性的融资产品,在纽交所、美国自动报价股市等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取得的资本高达70亿美元。

这个说法是错的 不是目前 是早已经推出了

"目前我国已经推出中国存托凭证",这个说法是否正确?(证从题目,答案说是错的,但不知错在哪儿)

8. 美国存托凭证的分类特点

一级ADR(Level I)。一级ADR只能在柜台交易市场(OTC)交易,是最简便的在美上市交易方式。美国证监会(SEC)对一级ADR的监管要求也是很少的,不要求发布年报,也不要求遵从美国会计准则(GAAP)。一级ADR,是以数量计占比最高的一类ADR。二级ADR(Level II, listed)。二级ADR要比第一级复杂地多,它要求向美国证监会注册并接受美国证监会的监管。此外,二级ADR必须要定时提供年报(Form 20-F),并服从美国会计准则。二级ADR的好处是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不仅限于柜台市场。三级ADR(Level III, offering)。三级ADR是最高一级的ADR,美国证监会对其的监管也最为严格,与对美国本土企业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三级ADR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实现融资功能,而不仅限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为了融资,公司必须提供招股说明书(Form F-1)。此外,这类公司还须满足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以Form 8K表格的形式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此外,还存在一类名叫非参与型的存托凭证(Unsponsored Shares),它只能通过柜台交易市场(OTC)交易,且无监管要求,是更低级的一种ADR,但它不属于主流的ADR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