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的概述

2024-05-16 12:28

1. 八不准的概述

通知中说,教育系统要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拜年活动等“八不准”。

八不准的概述

2. 卫生部“八不准”是什么内容

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3. 党员八不准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党员八不准的主要内容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扩展资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党员八不准主要内容

4. 公务员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准违反各项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班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准做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看娱乐片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无故不参会或安排他人代替开会;开会时不准违反会议纪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5. 公务员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准违反各项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班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准做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看娱乐片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无故不参会或安排他人代替开会;开会时不准违反会议纪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务员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6. 公务员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准违反各项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班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准做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看娱乐片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不准无故不参会或安排他人代替开会;开会时不准违反会议纪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7. 十八大提出的八不准内容是什么

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十八大提出的八不准内容是什么

8.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的“八不准”是什么?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实施与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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