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新规定车险

2024-05-04 03:45

1. 2020年保险新规定车险

"车险新规定是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开始的,那也就是说9月19日零时之前的车险按原规定,2020年9月19日零时之后按新规执行。主要就从各地的交通险和商业险来说:一、交强险整体来说主要两个地方的改动1、总保额从12.2万提升至20万同样,按相同比例调整了无责责任限额;2、新加区域浮动因子简单说就是根据交强险的综合赔付率水平,各地的浮动不同。整体来说全国一共分为A、B、C、B、E五类。根据出险次数和出险性质决定当年交强险浮动情况有以下类型。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A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B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C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D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和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E二、商业险商业险改动相对比较多,也更加复杂一些,可以说有四方面的优化1、优化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像以前需要单独购买的玻璃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盗抢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全部并入车损险,车主无需再纠结要不要买这些小险种了。2、三责险保额的提高第三者责任险从之前的5-500万提升至10-1000万。路上再也不怕豪车了,当然了,如果你上1000万的三责,估计保费也很贵哈~3、删除部分免责约定新规前有5-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有第三方免赔率、有超载加扣免赔率、不可抗自然灾害以前属于免责范围。新规后取消了事故责任免赔率,删除了自然灾害这种容易发生争议的免责条款。总的来说就是可以理赔的范围比新规前要大。4、新增了附加险比如轮胎单独损失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心,附加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其次就是大家熟悉的道路救援、换胎、送油、送检、换检标等服务类增值服务。其实呢,之前人保平安啊等大公司都有的。"

2020年保险新规定车险

2. 2020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

近期北京市发布了新的社保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不得再补交基本的养老金。具体为以下两类人员:
1、个人存档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此次发布的政策也规范了参保缴费政策,提高了社保缴纳意识,同时也迫使更多企业推进社保的合规性。
2、超龄人员: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劳动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如今这项规定也将要被淘汰。在7月份起,这类超龄人员也无法补交基本的养老保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起,你的社保将有大变化!了解一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7月将有这些新政策 医保社保、公积金也有变化

3. 2020年新保险法

 2020年新保险法的目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2020年新保险法较2019年保险法针对保险欺诈修订了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2020年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具体处罚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由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则可以判处缓刑,并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新保险法

4. 2020保险条款新规

法律分析: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 2020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

近期北京市发布了新的社保规定,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不得再补交基本的养老金。具体为以下两类人员:
1、个人存档人员: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此次发布的政策也规范了参保缴费政策,提高了社保缴纳意识,同时也迫使更多企业推进社保的合规性。
2、超龄人员: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劳动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如今这项规定也将要被淘汰。在7月份起,这类超龄人员也无法补交基本的养老保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起,你的社保将有大变化!了解一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7月将有这些新政策 医保社保、公积金也有变化

2020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

6. 2021年7月1号社保新政策

2021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为了规范参保缴费的政策,近期北京市发布了新的社保规定,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个人存档人员和超龄人员不得再补交基本的养老金。1、个人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详细的记录着我们的经历、学历、资历等方方面面,记载着我们的人生轨迹,一般会存放在所读的学校,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工作单位,而灵活的就业人员通常会把档案以个人的名义转交到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类人被称为个人存档人员。而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此次发布的政策也规范了参保缴费政策,提高了社保缴纳意识,同时也迫使更多企业推进社保的合规性。2、超龄人员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是在1992年10月之后才逐步的实行推广,那时很多人已经在国有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了很多年,在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之后,又没有及时的参保缴纳,导致无法享有养老待遇。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被国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且具有10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没有参保缴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劳动年龄,却无法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如今这项规定也将要被淘汰。在7月份起,这类超龄人员也无法补交基本的养老保险。7月新规:社保补缴新规7月新规:社保补缴新规,三种情况可以补缴社保,三种情况不可以补缴社保,快来看看你属于能交社保还是不能交社保。以下3种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第1种情况:补缴人员范围: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的时间: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第2种情况:补缴人员范围: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的时间: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第3种情况:补缴人员范围:《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时间: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当然,文件同时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以下3种情况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1、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2、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6月止不给补交社保2021年6月止不给补交社保是真的吗?是真的,所以,如果想要领取养老金的话,需要达到2个条件:一是社保缴纳满15年;二个必须达到退休年龄。补缴社保规定: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没有缴纳社保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不过,下面这3类人除外:1、本地户口,在1961年-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2、本地户口,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人员。3、本地城镇户口,曾经与过期、县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当然,并不是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一定能一次性缴纳,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保有年龄的规定。男性不能低于65周岁,女性不能大于60周岁。只有具备了以上的条件,才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社保。还有,对于社保断交不超过3个月的人,也是可以提出补缴社保的申请的。

7. 2020年车辆保险新规

"2020年9月19号的车险新规,我回答过了好几个,今天从意义的角度,跟大家聊聊~总体来说三方面啊,对于保险公司、行业还有车主都有不同的意义:一、车主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这个费率调整系数就包括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系数(最低0.65)、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等。也就是说主动权实际上还是在保险公司手里。保险公司会根据车主的出险频率、投保地区、甚至车辆本身的维修经济性来决定保费的折扣。明面上看确实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交强险最高都能打到5折了。主要的这次保险新规定加入了各种浮动因子,对于好几年没有出险的车主来说,保费越来越低是一定的事情。根据改革后成交的新车来看,一辆35万左右的新车,个人保费会比之前低100-3000元。二、对于汽车行业首先最受影响的应该是靠保险返佣来填补亏损或者靠返点拉高单车利润的品牌经销商。4S要求客户购买保险和绑定下一年的保险实际上就是要拿保险的返点钱。比如说我买了一台15万的车,在4S购买了人保保险,交强+商业保单总价7000元。实际上其中6000左右的商业险会有40%左右(不确定性)的返点,这个2400就是4S的利润。那么,如果新规后实际保单的保费就是4600左右~V~三、对于保险公司中国车险市场目前还是人保、平安、太平洋三足鼎立的态势,三家的市场份额在65%左右,新规前小公司还能依靠价格优势去分一杯羹,但新规后费率市场化造成赔付率上升、费用率压缩、承保盈利减少甚至出现承保亏损的情况,这对小保险公司来说是无法承担的。他们在自身的经营成本、渠道和服务上根本就不能和人保、平安、太平洋去抗衡,可能这次新规后会有一些变化吧。。。总的来说,这次保险宗改有三个宗旨:降保费、扩保额、提服务。有良好的驾驶习惯还是很重要的,提倡车主们都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2020年车辆保险新规

8. 2022年7月1日医保新规

从2022年7月1日起,医保能报销费用又有新增,涉及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以及日间病房治疗医保、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医保支付,扩大了医保支付范围。比如安徽省,新规将牙脱敏治疗、氟防龋治疗、洁治、口腔局部冲洗上药等15个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安徽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安徽省纳入医保报销的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将增加至293个,下一步将逐步减轻参保人口腔医疗费用的就医门槛。随着我国社保体系的不断发展,很多人在选择工作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就是是否在合适的时间内购买社保。社保已经成为保障居民权益的重要指标,如果按时缴纳社保,之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并且还可以获得其他的社会保险福利,因此缴纳社保也是很重要的一件事。2022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一)缴费基数1.在职人员我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如下:注:(1)“上年度社平工资”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6月为5825元;(2)“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本市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2年7月后为6397元,该数据后续将于每年年初统一公布。(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工资由本人按月如实申报。2.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达我市规定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随职工医保基数改变相应调整:(1)选择一次性缴足年限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时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选择继续按月缴费且原单位继续聘用的: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二)缴费费率因应缴费基数的调整,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同步作出调整,实际缴费费率调整前后对比如下: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不变,继续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征收,其中,个人承担0.9%,财政承担1.2%。02.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以下统一简称“基本险”)生效时间及对应年度限额作出调整:(一)待遇享受起止时间1.新参保人员: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险费用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2.中断缴费(含停保)的待遇享受: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险补缴手续,视同连续参保,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若中断超过3个月以上的,按新参保人员规定计算。(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随着待遇享受起止时间的调整,原参保缴费“满2个月不足1年”的连续参保限额享受期,调整为“满1个月不足1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