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24-05-10 00:40

1.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郑人豪

2012年12月29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原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4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5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6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7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取消,改为备案市民政局8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取消,改为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优秀农民工入户取消,改为备案市环境保护局12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13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14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15《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16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7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8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19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并入“取水许可”市农业局21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22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23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4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5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8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9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0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1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2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33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34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35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36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37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38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39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40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4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2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3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4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45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6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7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8《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49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50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5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有关文件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5部)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令第79号)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政府令第120号)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市政府令第144号)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和汕头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146号)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162号)二、决定废止的其他市政府文件(7件)

  (一)《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事项的通知》(汕府〔1999〕168号)

  (二)《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事项的通知》(汕府〔2000〕30号)

  (三)《关于公布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汕府〔2003〕232号)

  (四)《关于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汕府〔2007〕83号)

  (五)《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子项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0〕187号)

  (六)《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向濠江区下放第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1〕81号)

  (七)《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调整由濠江区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汕府办〔2012〕113号)

3.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71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18项)
  (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53项)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三、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9项)
  (一)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4项)
  (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三)转移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四、国务院第五批下放和省政府142号令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2项)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下放由区(县)实施的决定

一、抓好衔接落实,确保行政事项接得住。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到今年12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下放事项的交接工作。对授权或调整(市直部门派出机构除外)实施的事项,自授权或调整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机关承担,市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级事项下放后,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下放事项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二、注重监督指导,确保行政事项放得下。市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下放实施事项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省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省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下放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下放实施事项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的建议。三、创新服务方式,确保行政事项管得好。各区(县)要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目录所涉及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1: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

  2: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附件2	
  调整由区(县)实施的市级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处理决定备注1市委办公室
  (市档案局)对档案目标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工作委托各区(县)实施 2市教育局中职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和教材建设委托各区(县)实施 3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组织工作权限委托各区(县)实施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委托各区(县)实施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属事业单位首次人员聘用认定委托各区(县)实施 6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后的查验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7市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置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8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规划编制、报批                    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9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                       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0市自然资源局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报告评审、备案                      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1市自然资源局划拨用地改出让(含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限负责的工业用地、现代产业用地供地审核职权范围12市自然资源局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核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市属企业改制除外13市自然资源局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含应划留用地、流转、改变用途等)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4市自然资源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初审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5市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组件及初审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未列入BT范围的征而未用国有土地的管养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7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合并归宗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8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时限延期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 19市自然资源局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公示、公告具体工作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各区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20市自然资源局撤销预售款监管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1市自然资源局商品房预售备案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2市自然资源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增设或变更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3市自然资源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与签订监管协议授权濠江区实施;调整由其他区分局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4市自然资源局
  (市政府审批)“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批授权由金平区、龙湖区政府实施 25市交通运输局辖区内二级及以上道路客运站场级别验收初审授权各区(县)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26市交通运输局辖区内三级及以下道路客运站场级别验收授权各区(县)实施(金平区、龙湖区除外)

5.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

  (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职权与责任相一致,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等原则;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命令”、“公告”、“通知”、“决定”或者“通告”等;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第八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应当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对有法律依据或者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行政机关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专人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规定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工作部门负责提请。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拟生效日期的25个工作日前,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修正)

6.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备案、评估、清理、解释、汇编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机构确需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一)针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考核、责任追究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规范;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摘录、汇编;
  (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
  (五)应急预案、便民通告、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和公告;
  (六)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八)涉密文件以及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等原则;
  (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一致,无地方保护规定,与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五)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机构编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命令”、“公告”、“通知”、“决定”或者“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内容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四)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推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为规范性文件的查询、清理和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7.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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