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内容点评

2024-05-04 20:22

1.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内容点评

证券发行人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证券发行人募集股份时,必须制作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发行人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发行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情况、主要法律诉讼等,以帮助证券发行人经济地获得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也可以协助投资者便利地阅读证券发行信息。2、发行人应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发行人要借助各种中介机构,实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发行文件通常由如律师或会计师协助准备,通过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审慎调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为了保证公开原则的贯彻和实现,在缺乏证券监管机构实质性监控的条件下,重要手段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承担较高程度的法律责任,以督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内容点评

2.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比较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3.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1、审核内容的不同:注册制所审核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文件形式,对于公司的质量并不关心。核准制审核的是公司的实质,对于公司的发行条件比较注重;2、成本:注册制度的成本相对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注册制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3、审核机构的不同:注册制的审核机构以中介机构为主,核准制的审核机构以政府为主。拓展资料: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把关,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不仅要充分公开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达到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经由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才可取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资格,以禁止质量不良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实质审核”的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依法将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并制作成为法律文件,并交至证券管理机构,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查。证券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证券管理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见,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更快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股市的发展有什么影响?1、注册制改革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质量问题参差不齐,会给股市来带更大压力,这将对投资者切身利益产生影响。2、创业板股票波动幅度将加大(单日最大波动幅度将由10%放宽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将更加活跃,券商、创投公司等将受益于改革制度红利。3、注册制的施行将降低小微类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极高成长性但在公司起步阶段、上升阶段无法稳定持续盈利的企业直接受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更多小微类和创新型高成长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4.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1、审核内容的不同:注册制所审核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文件形式,对于公司的质量并不关心。核准制审核的是公司的实质,对于公司的发行条件比较注重;2、成本:注册制度的成本相对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注册制所需要的时间也更短;3、审核机构的不同:注册制的审核机构以中介机构为主,核准制的审核机构以政府为主。拓展资料: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的发行由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把关,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不仅要充分公开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而且要达到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经由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才可取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资格,以禁止质量不良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这也是一种“实质审核”的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依法将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并制作成为法律文件,并交至证券管理机构,由证券管理机构审查。证券管理机构只负责审查上市发行证券的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中,证券管理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核”。由此可见,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下,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更快速。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股市的发展有什么影响?1、注册制改革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的质量问题参差不齐,会给股市来带更大压力,这将对投资者切身利益产生影响。2、创业板股票波动幅度将加大(单日最大波动幅度将由10%放宽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将更加活跃,券商、创投公司等将受益于改革制度红利。3、注册制的施行将降低小微类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极高成长性但在公司起步阶段、上升阶段无法稳定持续盈利的企业直接受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更多小微类和创新型高成长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5.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概况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在一段时间内,在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其中,美国证券法是采取发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属于某个公司的人或实体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出售时,这些证券的潜在购买方应获得有关的财务资料及有关该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们能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一个公司上市,无须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联邦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论它有多大或多小,无论它是否盈利,不论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资料,当然,还要有一旦获得此种资料便要购买它的股份的人。简言之,在美国是市场而不是管理者决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上市” 。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概况

6.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兼注册制

在以上2种制度的基础上,演绎出注册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属于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后,变成了注册制兼核准制。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该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该法第22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可见,台湾的证券发行或采取注册制,或采取核准制,具体问题采用什么制度,由主管机关决定。

7.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介绍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介绍

8. 简述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关国家、地区依据其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以及法律背景、文化传统不同,对股票发行监管主要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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