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问题

2024-05-17 07:52

1.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问题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问题

2.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1,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2,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3,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4,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法律分析: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来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缴纳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缴纳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

4.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

法律分析: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来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缴纳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缴纳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一、正面回答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上破产但不申请破产的。3.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二、分析详情认缴出资即股东出资,指的是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是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应该缴纳的注册资金,由企业股东认缴,约定在出资期限内,需要缴纳完毕的出资额。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认缴出资到期未交会受到什么惩罚?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会处罚款,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果被工商局抽查到,企业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以后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带来很严重的影响。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6.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一般是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来缴纳。股东可以用货币缴纳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来缴纳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公司法对出资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出资有下列规定:
1、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一般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出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直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时候需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1、企业破产时可加速到期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解散清算时可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债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与《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结果完全相同。这就是比照破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民二庭法官的观点就是,债权人在此情形下,可主张相关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若能够举证证明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相关担保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该股东就可以此来抗辩,要求先行执行债务人、担保人等第一顺位人的财产,得以免除其义务。该制度的设计,使得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监督机制,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如何举证证明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观点是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可认定破产原因是上述两种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第4条对该两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认定。
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三种情形可以认定。债权债务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关于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可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是否足以偿付全部负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其他情形。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8. 认缴出资时间未到,能不能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不可以,此事股东并没有违约。《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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