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老年人该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

2024-05-05 21:59

1.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老年人该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提醒公民警惕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近年来,老人人群已经成为了非法集资受害的重点人群。老年人由于信息蔽塞,对真假信息分辨不清,警惕性也不高,所以说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重点关注的人群。
老年人要想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首先需要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现在的老年人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不高,所以很容易就轻信旁人,落入了非法集资的套路,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其次,要针老年人加大防骗宣传。针对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社区和街道要加强防骗反骗的宣传,让广大老年人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方手段和目的,避免他们上当受骗;最后,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国家要针对非法集资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更要从严处罚,坚决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现在的很多老年人自身的防范意识不高,对于一些诈骗信心缺乏分辨能力,所以说很容易就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要想让他们避免成为受害者,就需要提高他们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加大防骗宣传。针对老年人容易成为非法集资受害人群这一现象,社区和居委会、派出所都要加大对老年人的防骗宣传,让广大老年人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怎么样避免非法集资,这样才能避免老年人成为受害者。
三、加大打击力度。国家也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通过各种手段来对非法集资进行打击,尤其是要对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从严处罚,从而减少非法集资给老年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老年人该如何避免成为受害者?

2.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老年人该警惕什么?

现在的一些诈骗,除了针对于年轻人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外,还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诈骗,所以家里有老年人的一定要提醒家里面的老人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他人,特别是关于财产方面。

一、4个部门的联合声明。2021年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四部门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指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二、老人应该警惕些什么?那么老年人应该警惕些什么呢?首先就是不要轻易相信周边人的宣传,因为很多的诈骗分子都是通过一个老人向其他老人宣传这样来进行诈骗的,所以即使是身边非常亲近的小伙伴,也是不能够相信的。其次是不要贪图一些票便宜,因为有一些诈骗分子,他们就是通过送一些食物或者是小礼品、保健品等等,对老年人实行诈骗。最后就是老年人千万不要抱着减轻子女负担的想法,进行一些投资理财,因为这些人可能看你是老年人,所以会故意欺骗你,把你的钱骗走。

三、如何防止老人被骗?那么该如何防止老人被骗呢?首先就是子女一定要多陪伴老人,因为有些老人就是因为缺乏陪伴,所以才会因为陌生人说了几句贴心的话就上当受骗。这就是年轻人应该学会帮助老人理财,因为有一些老人他们是因为害怕增加子女的负担,所以才会进行一些理财,从而上当受骗,所以子女可以主动帮父母理财,这样可以减少老年人被骗的风险。

3. 非法集资老年人如何防范?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老年人遇到非法集资情形,一定要擦亮双眼,积极防范,如遇以下情形要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1、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2、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3、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谨慎投资严防陷阱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综上所述,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受骗上当造成法律不予保护的严重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老年人如何防范?

4. 当前,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有哪些?

当前,很多骗子打着非法集资的名义来进行行骗,尤其是在养老领域的表现更为明显。一些机构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的名义,以高利息和高回报作为诱饵,实施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终欺骗很受害者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请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一、提供养老服务的非法集资。首先说第一种方式,就是说自己可以提供养老服务,比如说是一些机构提供一些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的承诺服务,忽悠人们说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保留床位,但是办理这种贵宾卡会员卡的时候,就会向会员收取高额的会员费,保证金,或者忽悠人们进行会员卡充值。

二、投资养老项目的非法集资。随着现在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重,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养老的项目,所以骗子们就从这合理开始着手了,首先打着企业的名义,说需要投资,加盟,或者是入股养生基地,所以就开始虚假的销售,忽悠人们购买养老公寓的使用权,而且提供虚假承诺,说可以返本销售,可以售后返租,可以约定回购,还可以保证高额的利息等等进行非法集资。

三、销售老年产品和以房养老。还有一种是销售一些虚假的商品,或者不是以商品销售为目的,说是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免费的专家会诊,等等来诱惑老年人上当受骗。还有一些说是以房养老的模式,通过借贷,抵押,或者担保协议,让老人抵押房屋,投资他们虚假的理财产品。希望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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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贷款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3、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fan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一、非法集资诈骗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二、非法集资的定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6. 防范非法集资:老年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不法分子看中老年人风险意识不强,容易受到怂恿鼓动的特点,抓住他们追求健康的心理,以高回报为诱惑,以投资、保健、旅游、环保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引诱老年人参与其所谓的投资活动,然后卷款而逃。
  因此,当老年人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建议老年人可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放在正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或保险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7. 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 非法集资陷阱

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建议老年朋友应将积蓄、闲余资金主要以定期、活期存款形式放在正规商业银行,也可以适当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通过利息、理财收益保值增值,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 非法集资陷阱

8. 养老服务非法集资怎么办

一、养老服务非法集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主要类型
1.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养老服务领域主要隐患及监管问题
1.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例如部分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高额押金或会费,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承诺为前提,属于商业赊销性质,与非法集资虽有明显区别,不宜将此类业务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也有较大隐患,如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
2.老年人金融知识欠缺,容易被引诱受骗。多数老年人对金融知识不了解,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鉴别力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以“养老”、“投资”等名义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3.各部门监管合力有待形成。一些养老投资或收费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协调监管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并不开展以集中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不属于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其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很难发现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