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

2024-05-06 19:58

1. 股息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2013年1月1日之前,股息红利税的实际税负为10%。新政实施后,对一年以上的长线投资者,红利税减半征收,税负为5%;对一月以内短期买卖的投资者加倍征收。   2015年9月中,12366纳税服务热线搜集了部分纳税人热点问题解答: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税的差别化征收

2. 股票红利税的问题


3. 红股的纳税观点

红股纳税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是无可争辩的。而对红股纳税的合理性认识,以及今后应如何修订完善有关税法规定,存在不同意见,则是需要探讨的。对红股纳税的不同意见中,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目前以股票面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中还让了“大利”给投资者,毕竟除权后上市流通的红股市值远超过面值;另一种认为,股份公司送红股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得到什么,他们的财富也没有实实在在的增加。 观点认为以红股的市场价值远大于纳税计算基数,即计税所得额每股1元的红股,它的市价一般可以高达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所以应税所得额明显缩小,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大大的少收了。如果把红股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考察对象,从其计税基数与实际市价水平的价值差异对比分析,是有其道理的。但是,如果从与红股相关的“存量资产”——原含权股票的价值量(或市场价格)在受红股影响所发生的变化加以综合分析,这种思路就难以成立了。因为红股每股1元的基价(也即计税基数)变现升值,它主要是以原合权股票的“折价损失”为代价的。在股票除权后股价不发生填权或贴权的“平价”行情时(现实中三种市场情况都存在),红股变现总收益刚好等于原含权股票除权后的市价损失额。假设某上市公司当年于股权登记日每10股送红股5股,面值5元,按20%比例税率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1元。当股票除权后上市交易,如果市价水平在除权前后未变化,在除权前的股价为每股15元,则经除权后的股价是10元。原股东拥有每1股合权股,连同股利分配所得的0.5股红股共1.5股,于除权后一起出卖可得15元,其中红股所得5元。这和原含权股股东于股权登记日的1股售价15元是等值的。由此可以看出,红股出售所得包括每股面值1元和增值4元共5元的收益,是原含权股每股由15元折价降为10元的“价值损失”转移而来。作为原含权股拥有者,它所得红股按面值每股一元计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分配现金股利一元,两者税负水平相等。如上例将送红股变换为派现金,即“10股派现金5元”,两种股利分配方案,都是从可分配股利中“分掉”5元(每10股),个人股东所交纳个人所得税额和除权前后将股票变现的收益水平完全相同。这说明用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案时,以股票面值每股一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让大利给个人股东”的税收流失或税基缩小等问题。 观点认为送红股只是对股东权益的稀释,投资者并没有得到什么收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不充分。从投资个体的现金收益(现金流入)来看,送红股没有增加股东个体的现金收入;从直观形式上看,送红股前后的股票投资的金融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因为送红股后,只是在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总量内部不同项目之间的数字增减变化,将实行分配的利润即“未分配利润”(或利润积累的盈余公积金)减少,而相应地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从投资者拥有权益的实质内容上去分析,送红股的股利分配方法,一方面减少了“未分配利润”,另一方面等量地(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另行交纳)增加“实收资本”的金额。这相当于股份公司将送红股的分配利润改以派现金股利形式,之后随即进行配股,两者结果是一样的。如本文的上例,若将每10股送5股(分配股利为5元)改为派现金5元,同时实施“10配2转3、配股价为2.5元”的分红配股方案。结果是:个人股东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元,增加股份数50%;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数和“实收资本”每10股增加5股(5元),相应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5元;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发生数在收到配股款后增加3元,转增股本时又减少 3元,累计数余额不变。送红股、配股以及转增股本的区别。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时,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发行新股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配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寻股东的分红。而转增股本则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长率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可见,送红股方案与先派现金股利并等量(金额)配转股的有关各方经济结果相同。认为送红股股东“没有得到什么”而不应交税,欠缺说服力。另外,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股本(实收资本)是由业主投入的资本金,如果业主结业清算等,其回收属于投资返还,不作为投资收益,当然也不计入应税所得额。从终极的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盈余积累,如果结业清算分配退还给股东,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是需依法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通过送红股增加了股本,公司结业清算,属“股本返还”则无需交纳所得税。从以上所分析的角度讲,送红股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它是需要依法以20%比例税率计交个人所得税的。现在的问题是,送红股作为一种投资利润的再投资,在送股将盈利变为股本再投资时交税,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功能要求和有利于国家目前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这是红股纳税合理性问题值得研究的一个方面。

红股的纳税观点

4.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法律分析: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6.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你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7.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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