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24-05-16 16:07

1. 浅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相信大家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定不陌生,因为其覆盖面非常广。但是仍有不少人对其一知半解,下面就来带大家一起简单了解一下。
什么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医疗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对象的要求不高,只要符合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未成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报销范围很广,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费、手术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各种检查费用等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及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是由个人进行缴纳,一年一缴,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有条件的家庭我建议,可以适当的购买一些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因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有最低起付险和最高保障额度的限制,只能起到最基本的保障,而在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的今天,显然是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对社保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浅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当前居民医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居民医保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非从业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作为一项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初,一切都处于探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地对制度进行探索完善。  (一)城镇居民的界定范围模糊,边缘群体被忽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户籍制度改革,社会流动日益频繁,使得城乡居民的构成较为复杂,难以区分,城镇居民的身份难以界定。  而居民医保制度中对参保对象城镇非从业人员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容易遗漏一些群体。例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特点是流动性较强,无固定岗位,收入不稳定,常常在失业和从业状态中徘徊,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主要覆盖范围是用工单位的正式从业人员,而居民医保又未做详细规定,这样就造成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障网基本不存在,他们几乎游离在医疗保险体系之外,其中尤以农民工群体的医疗保障缺失情况最为严重。  (二)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较低目前,我国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是以县级、市级统筹为主。这样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特别是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统筹模式,更是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易造成各县级统筹区各自为政,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  所谓的居民医保县级统筹,是指各县级统筹区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医保基金的管理运行。县级统筹引发的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同城不同待遇现象的出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地区的县级统筹区规定的参保条件不一致,二是同地区的医疗待遇有所差异。参保条件不一致是指同一个城市的各县级统筹区在确定参保范围时,有的是按户籍所在地参保,有的是按居住地参保,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使得一些人以双重身份参保。医疗待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门诊补助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门诊个人账户配置状况、金额以及使用方式在县级统筹区各有不同,这是产生门诊待遇差别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讲,同一座城市各县级统筹区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相同的,不同的是各统筹区医疗管理手段上存在差异,例如自主指定首诊医院、惠民医院等,导致产生不同的住院门槛费,报销比例也就有了差异。  此外,县级统筹模式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比较困难。由于医疗保险管理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县区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参保居民若在异地看病,就需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垫付,如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异地治疗的,还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移。在县级统筹模式下,异地就医程序的复杂繁琐,将给参保居民的就医诊疗带来诸多不便。  (三)制度运行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未实现有效衔接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虽然这四种制度是根据不同人群设计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交叉,而制度的分割运行使得各险种政策不一,筹资水平和享受待遇呈现差异,彼此间缺乏有效衔接,参保者在区域间正常流动与医保管理之间产生矛盾。目前,由于人员社会流动性越来越大,人们工作岗位的变动也越来越越频繁,一部分人的身份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多种变化。可是这四项保障制度分属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三个部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使得一个人因身份改变而想继续使用同一个账户参加其它医保几乎是不可能的。  (四)制度运行的抗风险能力有限居民医保的主要参保群体是学生、少年儿童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因此,其覆盖对象普遍存在!四多一少.的状况,即:老、幼、病、弱多,低收入和无收入者多,零星闲散人员多,文化素质偏低者多,而人口基数和参保人数却相对较少。这种“四多一少”的状况反映出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最大特点就是这个群体主要是城镇的社会弱势困难群体。这部分群体大多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这就决定了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也较低。而这部分群体又属于疾病的高发、多发群体,因此,其医疗费用的支出也较高。此外,由于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且其待遇享受模式是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模式,这就导致人们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有病续保,无病断保。人口基数和参保人数较少,筹资水平较低,费用支出高,最终导致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支撑能力较弱。  (五)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社区卫生服务是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成本低、效果好的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是城镇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最佳途径。因此,居民医保制度也从制度上加大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鼓励参保居民!小病进社区,大病上医院.。例如..安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  然而,现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能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还非常有限,配备的医生的专业性还不强,距!全科.服务还有较大的差距,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人们进社区就医诊疗的意愿,造成参保居民不论大小病都进大医院的局面。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是面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一项保险制度。它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其基金筹集是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介绍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4〕73号)文精神,从2012年起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7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一、参保缴费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一般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具体办理时间见参保所属地各县(市、区) 社保 局、村(居)委会公告。
 
   (二)缴费对象
 
   1.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2.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3.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缴费方式
 
   1.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
 
   2.新生儿中途缴费。在非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凭出生证到父母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其参保前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出生后超过3个月参保的,参保前因病住院的费用自理。
 
   3.学生缴费。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4.除新生儿及上述情况学生缴费外,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非缴费期不能补缴。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
 
   5.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途转换险种的,必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度城乡居民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最高支付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最高支付18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2.肇庆市市内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级别详见有关人社部门公布的信息。
 
   3.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4.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4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5.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除急诊抢救外),不列入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待遇支付标准 
     
  医疗机构级别 
   
  标准 
   
  医保支付限额 7 万元以下部分 
   
  保险支付限额 7-25 万元部分 
     
  肇庆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 
   
  肇庆市市外属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 
   
  起付 
 
  标准 
   
  200元 
   
  300元 
   
  300元 
   
  -- 
     
  支付 
 
  比例 
   
  90% 
   
  85% 
   
  80% 
   
  90% 
     
  二级 
   
  起付 
 
  标准 
   
  500元 
   
  750元 
   
  750元 
   
  -- 
     
  支付 
 
  比例 
   
  75% 
   
  70% 
   
  65% 
   
  90% 
     
  三级 
   
  起付 
 
  标准 
   
  800元 
   
  1200元 
   
  1200元 
   
  -- 
     
  支付 
 
  比例 
   
  60% 
   
  55% 
   
  50% 
   
  90% 
     
   报销额计算:实际报销费用=(医疗总费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自付费用-起付标准费用)×各级支付比例。
 (二)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标准
   1.登记备案。到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特定病种门诊申请表》,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两张和病历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社保局居民医保窗口办理。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在肇庆市范围内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和精神病专业防治机构或肇庆市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我市规定的特定门诊病种,发生符合《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和《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特定门诊项目相应专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序号 
   
  病种 
   
  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 
 
  支付比例 
   
  月支付 
 
  限额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恶性肿瘤 
 
 
   
  90% 
   
  75% 
   
  60%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2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年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3 
   
  高血压病( Ⅱ 期以上含 Ⅱ 期) 
   
  110 
   
  限药费 
     
  4 
   
  糖尿病 
   
  110 
   
  限药费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10 
   
  限药费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110 
   
  限药费 
     
  7 
   
  精神障碍性病症 
   
  130 
   
  限药费 
     
  8 
   
  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 Ⅲ 级以上) 
   
  110 
   
  限药费 
     
  9 
   
  癫痫经常性发作 
   
  110 
   
  限药费 
     
  10 
   
  肾病综合症(原发性) 
   
  110 
   
  限药费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 
       
  12 
   
  重型 β 地中海贫血 
   
  3000 
       
  13 
   
  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含肾脏和肝脏) 
   
  4000 
       
  14 
   
  血友病 
   
  3000 
       
  15 
   
  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治疗 
   
  3000 
       
  16 
   
  肺结核(活动期) 
   
  800 
       
  17 
   
  慢性骨髓纤维化 
         
  年度不超最高支付比例 
       
   支付说明: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在我市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次数不限。
 
   2.在我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疾控中心进行二类疫苗[包括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接种,疫苗费用按30%报销。
 
   3.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采用中医药非手术治疗四肢骨折的,办理备案审批后每例补偿200元。
 
   4.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四)儿童大病待遇标准
 
   1.儿童大病保障人群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城乡儿童。
 
   2.保障的病种为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种,具体为以下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狭窄。
 
   3.实行定点医院救治,且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病种各有对应的就医费用限额标准,限额内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支付70%,民政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个人负担10%。
 
   4.就医前需要到社保局先办理儿童大病备案审批手续,详情请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2015,希望你能了解到更多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识,更多内容,请点击相关栏目查看,谢谢!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4年的320元。2015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2015年,强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这么做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管理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基金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做好基金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方法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复合付费方法,切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明确基金监管职责,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强化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和服务;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安全;逐步形成支持城乡联动和跨地区协作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各地还要主动稳妥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

7.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参保患者出院后,需在每月1日前将住院费用收据、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医院医保科盖章)、出院小结、出院证、住院医疗费用明细(一日清单)、医保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区,进行相关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各个社区将相关材料及表册上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每月的5日到10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审核相关票据,核算报销金额;之后每月的12日—15日,区医疗保险办事处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次月上旬,区医保办事处支付报销费用。参保患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医保办领取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一)申报结算资料住院结帐发票并盖章;医疗保险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并盖章;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并盖章;出院记录并盖章;手续完备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二)结算如果参保人是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可以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社保中心结算报销。需要注意的是每月28日至月底暂停报销,次月1日起恢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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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8.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一、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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