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2024-05-07 02:10

1.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x0d\x0a(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x0d\x0a(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x0d\x0a(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2.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x0d\x0a(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x0d\x0a(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x0d\x0a(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3. 根据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根据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4.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拓展资料:商业银行法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5.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商业银行\x0d\x0a(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x0d\x0a(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x0d\x0a(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6.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7.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第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修正)

8.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综合措施是( )。

B
答案解析:
[解析]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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