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5 19:54

1.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科技管理;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八类。不同类别完成的同一成果可合并授奖。第三条 申请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完成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组织联合申报,申报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尚需同时缴纳评审费100元,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2.审查: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后列奖的成果,均由科技局归口提交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航空行业评审组进行审定。航空行业评审组的权限:审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审查推荐航空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奖。该组部内成员审批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第四条 申报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需经过部级鉴定(或审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它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立见解,应对航空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并经必要的试验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审定,审定形式可采取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部性专业技术会议,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同行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皆可,但均须获得书面的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指在气动、强度、控制、加工、机载设备及各系统等方面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是经过多种有代表性例题考核、型号实例试算,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行态,方可进行鉴定。
  3.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物,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其效果良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方可进行鉴定。
  4.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生产中应用一年以上,由基层组织本单位的有关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6.科技情报成果的评荐:凡在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订规划或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规划、计划实施效果。凡服务性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情报效果证明及情报对课题关键技术提供情况的报告。
  7.科技管理成果的评荐:必须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与此相当的部外单位的推荐意见(其内容包括该项成果的水平,它的独到处,现在已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第五条 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附后)。
  2.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检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他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尚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当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经初审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所需文件份数,可由部成果办负责复印补足,其经费事后与基层结算。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2. 航空工业部发明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专用发明奖励项目申报、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创造发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申报。
  1.由完成发明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部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由主要完成单位进行申报。
  2.申请发明奖需交纳评审费100元,作为评审活动经费。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3.申请发明奖是发明单位(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发明奖的权利归发明人。
  4.航空专业发明申请文件:
  ①发明申报书(含发明人情况表,格式附后)
  ②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③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
  ④专利检索报告
  ⑤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⑥能说明该发明成果的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向国家申请时再按上级规定补足份数(可由部成果办复印,费用事后与基层结算)。第三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采取逐级审查的办法。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同时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部成果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报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第四条 航空专业发明成果的审批。
  1.根据国防科工委〔1983〕综字第1519号文通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下设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由航空工业部和空军组成)。其权限:核批航空专业三、四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核准;审查推荐航空专业一、二等发明奖励项目,并报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核批。
  2.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能进行审批。审批每项发明成果奖必须有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含本人委托的代表或书面意见)方能生效。第五条 申请民用发明成果奖的项目,由部成果办初审,经部成果处审核,提出意见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国家科委参加评选。第六条 部外单位申请航空专业发明奖的项目,同部属单位一样处理。第七条 申请发明奖项目的答复。
  1.已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见报,见报后三个月内如无争议即行授奖。其发明证书、奖章、奖金统由部转发,有关问题由部成果处答复。
  2.经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发明评选委员会和航空专业发明评选组审批,对缓批、缓奖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处答复。
  3.经初审和实质审查,对缓评和驳回的发明申请由部成果办答复。第八条 发明成果见报三个月内有异议者,异议人必须提出充分的异议证据,否则视为异议无效。发明发生争议及发明人申诉均由部成果处负责处理。第九条 专利检索,是判断该申请是否具备发明条件的重要环节。要做到认真细致、查全查准。
  1.根据该发明申请的权项,确定检索专业领域、国别和年代。
  2.主要检索拥有雷用技术的先进国家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科技出版物。对雷同技术的分析,必须实事求是,论证充分。
  3.首次检索由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可派专人自行检索或委托其他部门检索,也可委托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4.根据初审、实质审查和审批中提出的问题,需要进行二次检索时,可由部成果办代为检索。
  5.委托检索的费用由发明申请单位直接支付。代为检索费用(含代检服务费)由发明申请单位向部成果办结算。第十条 对发明项目的技术鉴定,应及时按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发明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航空专业自然科学成果的申报、审批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3.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科技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水平,特成立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部科技委)。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部党组和部长关于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决策的助手和参谋机构;是部领导联系科技人员的桥梁。第三条 部科技委的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航空工业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积极探索并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订并审议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人才培养、智力开发和智力引进规划、重大民品开发规划;
  (三)参与研究并审议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研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四)审定部级、推荐国家级奖励的科技成果;
  (五)参与评审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对部属公司、厂、所科技委实行业务指导;
  (七)受部长委托,对重大科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四条 航空科技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重大预研课题、新机型号方案、重大科技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在提交部党组决策前,应经部科技委研究和讨论,提出决策的建议。第五条 部科技委的年度工作计划,报部长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部科技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兼)。常务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七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由部聘请部内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八条 部科技委按专业任务设若干专业组和研究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正副组长由委员担任,均由部聘任。第九条 专业组由部科技委有关委员和专业组成员组成。专业组成员和专业秘书由部科技委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第十条 专业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战略和技术发展方向;讨论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对本专业的重大预研课题进行督促指导;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评审推荐本专业的重大科技成果。
  各专业组应加强横向联系,并开展跨专业的专题活动。第十一条 部科技委的会议分专业组会议、常务办公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三种。
  (一)专业组会议,是基本的活动形式,除分工主管的常务委员、委员、专业组成员参加外,可邀请部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也可根据需要,召开部分委员、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专业组活动,按年度计划进行,尽可能与有关司局结合。临时开会由组长、副组长商定,并报部科技委批准。必要时,也可召开专业组联席会议。
  (二)常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部科技委的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专业组的重大建议、日常工作及其它科技问题。必要时,召开常务办公扩大会议。
  (三)全体委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航空工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重大决策建议。第十二条 部各有关厅、司、局、办是科技委的办事机构,科技局是主要办事机构,承办有关业务工作。科技委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科技委的日常工作。技术经济研究所(六二○所)、科技情报研究所(六二八所)是部科技委的依托单位。第十三条 部科技委的活动经费,根据需要由部逐年拨给。第十四条 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任务和工作条件:
  (一)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应经常对航空工业、本专业的重大科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集体或以个人的形式向部科技委提交供领导决策的建议书。
  (二)为充分发挥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的作用,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他们阅读部企事业领导干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文件和有关航空科技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部颁发的科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经济、科技体制改革文件,有关科研动态和新品研制进展情况,本单位的科技年度计划、发展规划等,并保证他们参加部科技委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部科技委委托六二八所、三○一所,按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专业特长直接寄送有关国内外航空科技情报资料、考察报告及综合性科技资料等,并提供借阅和复制资料的方便。
  (四)部科技委委员、特邀委员、专业组成员在参加科技活动中,所在和所到单位,应在工作上给予保证和生活上给予方便。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4. 航空工业部研究所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一、 航空工业部研究所是从事航空科学技术研究的基层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应用航空科学的先进理论,进行预先研究和研制先进的航空产品;同时注意将航空军用技术向民用转移。出成果、出人才。二、 航空工业振兴必须依靠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科技工作要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为航空工业现代化服务,要把促进航空工业的振兴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着重进行新机研制和新机发展中关键技术以及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课题的研究。三、 研究所要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所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第二章 所 党 委四、 所党委是全所统一领导的核心。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
2.本所科研、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3.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问题;
4.中层干部和申请上级审批的研究所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和考核;保卫、保密和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5.思想政治工作;
6.党委、支部和党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7.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问题,向本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9.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五、 所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已决定的问题都要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六、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政组织要分开,党委书记一般不兼所长,所长一般也不要兼任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会中行政领导干部不宜太多。党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不包揽行政领导工作。七、 党委要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责任制,支持所长对行政科研工作统一指挥、全面负责,教育干部和职工服从所长的指挥。八、 党委书记和所长是研究所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对搞好全所的工作和领导班子的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工作中要互相通气、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密切配合。
  研究所对国家做出显著贡献,对党委书记、所长等主要领导人应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奖励;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损失,要区别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其应负的责任。九、 所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党委书记应由党性强,有较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党的领导工作经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文化水平,热心科研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的同志担任。
  党委书记负责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开好党委会,组织决议的贯彻和检查决议执行的情况;
2.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研究所中贯彻执行,并采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上级下达的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3.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团结;
4.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5.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行政指挥系统和以总工程师(总设计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系统行使职权;
6.协助好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7.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党委副书记要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并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日常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十、 党委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的领导,选拔、配备好工、团干部,了解、研究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工、团组织的作用。第三章 所长、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十一、 所长是研究所科研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所的科研行政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主管机关的指令、决定和所党委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以科研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2.组织拟定下列问题的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报请上级批准:(1)全所专业发展方向、任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试验、试制手段的建设计划,财务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人才培养、评定技术业务职称,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
(2)机构变动,重要管理制度的改革;
(3)副所长、正、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人选,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研究室和车间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4)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决定的其他问题。
3.主持所务会议,领导和协调各副所长、总工程师的工作。
4.组织审定奖金和科研成果奖的分配方案。
5.领导和组织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工作,合理使用科研、事业经费,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力争以最小的支出(人力、资金和器材、设备),取得最大的效益(成果和人才)。
6.领导和组织全所对国外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科研生产中的管理工作。7.对全所科技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培训、晋升、调配、使用及奖惩等人事工作实行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职工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罚。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有权晋级,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
8.代表研究所对外进行业务联系和签订科研经济合同,履行研究所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9.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党委汇报工作,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向全所职工进行总结和布置工作。
10.经常组织研究职工生活福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全所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党委对科研行政工作的决议,由所长组织行使统一指挥权。所长对党委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及时作出裁决。

5.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空科学技术情报工作,适应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事业。航空科技情报工作是航空科学技术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中起着“耳目”、“尖兵”、“参谋”作用。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情报的作用,是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第三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贯彻航空工业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民用移植和交流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各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为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调整、改革,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的情报工作体系。第二章 体系、机构、职责第五条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由部科学技术局、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各情报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技术情报网和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组成。
  航空科技情报工作体系是国防科技情报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部科学技术局主管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制航空科技情报工作的各种法规;
  2.拟制全部的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各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
  4.疏通渠道,开辟非订购科技文献来源;
  5.组织科技情报技术开发工作和重大科技情报活动;
  6.管理科技情报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7.管理科技声像工作;
  8.组织重大和重要科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
  9.统筹规划科技情报队伍的建设。第七条 公司(基地)的科技部门主管全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制科技情报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在职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情报工作经验的交流及其他情报活动;
  4.负责本公司(基地)的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5.对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实行工作指导、检查和协调。第八条 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部的综合性情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系统搜集、整理与航空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含声像资料),建立完整的检索和报道系统,面向全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情报服务;
  2.为部制订方针政策、编制规划计划、实现科学管理、部署科研生产等提供综合性情报,并为配合全部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提出国内外专题情报;
  3.组织编辑出版检索类、报道类、研究类科技情报刊物、科技文献以及手册类工具书;
  4.负责《中国航空科技文献》(简称HK报告系列)的组织、编辑、出版、交流和上报;
  5.负责重大航空科技影片、录像片的制做、译制和发行工作;
  6.开展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现代化的应用和研究;
  7.对专业科技情报中心、基层科技情报机构和技术情报网实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8.组织基层科技情报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
  9.开展科技情报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九条 基层科技情报机构的主要业务工作是:
  一、研究、设计所(院)情报室
  1.对本单位专业范围的国内外科技文献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系统跟踪、积累与本单位专业有关的国内外基本情况,为领导部门制订科研规划、改进科研管理提供国内外发展水平、方向、趋势等决策性情报;
  4.为重点科研项目的方案论证、科研攻关、成果鉴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等提供情报;
  5.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7.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8.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9.积极参加情报网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二、工厂情报科(室)
  1.针对本厂科研、生产的需要,归口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厂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紧密围绕本厂的任务、发展方向、科研课题、技术攻关与改造、技术引进、民品生产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等开展专题情报调研和咨询服务;
  4.负责本厂的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厂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厂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归口管理声像工作,并提供声像资料服务;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厂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三、院、校情报科(室)
  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搜集、整理、管理国内外科技文献,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献服务;
  2.按部的统一检索系统完善本单位的馆藏文献检索系统;
  3.组织开展科技情报研究,掌握有关学科的科技水平动态,预测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科研论证和科研攻关等专题研究提供情报服务;
  4.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系列的建立和管理,并向《中国航空科技文献》择优推荐;
  5.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资料的编辑和出版报道工作,并组织科技资料的翻译;
  6.负责本单位科技情报成果的汇集、审查和申报工作;
  7.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情报概论和情报检索等课程;
  8.积极参加情报网的活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科技情报活动。

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6. 航空工业部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维护航空工业产权,加强我部专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航空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的(84)国专发计字130号文《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机构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国专发综字(1986)第257号《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部所属单位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和生产,开发专利项目,扩大专利效果,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第四条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专利工作的开展情况要作为考核企事业工作状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因不重视专利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进入先进行列。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五条 航空工业部专利管理机关设在科技局(科研管理成果专利处),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部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部专利工作,对部属单位专利工作进行指导;
  2.管理部内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参与技术引进中的有关专利工作;
  3.领导部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对部内其他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4.管理部和部属专利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调处部属单位的专利纠纷;
  7.组织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监督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工作;
  8.会同部保密委员会,对部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的项目,进行专利申请前的保密审查;
  9.筹集和管理专利基金,办理专利基金的审批手续;
  10.会同有关司、局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由一名技术副厂长(经理、所长)或总工程师分管专利工作,大中型厂、所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专利管理机构,或由科技管理机构承担专利管理工作;小型厂、所可把专利管理工作设在科技管理机构内由专人负责。为保证专利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1.协助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生产、计划及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管理本单位的专利法律事宜,处理和协调本单位有关的专利纠纷;
  3.会同保密部门对本单位申请专利项目进行保密审查;
  4.对本单位的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提出审查意见,对本单位的个人申请专利提出是否为非职务发明的审查意见;
  5.管理本单位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参与有关专利的技术引进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专利工作者的培训,奖励,考核及聘任等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者参加部专利管理机关组织的活动;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对本单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意见,鼓励本单位的发明创造;
  8.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基金;
  9.向本单位的职工宣传普及专利知识。第八条 各单位应珍惜自己的科研成果,把专利工作同科技、生产管理工作相协调,对需要或适合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在申请专利后方可进行下列工作:
  1.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产品验收、产品投放;
  2.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展览会、技术投标;
  3.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底要向部书面报告专利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的专利工作安排。各单位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要向部专利管理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副本一式一份(请求书,受理通知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第十条 部属单位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合同的,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材料)报到部专利管理机关,未经备案发生专利纠纷的,部专利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部属单位向国外和国内的外国单位或中外合资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部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第五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第八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第九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 评审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民航总局科委可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专业需要,特邀部分非申报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员参加评审会议,其人数不得超过科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特邀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具有表决权。

  民航总局科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一)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

  (三)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

  (四)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目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员的,不计入到会人数;

  (五)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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