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4-05-17 21:42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 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 被收购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哪些

该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规定,构成了现行法律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思宁认为,上述规范确立了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收购的五种法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间接收购;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一、一般收购一般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及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与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收购人,在权益披露的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如果根据这种区别进一步划分,可以将一般收购分为“简要披露的一般收购”和“详细披露的一般收购”。
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看,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方式。不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点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上也鼓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未达到30%的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三、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股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收购。协议收购的股份是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东的股份。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这种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这种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以上就是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正慧市公司收购做清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 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 被收购公司 股票上纯搜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二、分析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第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第七条  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第九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第十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第十二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第十三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获得豁免的,可以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如下: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3、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拓展资料:1、 (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8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介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8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 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 号)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介绍

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什么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 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 被收购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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