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4-05-11 19:46

1.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分期摊销。
(5)(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参考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 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1、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不允许税前列支。
2、收利息的公司要出具发票,该发票可以由地税局代开。
满足上述条件,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 公司向个人的借款和利息能税前扣除么?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公司向个人的借款和利息能税前扣除么?

4. 借款的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有:第一、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第二、贷款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满足上述条件时,贵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5. 借款的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有:第一、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第二、贷款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满足上述条件时,贵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借款的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没有谈到具体向谁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机构就可以,新条例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向个人或独资企业贷款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7. 借款利息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股东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某公司是内资生产型企业,2004年在建工程5000万,短期借款3000万;2005年在建工程10000万,短期借款9000万;在建工程一直未结转完工。其他资产负债类科目无较大变化,2005年盈利1000万。2005年企业当年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了期间费用。
在2006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对借款利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本化,理由是根据上述数据,企业一部分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在建工程,依据实际重于形式原则及2000年84号文34条,一部分利息应资本化。
企业的理由是企业的借款合同上都是经营性质的借款,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说借款是用于在建工程,而且税法也无相关规定。
请问税网专家,针对这种情况,哪种立场比较妥帖,有何文件依据,多谢。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一)项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
(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都没有明确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资本化的问题,在扣除办法中也仅是就未指明用途的借款利息按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分配进行资本化。企业应掌握确实用于流动资金的借款的证据,才可以费用化在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来判定是用于了在建工程,而不是用于了流动资金周转,从而进行资本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