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时候实施

2024-05-04 03:39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时候实施

2016年8月17日。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3、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
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4、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5、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时候实施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何时颁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7日    


分类: 信贷业务 ( 银行法->信贷业务 ) , 公安法 ( 公安法 ) , 计算机与互联网 ( 科技法->计算机与互联网 )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回答】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6.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介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7.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信息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2015年12月28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信息

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网贷基金吗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业界讨论已久的“野孩子”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
除了明确监管将由银监会及各地金融办联合负责的“双负责制”以外,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就是指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平台募集来的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对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此前,网贷行业出了包括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资金用到了控制人的产业,或者被挥霍掉,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而言,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所以,监管层要求平台必须做资金存管,让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线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资金池,必须让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这也是强调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否则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人必须清楚认识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实际上,很多承诺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监管意见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这一条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杀伤力”巨大。不过,去年以来,已有很多平台陆续“忍痛”关闭了线下门店。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发放贷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为放贷人。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能拆标也是监管层一直在强调的内容。此前,投资人偏爱短标,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较长,不少平台为了让资金流通而进行拆标。
比如,将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眼熟吧?“庞氏骗局”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属于借贷平台,不能涉及过多的金融业务。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还是强调P2P的网络借贷属性,不是其他类资产的再融资的渠道。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P2P网络借贷的属性很明确,是借贷,借贷!不能随便“跨界”!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因为强调P2P的风险要投资人自担,所以监管层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信披才能让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自行判断风险,真正做到风险自担。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说的就是类似去年“股灾”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P2P网络借贷一直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或者个人消费等需求,而不是让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资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场大热的时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达到5倍左右,这么高的杠杆加大了投资人的损失。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基金肯定会在监管范围内。